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松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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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三項控罪,分別為第一項控罪的駕駛時無駕駛執照,第二項控罪的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及第三項控罪的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他於審訊後被裁定3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判罰款$2,000和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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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4/2018 [2019] HKCFI 16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8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106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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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面對三項控罪,分別為第一項控罪的駕駛時無駕駛執照,第二項控罪的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及第三項控罪的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他於審訊後被裁定3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判罰款$2,000和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12個月。 2.上訴人不服第三項控罪的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聆訊時答辯人公正地接受上訴人的上訴,本席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本席現頒布裁決的理由。 控辯雙方案情 3.警務人員在一個路障截查駕駛一輛輕型貨車登記號碼TN 5773的被告人。被告人未能出示駕駛執照,而輕型貨車的行車證亦已過期。調查後證實被告人的駕駛執照已於1998年到期。有關的第三者保險的承保公司指上訴人不受這保險單的保障。 4.上訴人指他曾向運輸署申請其駕駛執照續期,但不獲批准。至於輕型貨車的行車證是由他的弟弟辦理。他不知道第三者保險的保單就他個案是無效的。 討論 5.答辯人公正地指出,案中輕型貨車的第三者保險單的其中一個條款訂明,一個獲授權駕駛該輕型貨車的司機受到保險單的保障:
6.在Cheung Kwong Siu v R [1976] HKLR 871一案中,高等法院所需考慮的第三者保險單當中有以下的一個條款:
Morley-John J援引Edwards v Griffiths [1953] 2 ALL ER 874指出在這條款之下,如果一個司機持有駕駛執照及沒有被取消駕駛資格,就算他的駕駛執照已經過期,他仍會受到這第三者保險單的保障。 7.在2018年的第28版Wilkinson’s Road Traffic Offences一書中,作者亦持有同一的見解。 8.當然案件的重點在於第三者保險單中的條款所用的字眼及其闡釋。本案所涉及的第三者保險單當中的條款,與上述Cheung Kwong Siu v R 案中的相同。因此,上訴人第三項控罪的定罪是不能夠確立的。 結論 9.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