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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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2018年7月18日19:30時左右,警務人員在旺角區進行反毒品行動。同日20:59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人在九龍旺角碧街47號地下外形跡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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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6/2018 [2019] HKDC 7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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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背景及案情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2018年7月18日19:30時左右,警務人員在旺角區進行反毒品行動。同日20:59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人在九龍旺角碧街47號地下外形跡可疑。 3.警員截停搜查被告人,發現被告人左手拿著一個紙盒(證物1),內有一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膠袋(證物2)。 4.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案中的「可樂」(即證物2)供自用。 5.政府化驗師檢驗證物2,並證實是一個膠袋,藏有內含22.2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 6.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即證物2)當時市值港幣約23,541.5元。 7.被告人現承認在案發期間管有證物2作販運用途。 求情因素 8.被告人現年48歲,教育程度至中學二年級,現已離婚,有兩名兒子,分別11歲及9歲。離婚後,被告人兩名兒子的撫養權給予他前妻,但被告人和兩名兒子的關係密切。 9.辯方王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大兒子為被告人繪畫的一張卡,當中寫了一些文字,是鼓勵他的爸爸重新做人。根據王大律師的陳述,被告人看了他大兒子寫給他的信件或者卡,感到很有鼓勵性和有決心改過自新。 10.被告人的爸爸已經過身,他的媽媽亦已經退休。根據王大律師的陳詞,被告人其實一向都有固定的工作,在30歲以前做過冷氣工人、搬運工人、侍應,以及貨車司機。30歲以後他比較安定下來,主要是做的士司機,由於被告人工作勤奮,所以最終都可以有足夠的儲蓄去購買自己的的士。但是很可惜因為近年沾上毒癮,而最後更要入戒毒所,所以最終他辛苦賺回來去供的那部的士亦要變賣。被告人被拘捕的時候,他的工作是地盤工人,月薪約有15,000至20,000港元。 11.被告人在2017年的8月就由戒毒所釋放,而其後因為他驗尿報告是呈現陽性,所以就被召回戒毒所。而在本案等候答辯和判刑期間,被告人其實已經被召回戒毒所數月。 12.王大律師進一步陳詞指出,被告人並沒有販運毒品的前科,被捕時,被告人其實是一名毒品吸食者。王大律師表示,被告人錯誤用了毒品去舒緩他因離婚而帶來的負面情緒,因為被告人在案發前兩日正式簽署了離婚文件。王大律師又引述被告人聲稱他在本案牽涉的毒品,其實是買了一個份量不只是給自己食用,是買多了,因為價錢較平。而他是預備分給他的朋友,而他的朋友亦會交回自己份量的價錢。 13.但是王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絕對不是要求法庭考慮本案所牽涉的毒品有部分是作自食用途,被告人亦明白社交販運並不能夠給予他任何的減刑折扣。王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只不過是想法庭明白這件案件的背景。他買那些毒品份量的目的,除了他自食,就是作為社交用途,或者社交販運。 14.辯方進一步指出,被告人深知毒品是他問題的根源,亦由於他已經在戒毒所被拘留數個月,他現在已經沒有毒癮。被告人因為有兩名兒子,特別是他的大兒子雖然只是11歲,但是已經很成熟,所以被告人對於服刑完之後的生命是充滿希望。他已經決心遠離毒品,因為相信被告人都會明白到他的兒子都會一路給予他支持,以及在他身邊鼓勵他。王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真誠悔改,亦希望重新開展生命新的一頁。他希望在服刑完之後,可以盡快和他兩名兒子團聚。 15.王大律師亦指出,可卡因的判刑指引就是在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D 370)。當中,10至50克的可卡因,判刑是5至8年。而王大律師同意,本案牽涉的22.2克的可卡因純粹從一個數學上的計算,得出來的刑期應該是5.9年(亦即是五年十一個月)。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 16.被告人有兩項定罪紀錄,一項是在1989年勒索案,當時被判入教導所,另一項是和非法賭博有關,被判罰500元。 判刑考慮 17.法庭已經一次又一次強調,販運毒品案是一個嚴重的罪行,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而一般個人因素的求情理由,並不能夠支持減刑。就着本案,辯方王大律師提出被告人聲稱所牽涉的毒品是作社交販毒,亦即是說除了他自己食之外,他打算將其他的份量賣給其他有毒癮的朋友,而他的朋友是要交回他們自己的錢。但是被告人就聲稱,這個社交販運不是為了一個商業販毒的目的。 18.首先,本席對於被告人所謂就着本案牽涉的毒品份量(即22.2克的可卡因),是作為社交販運而非商業販運這一點很有保留。但是鑒於法庭已經就着社交販運判刑的法律原則定下指引,因此,本席不會就着被告人聲稱所牽涉的毒品是社交販運,抑或是商業販毒這一點再作深入的研究。因為上訴庭已經很明確地指出,社交販毒和商業販毒的罪責是一樣。 19.根據律政司司長對陳雪平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覆核申請2016年第1號([2018] 1 HKLRD 298),法庭指出販毒是極為邪惡的罪行,一般需判以嚴厲和具阻嚇性的刑罰。在陳雪平案中,上訴庭指出,即使接納該案被告人指他打算與G分享「冰」毒的說法,該案仍涉及社交販毒,即一名吸毒者向另一名同是吸毒者的朋友供應毒品,社交販毒的刑罰一般不應較商業販毒的刑罰為輕。 20.在陳雪平一案的判詞第14段,該案代表申請人的律政司關專員強調,Wong Suet Hau案確立的原則已廣泛地在不同案件施用,包括原審法官緩引的Hii Siew Cheng案。關專員指出,在該案判案書第98段明確認同Wong Suet Hau案的裁決,並複述該案的下列段落:―
21.上述的描述的中文翻譯是︰—
22.在陳雪平案的判詞第24段,法庭指出即使接納答辯人的說法,其罪行的基本性質仍屬社交販運,是一名吸毒者向另一名有毒癮的朋友供應毒品,但本庭應同時指出案件涉及超過6克的「冰」毒,而該份量的「冰」毒是足夠多人多次使用的。 23.在Wong Suet Hau案,上訴法庭表明社交販毒罪行的判刑,一般而言,不應較商業販毒罪行的判刑為輕,原因亦在該案的判案書詳細列出。Wong Suet Hau案的處理方法亦在多宗同類案件中被上訴法庭採納[見HKSAR v Wong Sze Tung([2015] 4 HKLRD 836)和HKSAR v Holguin Sanchez Diana Milena(CACC 439/2014、[2015] HKEC 2055)等案]。由此可見,在陳雪平案,上訴庭已經確立了就着社交販運,其罪責跟商業販運可以說是一樣。 24.就着本案,正如王大律師指出,判刑指引是根據Lau Tak Ming案上訴庭頒下的量刑指引。10至50克的可卡因,判刑是5至8年。本席在考慮所有因素,以及王大律師為被告人所作的一切求情陳詞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五年十個月(即70個月)。被告人認罪,本席會給予全數三分一的減刑,即70個月的三分一,就是23個月。70個月減23個月,刑期下調至47個月。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因素可以作進一步減刑。 25.被告人,請起立,就着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你被判監4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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