Yuen Oi Yee Lisa 及另一人 對 Ngai Ngok Pa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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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7月30日及8月1日,本席暫令原告人須分別支付被告人的訟費。由於原告人沒有藉傳票方式反對該些暫令,因此該些暫令已分別於8月13日及15日成為正式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155/2018[2019] HKCFI 21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155/2018

[2019] HKCFI 21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18年第21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 YUEN OI YEE LISA  
  LEE SYN YUK MICHELLE  
   
被告人 NGAI NGOK PANG  
  NGAI YU LING MON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最後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8月15日
訟費判決日期: 2019年9月2日

訟 費 判 決 書


1.2019年7月30日及8月1日,本席暫令原告人須分別支付被告人的訟費。由於原告人沒有藉傳票方式反對該些暫令,因此該些暫令已分別於8月13日及15日成為正式命令。

魏岳鵬先生 (魏先生) 的訟費

2.魏先生申請$62,000訟費。原告人反對,所持的理由為:

(a)  8月1日判詞的第27段記述如下:

“… In previous hearings, the court dealt with a lot of procedural matters before Mr Ngai was served and when he did not appear. In the present hearing, I have dealt with the striking out without useful input from Mr Ngai.”

(b)  魏先生於2019年5月29日才認收送達原訴傳票。

3.在評估訟費時,本席謹記在本訴訟中的大圖畫:原告人單方面申請禁制令,被本席拒絕。然後由於原告人把原訴傳票刻意送達非與訟人魏岳良先生,導致法庭浪費時間處理送達的問題。最後,在送達正確地址後,本席立即行使《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規則,自行要求原告人解釋為何她們的申索不應被剔除。為節省訟費,本席從沒有要求被告人存檔反對誓章、或作出陳詞、或強制他們出席7月30日的聆訊。然而法庭有閱讀魏先生發給法庭的所有信函及自行存檔的誓章。

4.原告人原本送達給魏先生和魏女士的地址是魏岳良先生的地址。魏先生縱然知道有原訴傳票的存在,但在5月29日認收送達前,大部分的信件是由魏岳良先生署名給本席的,魏先生不能得到該些信函相關的訟費。

5.以下的項目,本席判予訟費。

6.首先,不爭的事實是,原告人把厚厚的誓章、陳詞和許多信件送達給被告人,他們是要閱讀的,而且也要閱讀法庭所發出的命令及判詞。因此,魏先生縱然沒有出席7月30日的聆訊,他仍在原則上應該得到閱讀送達給他的文件的訟費。

7.其二,魏先生可以得到部分信函溝通的訟費,因為他曾正確地指出兩名原告人不應在本案聯合起訴,而他這個觀點經法庭告知原告人後,導致原告人撤回對魏女士的申索。但魏先生在4月29日存檔的誓章及認收送達前的信函中,作出冗長及與訴訟議題無關痛癢的陳述,因此本席將削減大部分訟費。

8.其三,魏先生自稱英文程度不高,而本案中原告人所存檔的文件及法庭的命令或判決均以英文作出。本席接納魏先生需要多些時間明白英文文件的內容。

9.基於上文的大圖畫及三個項目,本席認為批予$62,000訟費給魏先生有違本席在第3段的原意。本席只批予魏先生閱讀所有從原告方送達給他的文件、法庭的判詞及命令、及有限有用的書函。此外,本席也原則上批予魏先生所稱的物流時間、檢視記錄、影印費、交通費、郵費文具等支出。但撰寫訟費清單的費用,根據《實務指示》14.3第13段將不獲批予訟費。

10.整體而言,本席認為魏先生應獲得的訟費為$6,400,由原告人共同及各別支付魏先生。

魏羽鈴女士的訟費

11.魏女士並沒有存檔過認收送達書。她於8月13日發函本席,要求將全部訟費計入魏先生的名下,但她並沒有存檔任何訟費清單,也沒有聲稱有何訟費的支出。因此本席不批予任何訟費給她。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