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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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控罪一至控罪六,控罪三是企圖盜竊罪,其餘五項罪行都是盜竊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8/2019[2019] HKDC 83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2019

[2019] HKDC 8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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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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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6月5日上午10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CL & Partners律師廖廣志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及 [4] 至 [6] 盜竊罪(Theft)
[3]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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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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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控罪一至控罪六,控罪三是企圖盜竊罪,其餘五項罪行都是盜竊罪。

案情

2.控罪一至控罪六的車主把車輛停泊在東九龍區不同的停車場內,他們都鎖好車輛的門窗。較後時間,他們回來取車,發覺車輛後座車窗被打破。控罪三的車主沒有損失,其餘控罪一、二、四、五、六的車主發現失去財物。

3.控罪一發生在2018年10月19日;控罪二發生在2018年11月30日;控罪三發生在2018年12月8日;控罪四發生在2018年12月9日;控罪五發生在2018年12月11日;控罪六發生在2018年12月12日。

4.控罪六發生後三日(即2018年12月15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截查,警員在他身上發現控罪六被盜的那部手提電話(價值約1,000元),被告身上亦懷有一顆石頭。被告起初對警員說他拾得該部手提電話,後來才承認自己沒錢用,所以用石頭打破車輛的車窗去偷東西。被告後來又承認偷走控罪六的車輛內那部手提電話及一張八達通卡。該車主說那張八達通卡內只有3元餘值。

5.警方向被告調查其他案件,被告承認他也干犯了控罪一至控罪五。被告承認從控罪一的車輛內偷走大約50元,從控罪二的車輛內偷走大約100元及一張八達通卡。該車主說那張八達通卡還有大約500元餘值。被告對警方說,他從控罪三的車輛偷不到任何東西,但從控罪四的車輛則偷走大約50元,與及從控罪五的車輛偷走大約30元。被告說,他已經把偷來的錢用掉,那些八達通卡則被他棄掉。

案底

6.被告現年44歲,他在1991年至2017年共有三十一次定罪紀錄,涉及的罪行包括毒品罪行和不誠實罪行,其中有一次偷電和十六次盜竊或企圖盜竊,那些盜竊罪行其中九項更註明為從車內盜竊。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和姐姐同住,父母則在別處居住。父親在2019年初因病去世,只剩下母親。

8.律師說,被告曾有正當職業,但案發時失業,經濟拮据,加上當時父親病重,他情緒受困,所以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間犯下本案的六項罪行。

9.被告現在已經十分後悔,他希望法庭對他輕判。律師說,被告打算重新做人。

10.律師指,六項控罪發生在2018年大約兩個月內,涉及六輛車輛,但整體被盜財物價值不超過2,000元。

11.律師提及三宗案例HCMA 374/2010黃快財案;DCCC 1148/2016 Ng Tak Yin案及DCCC 161/2016 Ho Shek Him案。

12.律師同意,被告是一名慣匪,律師建議本案每項罪行的判刑起點不應超過15個月監禁,他叫法庭注意整體量刑問題,考慮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13.律師亦指出,控罪一至控罪五單靠被告的招認,控方才能檢控被告,主控官同意這個說法。

判刑

14.被告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間六次打破停在停車場內的車輛的後座車窗,除了控罪三的車輛沒有財物可被偷去,被告從其餘車輛都偷去一些財物,不過整體失物價值不超過2,000元,其中最貴重的手提電話涉及控罪六,亦在被告被捕時給警方尋回。

15.六罪涉及的財物價值雖然不大,但六輛車輛車窗都遭被告打破,車主要承擔一定的維修費用。

16.另外,被告過往犯了十七項不誠實罪行,包括十六項盜竊或企圖盜竊罪,其中九項更註明為從車內盜竊:1998年四項;2003年一項;2006年一項;2008年一項;2009年一項;2011年一項;被告最後一項定罪是盜竊及企圖盜竊,他在2017年4月在裁判法院合共被判入獄10個月。

17.本席認為控罪六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控罪一至控罪五都是被告自願向警方招認才遭檢控,所以控罪一至控罪五的基本判刑起點可調低,都為10個月監禁。不過,被告是一名慣匪,本席將控罪一至控罪六的基本判刑起點都增加3個月,即控罪六的最後判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而控罪一至控罪五的最後判刑起點各為13個月監禁。

18.被告及早認罪,每項控罪都可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六的認罪判刑為10個月監禁,控罪一至控罪五的認罪判刑則各為八個月又二十日監禁。

19.六項罪行發生在不同日子及地點,涉及不同車輛,是分開的罪行,六項罪行的刑期都可分期執行。本席考慮了整體刑期問題,認為控罪一至控罪五每項刑期其中三個月監禁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六的10個月監禁都分期執行,即六項控罪的總認罪刑期共為25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