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田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1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ly 2019.

1. 本案涉及三項非禮的指控。案中女子X ( 一名38歲酒樓兼職侍應 ) ,獨居於大埔富善邨一公屋單位,由於單位廚房需要進行裝修,房屋署委派了一名裝修師傅 ( 上訴人58歲 ) 負責有關工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414/2018[2019] HKCFI 15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14/2018

[2019] HKCFI 15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1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2019年5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7月4日

判案書


引言

1.本案涉及三項非禮的指控。案中女子X ( 一名38歲酒樓兼職侍應 ) ,獨居於大埔富善邨一公屋單位,由於單位廚房需要進行裝修,房屋署委派了一名裝修師傅 ( 上訴人58歲 ) 負責有關工程。

2.工程預計兩天完成 (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 ) ,但基於某些原因,工作雖然在6月1日完成,但翌日 ( 6月2日 ) 上訴人仍需到單位處理工程方面一些事宜。

3.女子X有一弟一妹。在工程進行期間,他們三人輪流到來單位看守,而上訴人亦有一位幫工協助 ( 辯方第一證人 ) 運送物料及清理泥頭,但大部份時間,上訴人和女子X都是單獨共處一室。

4.女子X指上訴人連續在這三天,每天都侵犯她,因此,上訴人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1]

5.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馬家媛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頭兩天的非禮各判監4星期,最後一天判監8星期,所有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一項16個星期的總刑期。

6.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並獲裁判官批准擔保等候上訴;不論在原審或上訴時,上訴人均由崔浩泉大律師代表。

第一天

7.上訴人早上九時半左右單獨到來,並開始在廚房𥚃工作,工程進行期間,當時身穿短衫短褲的女子X進入廚房查看,並與上訴人面對面時,上訴人左手搭着女子X右肩膊兩至三秒並詢問女子X的手提電話號碼,女子X拒絕並著上訴人有問題可找其弟弟,之後便離開廚房。

8.稍後,女子X在進入廚房詢問上訴人工程進度時,女子X突然感覺有人用手在她褲外「揸」她左邊臀部一至兩秒,女子X隨即撥開對方的手但卻撥了空氣,並叫對方「唔好搞我啊」。女子X也向後望,見上訴人站在她左後約半尺距離,女子X當時很氣憤及感到驚慌走回房間,之後各自處理自己的事情。

9.下午時分,當她的弟弟到來接班看守單位時,女子X並沒有即時向他作出投訴,女子X需要外出前往港島見工,但離開單位後在前往見工途中,致電弟弟告知她當天早上被侵犯一事,並刻意叫弟弟不要把她的電話號碼告知上訴人。弟弟曾建議她報警。

10.同日晚上女子X與妹妹吃飯也曾把被侵犯事件告知妹妹,妹妹亦建議她報警。

第二天

11.於早上九時,女子X致電房屋署投訴裝修工程,詢問可否轉換師傅,但獲告知上訴人是唯一可用的裝修師傅。

12.上訴人如常到來單位進行工程,期間,身穿短衫短褲女子X進入廚房查看工作進度,上訴人再次詢問女子X的電話號碼,但遭到拒絕。

13.在雙方討論工作事宜時,那時女子X面向灶台,上訴人則在其左邊望向她的左邊 ( 雙方不是面對面,兩人相隔一個身位左右 ) ,女子X突然感到有人隔着褲摸她左邊大腿外側 ( 膝頭對上8吋位置 ) 約2秒,女子X看不到是什麼摸她,只感覺是暖的,可能是上訴人的腳或下肢,但應該不是手部。

14.摸的方法是打圈,力度是輕輕力。女子X感到驚慌,上訴人繼續在廚房工作,而女子X則留在廳中。當天下午四時半,女子X需要到金鐘上班,下午三時左右,妹妹到來接替她,女子X並沒有向妹妹即時作出投訴,原因是她需要趕快出門上班。

