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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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令人感到極度惡心的案件。申請人(L.C.F.)被控四項“非禮”他當時年約12歲的親生女兒(X)。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45/2018[2019] HKCA 73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45/2018

[2019] HKCA 7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4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8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C.F.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9年6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9年6月26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7月4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是一宗令人感到極度惡心的案件。申請人(L.C.F.)被控四項“非禮”他當時年約12歲的親生女兒(X)。

2.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原審法官)席前受審。申請人被裁定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共4年3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大律師孔慶碩代表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就判刑,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4.開庭時,申請人向本席表明放棄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亦因而被撤銷。

5.就定罪,孔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全涉及X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他有詳細列出X的證供有矛盾及不足之處。

6.本席已有詳細考慮雙方的立場及說法。

7.X絕非一名完美的證人,她對事件發生的確實日子有混淆。作供時,她對某些行為及事情有用“估”、“幻想”、“誇張”等用詞來形容,但法庭需考慮她使用該些詞句的語境。本席認為X的可信性並不受該些用詞的影響。

8.原審法官有考慮X的整體證供。原審法官指出X在盤問下,不但沒有動搖,更對事件的細節有進一步的陳述,包括申請人曾對她說過的威嚇說話。

9.本席亦認為X對申請人的指控是明確的,而其證供亦是清晰的。X沒有任何動機說謊來誣告申請人。而其針對申請人的指控亦有向她的同學所作的“新近投訴”支持。

10.X不會有能力或動機為了誣告其父親而向同學作出失實的陳述以支持她對父親的指控。

11.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原審法官就X的指控作出的事實裁決。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X及其他證人作供時的情況,亦有詳細考慮有關證供。

12.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基礎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認定X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四項控罪都罪名成立是有根據的,亦是正確的。

13.本席認為有關的定罪裁決絕對穩妥,而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具可爭拗之處。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 楊振權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

申請人(定罪):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耀棣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孔慶碩代表。

(判刑):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