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區令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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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區令聞)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本席已小心考慮過雙方的立場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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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4/2018 [2019] HKCA 7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0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6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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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申請人(區令聞)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本席已小心考慮過雙方的立場和陳述。 2.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有罪並非是建基在控方的證據和說法,而是建基在辯方的說法。但原審法官沒有充分分析辯方的說法便裁定申請人有罪。 3.根據辯方的說法,申請人調頭前,隨後的曹先生已將其中型貨車停下以方便申請人調頭。申請人在沒有預計會有車輛從後超越曹先生的中型貨車的情況下便調頭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4.申請人在繁忙路段調頭,極可能屬不小心,但其駕駛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危險駕駛,要由合議庭審議。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 申請人:由何和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李國銓及大律師聞國 賢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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