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11/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ne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婚姻訴訟 – 區域法院 – 更改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申請 – 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 – 社會福利報告 – 母親為穩定照顧者 – 父親申請被駁回 – 探視安排調整以配合入讀幼稚園 – 無訟費命令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92 章第 19 條 –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 13 章第 3 條
Legal issues: 更改照顧和管束權申請 · 探視安排
Outcome: Application to change care and control dismissed. Access arrangements vari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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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11 / 2017 [2019] HKFC 14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 年第 1711 宗
----------------------- 判 案 書 (更改照顧、管束權和探視安排) ----------------------- 1.這是一宗更改照顧、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的申請。 答辯人 (以下稱「父親」) 現申請將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改為由他擁有。 2.呈請人 (以下稱「母親」)反對父親的申請。 背景 3.母親現年31歲。 4.父親現年42歲。 5.訴訟雙方是於2015年結婚。 6.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3歲,還未入學,現與母親一起居住,並由她照顧。 7.母親於2017年2月14日基於父親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 法庭於2017年5月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而有關的命令於2018年5月30日轉為絕對命令。 8.有關女兒的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7年12月7日進行排解兒童糾紛聆訊,雙方經商討後達成協議,法庭亦根據該協議頒令如下:
9.就有關女兒的贍養費方面,雙方在2018年5月2日的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中亦能達成協議,即父親支付每月$3,000的女兒贍養費,由絕對離婚令頒發的下一個月的1號開始。 10.從以上命令可見,有關的探視安排是相當仔細。從雙方的證供可見,雙方曾就有關的安排作出某些調整,但明顯地在命令發出後的一段時間內,雙方就女兒的管養和探視仍有不少爭拗。最後父親於2018年7月31日(即雙方協議管養安排的約7個月後和協議附屬濟助的約2個月後) 發出傳票,並作出以下要求:
11.母親反對這項申請,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2.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包括照顧、管束和探視的安排) 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3.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4.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照顧管束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如合適的話)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社會調查報告 15.社會調查主任王姑娘為本案撰寫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 16.王姑娘在報告中匯報了雙方的背景及近況。王姑娘說雙方在會面時都就對方和婚姻的未能繼續有各自的說法。就2017年12月7日探視命令頒發後所發生的事情,王姑娘在報告中的第19段作出了匯報,其中包括了父親的陳述和母親的解釋。當中父親作出的投訴包括:
17.王姑娘匯報了母親的解釋,當中包括:
18.王姑娘在報告的總結中說,自探視命令頒發以來,雙方在探視安排和彼此溝通上均有需改善的地方。就父親投訴母親未能準時安排女兒給他進行探視和妥善計算探視日子方面,母親已承諾改善並事實上已開始實踐,按時與父親進行交接。 就女兒與雙方的關係方面,王姑娘認為作父母雙方都非常愛護女兒,對女兒的需要十分了解及對女兒的照顧有所承擔。 19.王姑娘認為女兒自出生以來均由母親照顧,對她來說,母親是她的穩定照顧者,她對母親亦有相當的感情聯繫和依附。現時母親已找到全職工作,亦已聘請外傭及在其表兄嫂的支援下,她能給予女兒合適的照顧。 20.當然,王姑娘亦同意父親是非常愛護女兒的,他與女兒能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縱然他需要工作,但由於他與家人同住,擁有固定的家庭支持,可彌補他在照顧上的限制。王姑娘亦認為父親可提供合適的照顧給女兒。 21.由於雙方都是愛護女兒及能提供合適的照顧給女兒,本席在庭上直接詢問王姑娘對更改照顧和管束權申請的意見,王姑娘明確表示,她認為現在由母親所提供的隱定和合適照顧,如要驟然改變,不能預測女兒可否適應,因此,王姑娘並不認為有改變現有照顧和管束權的需要。 父親的證供 22.父親在本案中存檔了一份非常詳盡的支持誓章,篇幅超過40頁。雖然本席是有閱讀過誓章的內容,但本席認為並不是所有內容都與今次的議題有直接關係,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將誓章內容在這裏重複。 23.從證據顯示,父親現年42歲,是一名貨車司機派送貨件。