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11/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ugust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custody – access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trial judge's discretion – self-represented parties – no order as to costs – Father's application to change custody refused at trial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a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Post-judgment events and new evidence not considered on leave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set aside.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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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11 / 2017 [2019] HKFC 20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年第 171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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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上訴申請人)(以下稱「父親」) 就照顧、管束權和探視安排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2.呈請人(上訴答辯人) (以下稱 「母親」) 沒有存檔任何文件。 背景 3.訴訟雙方是於2015年結婚。 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3歲,還未入學,現與母親一起居住,並由她照顧。 4.母親於2017年2月14日基於父親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 法庭於2017年5月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而有關的命令於2018年5月30日轉為絕對命令。 5.有關女兒的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7年12月7日進行排解兒童糾紛聆訊。雙方經商討後達成協議,法庭亦根據該協議頒發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至於照顧、管束權則交給母親,而父親則有一個非常仔細的特定探視安排。有關詳情可參考2017年12月7日的命令或被上訴判案書(頒發日期為2019年6月5日) 內第8段的內容。 6.父親於2018年7月31日(即雙方協議管養安排的約7個月後) 發出傳票,並作出以下要求:
7.母親反對這項申請,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2019年5月30日進行審訊,並於2019年6月5日頒下判案書,拒絕了父親的申請。有關判決的詳細理由,可參考2019年6月5日的判案書內容。 8.父親不滿意有關裁決,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9.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10.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父親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父親的上訴理由 11.父親根據指引,存檔了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述書/陳詞大綱。可惜的是: 父親未能在他的上訴理由擬本或陳述書中,扼要的說出他的上訴理由或理據。 12.父親的上訴理由擬本,被分為兩部份,即 「上訴書」和「上訴理據」。 13.「上訴書」 共11頁,在開始是寫 「以下是反對的理由如下」,但綜觀其內容,除了沒有分任何的段落外 (這實際上令閱讀和理解該文件的內容變得比較困難),其中大部份都是重複父親對母親的一些攻擊。總括來說,本席認為該 「上訴書」想表達的內容包括:
14.至於 「上訴理據」文件則有10頁,分為11段。除了重複一些 「上訴書」的內容外,這文件亦增加了以下的說法:
15.至於父親的 「陳詞大綱」,共3頁,除了類似以上的說法外,父親還說他的工作時間比較有彈性,亦擁有汽車,可親自接送女兒上學。 16.為方便討論和考慮,本席將父親以上所有說法的次序重新整理,並歸納為以下12點:
母親的理據 17.雖然根據父親的送達誓章所述,他已經將傳票和有關文件送達給母親,但母親沒有存檔任何文件。 討論 18.就父親在第16段中的12個說法,大致可分為4個部份:
對母親的指控 19.就父親對母親的種種指控 ,可見於第16段中的 (1) 至 (4) 小段,即:
20.其實父親在審訊時已提出過這些指控,本席亦已作出考慮。 21.就母親的品格問題,雙方是有不同的看法。但無論如何,品格的這些個人特性是早已存在的,如母親真是品格不佳(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定),但父親仍在2017年12月7日同意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交給母親,本席認為他不能在協議7個月後便反悔。 22.同樣的說法亦適用於父親對母親擅自帶走女兒的指控。就算這些指控真有其事,這亦是發生於雙方協議之前,因此,父親亦不能在7個月後便反悔。 23.就母親阻撓探視或雙方溝通上的問題,母親在審訊時亦承認之前的探視或溝通是有不足之處,並已作出改善(可參考判案書中的第34段) 。本席認為這不足以構成改變照顧和管束權的理由。 父親與女兒的關係 24.第16段中 (5) 至 (7) 小段是有關父親和女兒的良好關係,這亦包括父親家人對他的支持等:
25.本席在審訊時已就這些證據作出考慮。本席信納父親和他的家人都是愛護女兒的,但本席同時信納母親是同樣的愛護女兒,亦在過往3年間已與女兒建立了非常親密的母女關係,因此,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驟然改變女兒的照顧安排,並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審訊時沒有提及的證據 26.第16段中 (8) 至 (11) 小段是有關一些審訊時沒有提出的證據:
27.本席認為不應在處理上訴許可時考慮一些當時可提出但沒有提出的證據。但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就算父親當時真有提出該些指控或證據,亦不足以改變本席的裁決。 審訊後所發生的事情 28.第16段中 (12) 小段是有關審訊後發生的事情:
29.就父親的這個指控,由於是發生於審訊之後,法庭沒有機會在當時作出適當的考慮,但亦不應在上訴許可申請中作出考慮。 總結 30.總括而言,本席認為父親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亦沒有其他應頒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頒發上訴許可,並撤銷父親的傳票。 訟費 31.由於母親沒有存檔文件,雙方亦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有關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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