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松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25/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2020.
2. 2018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警員截查上訴人的輕型貨車(TN5773),發現他的輕型貨車駕駛執照已於1998年2月到期,他沒有續領,於是拘捕他。
|
HCMA 325/2019 [2020] HKCFI 6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227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 去年6月,暫委裁判官屈麗雯裁定上訴人1項「駕駛時無駕駛執照」[1]罪成立,罰款$2,500。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以下是判案理由。 2.2018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警員截查上訴人的輕型貨車(TN5773),發現他的輕型貨車駕駛執照已於1998年2月到期,他沒有續領,於是拘捕他。 3.上訴人辯稱他只是駕駛執照過期,並非沒有駕駛執照。警方應以「過期駕駛執照」的控罪檢控他,他在HCMA 584/2018上訴案得直,當時他也只有過期駕駛執照。另外,運輸署人員曾表示如他在內地取得駕駛執照,會發香港駕駛執照給他。 裁斷理由 4.暫委裁判官表示這案只有警員的證供,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不過,她會小心處理警員的證供,她不會因上訴人不作供而對他有不利推斷。 5.根據證物P1[2],上訴人的輕型貨車駕駛執照於1998年2月22日到期,他再沒有續領。至於HCMA 584/2018一案,控罪涉第三者保險問題,與本案不同。關於運輸署人員的講法,也不能改變上訴人在案發時沒有駕駛執照的事實。暫委裁判官認為證據充份,判上訴人有罪。 上訴理由 6.本席在聆訊時向上訴人解釋,法例規定任何人必須在申請正式駕駛執照之前3年內的駕駛測驗中合格[3]。上訴人的輕型貨車駕駛執照過期22年,他必須重考方可獲發正式駕駛執照。 7.上訴人堅持繼續上訴,他的理由與原審時一樣。 8.上訴人辯稱他持有過期駕駛執照,並非無駕駛執照,原審控罪錯誤。首先,法例並沒有「駕駛時持有過期駕駛執照」罪。本案的控罪是正確的,「無駕駛執照」必然是指「無有效駕駛執照」,持有過期駕駛執照不可能是辯護理由,否則所有人不必續牌,有關條例形同虛設。 9.關於HCMA 584/2018一案,根據判詞,涉案的第三者保險單保障駕駛執照過期的司機,所以判上訴人在該案得直。值得留意的是上訴人在該案沒有就其他兩項定罪上訴,該兩項定罪分別是「駕駛時無駕駛執照」和「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罪。前者與本上訴的控罪相同。上訴人倚賴HCMA 584/2018分明是有心誤導,本席不接受這理由。 10.就運輸署人員的說法,本席同意暫委裁判官的結論,這說法不能改變上訴人無駕駛執照的事實。 結論 11.本席認為定罪合理,駁回上訴。 12.本席曾考慮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4],因為他的上訴完全沒有理由,根本沒有好的勝算,而且,他明知HCMA 584/2018與本上訴無關,存心誤導法庭,實應負責全部訟費。不過,上訴人表示他現在以買賣舊東西為生,月入約1萬,有兩子女,生活拮据。考慮了他的經濟狀況,本席姑且給他一次機會。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