15.在上班途中,大約下午三時半左右,女子X致電弟弟向他投訴當天被非禮的事;工作至晚上九時半,女子X致電妹妹向她投訴當天被非禮一事。

第三天

16.女子X當天早上曾致電房屋署投訴上訴人的工程有問題,於下午三時左右,上訴人到來單位,聲稱要取回遺下於單位的裝修工具。女子X不知道上訴人是否得知被投訴而前來,但無論如何,她仍開門讓上訴人進來。

17.上訴人詢問灶枱及洗手盆有什麼做得不妥,之後就開始進行修補工作,並叫女子X給他白英泥。期間,上訴人再次詢問女子X的電話號碼亦再次遭到拒絕。

18.修補工作完成後,女子X面向灶枱,上訴人站在其後方,上訴人用手隔着她的褲「揸」其左邊臀部一至兩秒,女子X轉頭望見上訴人縮手,並即時說「你唔好搞我啊」。

19.上訴人着女子X檢查灶底,女子X於是躺在地上,頭部在灶底下,雙腳屈曲、少許分開露於外面 ( 姿勢猶如仰臥起坐 ) 。突然間,上訴人以扎馬式站在女子X上面,面向女子X,上訴人雙手捉着X的兩膝蓋,並以女子X膝蓋來夾着上訴人的下肢,搖了幾下。女子X形容力度普通。

20.之後上訴人退後蹲下,用手由女子X的膝蓋上下來回摸女子X大腿四至六秒,力度普通。當上訴人摸女子X大腿時,是直接接觸其皮膚,上訴人更說她的大腿「好滑」。女子X用手撥開上訴人,上訴人縮手,女子X説「你唔好再搞我,再搞我我報警」。上訴人當時還笑着問女子X是否處女。

21.其後女子X檢查洗手盆底,於是面向着洗手盆蹲下,上訴人在她背後,用手穿過女子X的短褲和內褲,伸手入去「揸」 ( 女子X形容是五指向內屈 ) 她的右邊臀部兩至三秒。

22.女子X感到痛及驚慌,用手捉着上訴人的手拿出來,並以較重的語氣說「你唔好再搞我,我報警」。上訴人在笑,女子X即時叫上訴人離開,上訴人笑着去洗手,並於下午四、五時間離開單位。其後,女子X致電其弟弟和妹妹,告知他們上訴人對她所作的事情。女子X於下午六時到警署報案。

上訴理由

23.崔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綜合而言,主要圍繞女子X的證據,認為她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悖常理,裁判官不應接納;另外亦投訴裁判官處理「新近投訴」有誤;而對於第二天的「侵犯」,上訴一方認為有可能是意外;最後上訴一方認為裁判官錯誤衡量辯方證人的證供。

女子X的證供

24.簡單而言,上訴人最主要的投訴是若果第一天確實發生了侵犯的事,女子X往後的行為表現似乎並不支持這種說法; 更甚者,按照女子X所形容被侵犯的情況,特別在第三天,有變本加厲之嫌。但從女子X整體的反應來看,上訴人認為其行為表現卻顯示這些侵犯事件較有可能並沒有發生。

25.例如經歷第一日及第二日的性侵後,女子X說她很驚,故此她選擇走出客廳和進入自己房間,與上訴人保持距離和保護自己。但是,她的房間只是用布簾遮擋,假若上訴人繼續侵犯她,房間根本起不了保護作用。

26.又例如經歷了第一日的性侵後,在第二日,為了與上訴人議論工程該怎樣做,女子X竟然願意主動走進廚房灶台前十分貼近上訴人的位置,而好像忘記上訴人剛好昨天才於這個廚房內性侵自己,與她說會與上訴人保持距離的說法大相逕庭,這是不合情理的。

27.崔大律師亦質疑女子X解釋她為何不離開單位到大廈地下尋求保安協助的原因也令人費解。她解釋說因為要留在家中看管財物,但追問下卻說不出家中究竟有什麼物件貴重得連續兩日被性侵後仍不離家求助 ( 極其量只能說出有些硬幣 ) ,也解釋不了當自己身處房間拉上簾後如何能夠看管廳中財物。

