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170/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y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payment – Clean break – Cos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Whether husband entitled to lump sum of $100,000 for past support of wife's sons – Court finds husband has surplus income and wife has tight budget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lean break ordered – Wife entitled to costs
Legal issues: Husband's claim for lump sum payment · Costs of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
Outcome: Husband's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 dismissed; Wife's application withdrawn; Clean break ordered.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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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170 / 2018 [2019] HKFC 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4170宗 ————————————————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這是一宗有關答辯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45歲;丈夫則為64歲。 4.訴訟雙方於2011年結婚。 5.妻子在前一段婚姻中是有兩名兒子,他們現已成年,大兒子已畢業並與妻子同住;二兒子則仍就讀於大陸的一所大學。丈夫在以往的另一段婚姻中亦有一名兒子,亦已成年及自立。 雙方在這段婚姻中並沒有任何子女。 6.妻子於2016年或2017年左右以單程證的方式從大陸來港定居。她於2017年8月離開前婚姻居所,並於2018年3月20日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9年3月7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但似乎到目前為止,妻子的代表律師仍未申請有關的絕對離婚令。 7.妻子在本案的附屬濟助申請中只要求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但在今天進行審訊時,她明確表示會撤回有關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方面則於2018年8月16日存檔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要求妻子支付一整筆性付款給他,他現時要求的金額是$100,000。 8.從雙方的附屬濟助要求和過往多次首次約見的結果來看,本席認為本案並不適合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因此,本席直接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9.妻子現年45歲,她約3年前從大陸來港定居。她於2017年離開前婚姻居所後,現與大兒子居於一間劏房中,二兒子則在大陸泉州的一所大學中就讀二年級。 10.妻子由於來港不久,並未能找到一份較好的職業。她現時是一名地盤雜工,日薪$600-650,每月約有$9,000的不穩定收入。 11.妻子說她沒有任何資產。 12.至於支出方面:
13.從以上數字可見,妻子現時每月只能勉強維持她的生活。但妻子在庭上亦說,其實她現時與大兒子同住,所以她只需支付租金的一半,即$3,000,但大兒子有計劃搬回深圳居住,到時她便須負責所有的租金。 14.本席信納妻子現時的每月合理需要為約$9,000。本席亦信納她沒擁有其他的資產。 丈夫的證供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5.丈夫現年64歲,他是一名油漆工人,但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報稱從2017年6月起失業,他在庭上表示他現時是依靠他的兄弟姊妹和媽媽接濟他。 16.至於資產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沒有填報有任何資產。 17.有關支出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是這樣寫的:
18.丈夫無論就他的收入或支出,都受到妻子的挑戰。 19.就他的收入方面,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是寫從2017年6月起失業,但從他的強積金紀錄來看,他在2018年1月 ($33,800) 和3月 ($23,400) 都是有收入的(文件夾127及129頁) 。從他的銀行戶口紀錄來看,丈夫在2018年6月4有收入$27,500;7月3日$28,880;7月4日$17,500(文件夾133頁) 。 丈夫曾解釋他有時會被拖糧,因此,銀行入數的日子可能是支付他以往的工資。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解釋後,認為十分牽強,本席並不相信丈夫在2018年的共5項收入,是支付他在2017年6月失業以前的薪金。本席認為丈夫在他的工作和收入上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丈夫雖然表示他有病,未能工作及同時有每月$3,000的醫療支出,但他未能提供這方面的任何證據。本席曾在庭上觀察丈夫的表現,他雖然已年屆64歲,年紀不輕,但亦不覺他是一位完全沒有工作能力和收入的人士。從丈夫以往的收入來看,本席推論他至少有每月$20,000的收入。 20.至於他的支出方面,丈夫亦受到多方面的挑戰。 21.曾先,他報稱每月的食用開支為$10,000 ($6,000 +$4,000 = $10,000) 。以丈夫一個人和他的背景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高的數字。本席留意到他除了嘗試解釋他時常煲湯外,他根本未能提出證據或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本席並不信納他每月有$10,000的食物支出。本席認為每月$4,500的食物支出是比較合理 (即每天$150) 。 22.丈夫報稱他每月有$3,000的醫療支出,但同樣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的疾病和醫療支出。本席並不信納他有每月$3,000的醫療支出。本席認為$1,000比較合理。 23.在扣減以上項目後,本席信納丈夫每月應有合理支出約$7,960。 24.由於本席推論丈夫每月可有約$20,000的收入,因此,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每月可有盈餘約$12,000。 25.根據丈夫的說法,在過往的10多年間他都有供養妻子兩名兒子的生活和教育,每年有萬多元,直至他們大學畢業。但當妻子和兩名兒子定居香港約半年後,他們便在丈夫工作期間搬離前婚姻居所,之後不知所踪。丈夫認為妻子及兒子3人現有工作,每月收入理應不少,應有足夠經濟能力去補償他過往10多年對妻子兩名兒子的供書教學。他現時要求的補償金額是$100,000。 26.妻子反對丈夫的說法。她說丈夫以往在大陸時是會支付一些生活費每月2,000-3,000元,只夠維持每月伙食和一些基本開支,她否認丈夫有支付兩名兒子的教育費用。她說她的前夫有負責一些兒子的開支,她本人也有工作,她的娘家亦會對她作出支持,以供養兩名兒子及他們的教育費用。 27.就這個爭議而言,本席留意到除了丈夫的口頭證供外,他沒有任何的獨立證據去證明他的說法,他甚至連每月或每年給予的費用有多少都說不清,只是很籠統的說每年萬多元,至於是怎樣支付,是港幣或人民幣,是現金或銀行過數,是每年支付或每月支付,這些資料他都一一欠奉。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並不信納丈夫是有如他所說的供養妻子的兩名兒子。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28.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案例 29.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30.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討論 丈夫的$100,000整筆性付款要求 31.本席現時所需裁定的只是丈夫的$100,000整筆性付款要求。 32.本席在考慮丈夫的申請時,留意到以下的事實:
33.本席考慮過以上因素,尤其是雙方的收入、資產和需要後,認為給予丈夫一個附屬濟助的命令並不適當。本席認為應以一個清楚了斷 (clean break) 的形式去解除這段婚姻,雙方不用向對方支付任何的附屬濟助。 命令 3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都未能成功,因此,他們的附屬濟助申請被撤銷。 訟費 35.由於妻子一開始只是要求象徵式贍養費,甚至在開審時已放棄有關的申請,反之丈夫則堅持他的附屬濟助申請,但被判敗訴。在這情況下,妻子理應被視為勝訴一方,應得到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呈請人: 由胡國賢律師行黃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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