他現時與父母親及妹妹居於沙田的一個公屋單位內。 24.從父親誓章的內容可見,父親由母親開始懷孕;女兒出生;他怎樣從少就盡心盡力照顧女兒;母親怎樣離家出走及剝奪他身為父親權利的種種行為;母親的人格或心理的種種問題等,在誓章中作出詳細的陳述。但本席需要在這裏指出,其實雙方在2017年12月7日的排解兒童糾紛的聆訊中,已經透過法律代表達成一個有關管養權的全面協議。而父親現時所作出的大部份陳述,都是關於雙方達成協議前所發生的事情。換句話說,就算該些指控真有其事(但事實是母親並不同意該些指控),父親在和解時仍同意將照顧和管束權交給母親,因此,本席認為不應就該些指控在本次審訊中作出深究和裁決,這對女兒的褔利並不會有任何裨益。當然,正如本席在審訊時向父親指出,如在2017年12月7日之後發生了一些事情,而會影響到女兒的利益,這些事情將會被考慮。 25.綜觀父親的證供,他所說有關2017年12月7日以後所發生的事情,已在以上第16段中列出,本席不再重複。父親現時的說法是: 基於母親的種種行為,她並不是一名合適的照顧者,因此,他要求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他。 母親的證供 26.母親現年31歲,現與女兒及一名外傭居於葵涌的一個公屋單位內。她與女兒在2016年離開前婚姻居所後,由於沒有經濟來源,因此需依賴綜援金過活。但從2018年10月起,母親已重投勞動市場,現任職一間寬頻網絡公司的資深銷售主任。她的上班時間一般是中午12時至晚上8時,在葵涌本區工作,享有每月8天休息日,每年12天公眾假期和7天的大假。在母親工作期間,外傭會協助照顧女兒。 27.女兒現年3歲,尚未上學,但母親已幫她成功申請了一間在同區的幼稚園,本年9月開課。 28.母親根據法庭的指示存檔了她的反對誓章。從她的誓章內容可見,母親除了反駁或解釋父親對她的一些指控外,本席在她的字裡行間亦可察覺到她並不否認在2017年12月7日命令後的探視安排是並不滿意,她甚至承認在某些地方上是她的不對,例如遲到或曾經為了讓女兒多些時間休息而說謊。但她已明確表示,她已知道自己不足之處,並已作出積極的改善。她已明白到她在管養權命令中所應負的責任,即須遵守命令的條款,執行探視的安排,令女兒與父親保持一個親密的關係,這才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29.母親亦供稱,自父親作出更改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後(即從2018年7月以後) ,她已糾正有關的失誤。在過往的約9個月間,母親除了準時接送女兒外,她甚至安排給予父親比管養權命令中更寬鬆的探視安排。最明顯的是: 管養權協議命令中的父親留宿探視是每月一次,即第三個星期日晚上9時至星期一早上10時,其他的週末則為一天的日間探視;但在過往的9個月裏,母親已作出安排,父親可有每星期日早上10時至星期一晚上9時的留宿探視,這每週的留宿探視與協議命令中每個月一次的留宿探視已有大幅的增加和改善,而其他的特別假期留宿探視亦有進行。至於接送時間方面,母親認同她過往是有不足之處,但在過往9個月間,她已準時接送女兒,遲到的問題已不存在。母親最後表明,她認同女兒是需與父親保持親密的聯系,她在未來定會朝這方面盡量努力,以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本席意見 30.本席現時需要考慮的是: 什麼的照顧、管束和探視安排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31.從社會調查報告和案件的所有證據來看,本席相信父親是非常的愛護女兒,在他恢複與女兒的探視後,無論他或其他家人都能與女兒保持著緊密的關係,這點是值得欣慰的。 32.但不幸的是:父親雖然在庭上聲稱他對母親已沒有任何怨恨,但本席從他存檔的誓章和在庭上的表現來看,發覺父親對母親仍然有一些非常負面的看法。從他的誓章可見,全份文件40多頁,其中大部份的是描述母親的種種不是,而這些不是,又很多都是在2017年12月7日他同意將照顧和管束權交給母親之前所發生的,其中包括母親在離開前婚姻居所後,令父親在一段時間內未能見到女兒,這證明父親對以往幾年間所發生的事情,仍然是耿耿於懷。 33.當然,本席並不是說母親離開前婚姻居所後的做法一定是正確的,但父親必須明白,現已事過境遷,如他繼續糾纏於以往的不快經歷,這對女兒的未來褔利未必有利。現在的事實是:在2017年12月7日的協議命令後,父親已能與女兒保持緊密接觸。從證據顯示,在過往的9個月間,父親不單可進行留宿探視,而有關的留宿探視無論在時間或日期上都有大大的增加。 34.母親在庭上曾承認她以往有遲到的情況,她亦明白這會影響到探視的順利進行,因此,在過往的9個月間,她已作出改善,並能準時接送女兒。雖然雙方在一些長假期的安排上仍出現溝通的問題,但這些都不是不可解決的問題。本席相信如將探視安排的細節再作一些詳細的界定,這應可令將來的探視進行得更加暢順。 35.從另一角度來看,母親自少開始照顧女兒(當然,本席亦接納父親亦有盡力照顧女兒) ,與女兒已建立了非常親密的母女關係。從社會調查報告可見,母親現有穩定的住所和工作,她亦聘請了全職外傭協助她照顧女兒,事實上她是能夠給予女兒合適和良好的照顧權。根據社會調查主任王姑娘的意見,如在這些背景下將女兒的照顧權交給父親,她不能預測女兒是否可適應新的環境。 36.本席最後想在這裏指出,雙方如為女兒的利益著想,是理應更努力改善雙方面的溝通。例如父親曾指控母親在過往一年沒有為女兒報讀學前班,說成這是犧牲了女兒的學習機會。先不討論這些學前班是否必須的問題,事實是母親曾向父親提出女兒學前班的問題,詢問他會否支付一半的費用。由於當時母親沒有工作,依靠綜援金過活,而學前班亦不是免費的,因此,母親的這一要求並非無理。但父親當時斷言拒絕,他所持的態度是如母親沒有經濟能力,她可將女兒的照顧權放棄,並交由他照顧。明顯地當時雙方都希望女兒入讀學前班,但父親可能意氣用事,並沒有冷靜的去與母親溝通,便做成了女兒沒有入讀學前班的這一事實。 結論和命令 37.本席考慮過所有證據和事實後,本席信納母親與女兒的關係密切,她亦能為女兒提供合適的照顧。另一方面,本席雖然接受父親是愛護女兒的,但以女兒這麼少的年紀和她的性別來考慮,驟然改變她的照顧安排,可能會引發一些適應的問題。基於這些理由,本席認為保持現有的照顧安排,是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3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撤銷父親要求更改照顧和管束權的申請。 探視安排 39.由於現時協議命令中的探視安排是比較複雜,而事實是雙方亦已就探視安排作出修改。再者,女兒將於9月正式入讀幼稚園,因此,本席將父親的探視安排更改為:
訟費 40.這是有關管養權的審訊,而雙方亦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7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