28.其實崔大律師還指出很多關於女子X證供方面的不是,本席不打算逐點列舉出來,引述了以上的例子已經足夠顯示。其實崔大律師是將女子X的證供放在顯微鏡下作微細的分析,然後每點作出抨擊。本席認為這樣分析證供只會令人見樹不見林,令人容易淹沒在無關痛癢的細節上而掌握不到案件的重心。

29.崔大律師還着本席留意女子X一項重要的證據,就是當第一天發生性侵之後,在前往見工途中,女子X致電弟弟作出第一次性侵投訴期間,千叮萬囑弟弟不要告訴上訴人她的手提電話號碼,崔大律師認為女子X,對於聲稱上訴人撘她肩膊詢問其電話號碼所作出的反應出現多個不同版本,裁判官不應接納女子X證供可信及可靠。

30.崔大律師陳詞指出女子X理解上訴人的舉動是希望與她「做朋友」,但女子X對於該行為的感覺出現過以下不同版本——一時說「唔太鍾意」;在盤問下又說覺得這舉動奇怪,隨即又改說沒有感覺、覺得這舉動普通;其後郤說介意被上訴人搭肩膊,感到冒犯,甚至認為該行為嚴格來說屬於性侵;可是,女子X在給予警方的口供中又說自己不介意該行為。

31.相反,本席認為這點證據卻正正解釋了崔大律師對女子X證供所提出的所有疑問。不要忘記,女子X作供說第一天當被告人到來的時候曾經搭着她的肩膊,詢問她的電話號碼,第二、第三日都仍然有詢問電話號碼但沒有再搭肩膊。辯方並不否定上訴人詢問女子X的電話號碼,但否認搭肩膊的說法。裁判官是接納了女子X的證供。

32.讓我們在此稍作停頓想一想,他倆事前並不認識,本席完全看不到上訴人有何需要向一名陌生女子索取其電話號碼,這是相當唐突的事情;若是關於工程上的問題,相反應該是女子X詢問上訴人的聯絡方式以便跟進。

33.上訴人所做的不止於純粹口頭詢問,他更把手搭在對方的肩膊上來索取電話號碼,他為何有此膽量對一位陌生女子作出如此冒昧的行為?上訴人案發時58歲,屬於具有相當人生經驗的人,或許從他倆初時的接觸,他看穿對方容忍程度較一般女子為高。而當他真的幹了,對方確實沒有太大的反應;於是上訴人的膽子便壯起來,更加得寸進尺,這解釋了其後出現更加嚴重的侵犯行為例如第三天所發生的事情。

34.裁判官經過詳細分析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女子X,同時考慮了辯方對證人提出的質疑,最後她說 ( 裁斷陳述書第38段 ) :

「法庭小心考慮第一至第四證人的證供之後,法庭認為他們的證供清晰直接,作證的態度真誠及率直,他們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證供合情合理,法庭認為他們可信。」

35.這是裁判官事實方面的裁定,本席看不到她在過程中有何犯錯,因此沒有理由干預。

36.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新近投訴

37.崔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接納女子X於第一日約下午三時在電話中向弟弟作出的投訴與及她於第二日晚上上班期間致電妹妹作出的投訴為新的投訴,但女子X在這之前其實已與弟、妹見面 ( 例如他們到來替女子X看守單位 ) ,她可在弟妹在場的時候面對面而不用事後致電作出投訴。

38.另外,上訴人的幫工第一、二天都有到來協助上訴人,他第一天早上大概10時至11時便到達單位,當日進出單位不下於20次,而第二天早上也到來單位,次數比第一天為少。崔大律師認為在這情況下,即使女子X因尷尬不向上訴人的幫工作出投訴,也難以想像她作為成年人不會對外作出投訴,尋求其他人士 ( 例如保安、鄰居、甚至報警 ) 協助。

