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Choi Ling 對 Kidsworld International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487/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19.
1. 在2019年5月28日,本席命令(“ 該命令 ”),申請人譚女士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補償評估定於2019年6月24日及25日兩天的下午2時30分進行審訊。另外,本席作出相應指示,包括醫學專家報告被接納為證供(該命令第2段)、譚女士要求加入的審訊文件冊的送達(該命令第3段)、答辯人的審訊文件冊的送達和書面開案陳詞的呈交(該命令第4、5、6段)。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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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487/2012 [2019] HKDC 8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2年第14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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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理由書 --------------------- A. 引言 1.在2019年5月28日,本席命令(“該命令”),申請人譚女士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補償評估定於2019年6月24日及25日兩天的下午2時30分進行審訊。另外,本席作出相應指示,包括醫學專家報告被接納為證供(該命令第2段)、譚女士要求加入的審訊文件冊的送達(該命令第3段)、答辯人的審訊文件冊的送達和書面開案陳詞的呈交(該命令第4、5、6段)。 2.譚女士在2019年6月5日,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傳票(“該傳票”),要求更改該命令的相應指示。在6月11日聆訊該傳票時,譚女士親自行事,答辯人由宋律師代表。 3.由於譚女士在聆訊時,情緒激動,亦不時高聲駡宋律師,本席唯有多次休庭,給譚女士時間休息,因此,原本是3分鐘的聆訊,在譚女士不斷的擾嚷下,足足進行了差不多兩小時。最後,本席將該傳票撤銷。本席於庭上作出判決理由時,遭到譚女士的打擾,因此判決理由需要以書面發出。 B.申請事項 4.在譚女士發出該傳票時,該命令還未蓋印,故此,譚女士提及的要求命令的段落編號,與蓋印命令有所不同。在聆訊時,經過本席了解後,才能確定譚女士要求推翻的相關命令其實是該命令的第2至第6段。 C. 該命令第2段 5.該命令第2段:—
6.譚女士在誓章中,不斷重複有關醫學專家提及的 “Joint Letter” 和 “Joint Instructions Letter” 和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on Tam Choi Ling”;對於醫學專家報告的完整性,似乎有懷疑,至於更改的理由譚女士稱:—
7.譚女士的誓章內容頗為紊亂,據本席所了解,譚女士在上述所指的文件,是答辯人律師所擬備的審訊文件冊內的文件,有關於各方的醫學專家的書面指示。在案件管理會議聆訊,本席指示醫療費用開支的文件可放入審訊文件冊內,為了平息譚女士對答辯人律師的疑慮,本席因此發出第3段指示,給譚女士14天時間,讓她把自己認為是答辯人律師於準備審訊文件冊時遺留的文件,另外自行準備一份文件冊(內容包括其醫療費用開支以及申請人認為需要呈交法庭的文件),並交給答辯人代表律師,讓答辯人代表律師將譚女士的文件冊,及答辯人的審訊文件冊,在審訊前一併呈交法庭。 8.因此,本席認為譚女士提出更改第2段命令的理由,只屬庸人自擾,毫無理據。她所提及的各項文件與法庭在第2段命令,接納醫學專家報告為證供,並沒有關係,亦不會影響審訊的公正性。 D.第3至第6段 9.第3至第6段:—
10.譚小姐指稱,由於答辯人代表律師以往曾擅自加減文件,對她造成不公,所以她恐怕答辯人代表律師,在準備審訊文件時,會重施故技,所以她要求法庭批准她與答辯人同時交換文件冊。 11.本席在作出該命令有關文件冊和開案陳詞的指示時,聽取了雙方的陳詞,作了全面考慮,並顧及案件的需要和考慮到譚小姐本人沒有律師代表。譚小姐以答辯人代表律師過往指稱的行為為更改理由,本席認為譚小姐的指稱不但沒有證供支持,而且不能令審訊更順利進行,事實上,第3至第6段的指令,是為了配合審訊順利進行而作出,本席認為並不會對譚小姐做成不公。 12.有鑑於譚小姐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本席主動把第5段關於譚小姐提交電子檔案開案陳詞取消。本席在聆訊時,亦向譚小姐解釋,假若她沒有能力呈交書面開案陳詞,法庭可以考慮將這個指示取消,然而,譚小姐認為她有足夠能力處理書面陳詞,毋需把它豁免。 13.無論如何,本席認為第 3至第 6段的指示,全部是為了讓審訊更順利進行而作出,符合案件管理的原則,譚小姐未能顯示任何不妥或不公之處。 14.最後,本席還要一提的是,譚小姐稱她的英文水平未能應付審訊,並要求安排翻譯。本席並不認為有此需要。首先,在5月28日的案件管理會議聆訊中,譚小姐從來沒有提出此要求。但無論如何,證人在審訊作供時,應是以本地話進行,所以譚小姐的憂慮並沒有基礎。 15.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譚小姐提出的申請,不但沒有理據,更認為此申請並不符合法律程序,在該命令已蓋印時,本席已履行了職責(functus officio),因此,譚小姐申請把該命令推翻,正確的程序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該命令,而不是用傳票向本席提出申請。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的宋日森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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