39.崔大律師似乎把這種事情看得過於簡單,當一名女性被侵犯後,這始終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不可能遇見任何人特別陌生人便向他們作出投訴,那些人會否協助她又是另一回事。

40.找相熟的人來投訴也是正常不過的做法,崔大律師認為女子X應該是在弟弟或妹妹到來接替看守單位的時候便應向他們作出投訴。

41.上訴人當時仍在單位內,若女子X當面作出投訴,無人能預期會有何種衝突事件發生。女子X選擇事後私下告訴弟妹,讓自己有充裕時間想清楚如何處理事件,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42.裁判官指出控方第一證人 ( 女子X ) 沒有趁控方第二證人 ( 弟弟 ) 下午二時半到該單位接替她的時候即時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她解釋說因當時準備外出見工,見工時間為下午四時。裁判官認為女子X選擇較後稍後才投訴無可厚非。

43.本席持相同意見,第一天女子X下午四時還需前往見工,當面向弟弟投訴或許與上訴人會發生爭論,因此而耽誤了見工的事宜,選擇在往見工途中致電弟弟投訴也並非不合情理。

44.此理由同樣不成立。

辯方證人的證供

45.崔大律師投訴裁判官未有適當地衡量辯方證人的證供,首先就該名幫工而言,崔大律師指他兩天曾多次進出單位,亦曾在單位內做大約半小時的釘線工作,有充足時間觀察女子X並不覺得她有任何異樣。

46.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幫助不大,他不是整天全程都在單位內,能目擊所有發生的事情。

47.剛才說過,女子X若被人侵犯後也不見得會是那種反應會很大的女人,幫工不察覺她有異樣是可以理解的。

48.至於另外兩位辯方證人都是品格證人,裁判官信納他們盡了他們所知及所能說出他們對上訴人有良好品格的評價,但裁判官指出其中一人是上訴人的僱主,兩者沒有私交,認為對方並不了解上訴人私生活

49.至於另外一位只是與上訴人太太熟絡,但不與上訴人傾談,亦沒有私交,也不與他共事,對上訴人的認識只是從上訴人太太與她分享得知。最後,裁判官認為這兩位品格證人對於被告人並不了解,因此對他們的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50.基於兩位品格證人與上訴人私交並不深厚,裁判官不給予他們的證供任何比重,決定並無不妥;其實,就上訴人的品格方面,縱使上訴人於1986年有一次賭博案底 ( 辯方自揭刑事紀錄 ) ,裁判官仍給予良好品格的指引——提醒自己,上訴人犯罪的傾向性較低與及證據的可信性較高。

51.此理由不成立。

裁判官的裁定

52.根據裁判官所接納的控方證人的證據特別是女子X,就第一天和第三天所發生的事情,毫無疑問,唯一的結論就是上訴人猥褻侵犯女子X。

53.至於第二天所發生的事情,女子X基本上看不見或感受不到是什麼東西接觸她大腿外側位置。

54.裁判官裁定第二天所發生的事情都是猥褻侵犯,她說 ( 裁斷陳述書49段 ) :

「於2017年6月1日,在單位的廚房內,被告人企在控方第一證人身後,用下身的肢體觸摸控方第一證人左外側大腿,即膝頭對上八吋位置,摸的方法是打圈的摸,本席認為以這個打圈摸的方式是蓄意及猥褻的。」

55.女子X說她望不到上訴人用什麼摸她,她感到摸的東西是和暖的,她說不知道是身體那部份,可能是上訴人的腳或下肢,應不是手。

56.女子X根本說不出是什麼東西接觸她的大腿,本席認為縱使接納她關於第二天所發生的事情的描述,法庭也不可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定就是上訴人的下身肢體觸摸對方。另一個問題是,當不知什麼接觸女子X大腿外側時,難說有關的接觸屬於猥褻。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上訴的處置

5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批准就第二項控罪的上訴,有關的定罪及刑期擱置;至於第一和第三控罪,本席認為定罪是穩妥的,因此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轉聘崔浩泉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 1 ) 條。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