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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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當日 ( 2018年1月13日 ) 上午11時左右,巡警在旺角亞皆老街看見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搜查,在其斜孭袋內搜出一支電槍打火機及一個膠袋內有三片含「昔多分」 ( 俗稱威而鋼 ) 的片劑。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18/2019[2019] HKCFI 154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8/2019

[2019] HKCFI 15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1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偉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 2019年5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7月9日

判案書

1.本案涉及管有電槍打火機和第一部所列毒藥。

2.案發當日 ( 2018年1月13日 ) 上午11時左右,巡警在旺角亞皆老街看見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搜查,在其斜孭袋內搜出一支電槍打火機及一個膠袋內有三片含「昔多分」 ( 俗稱威而鋼 ) 的片劑。

3.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片劑是威而鋼而他並沒有醫生處方;至於該部打火機型的電槍,上訴人是無牌藏有該電槍。

4.測試結果顯示該電槍的電壓可輸出99,039至99,273伏特脈衝,並可於持續3秒輸出48,077伏特脈衝。它與人體接觸後可產生劇烈痛楚、中斷血液流向腦部、或刺激運動神經,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

5.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的罪行[1]和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的罪行[2]。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王證瑜席前審理,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分別被判處監禁10天和8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現上訴人只就8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

6.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時,他則自行處理。

7.上訴人並沒有預先提交任何書面上訴理由,在上訴聆訊時,他向本席表示律師曾向他指出有其他上訴人承認管有140,000伏特的電槍,認罪判監8個月,而他管有的電槍伏特不超過100,000,卻得到同等判刑,認為過重。

8.被告人現年48歲,單身、無業,過往有50項刑事紀錄,當中38項涉及暴力,被判處罰款、勞教中心和監禁一個月至四年不等;而所謂暴力罪行,其實當中有34項都是打劫控罪。其餘罪行與黑社會和毒品有關。

9.裁判官在量刑時提及辯方所依賴的一宗上訴案例Mohammed Shafik CACC 224/2014,該案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當中控罪三與本案無牌管有槍械相同。

10.該案電槍的電壓可輸出145,325伏特脈衝,上訴庭表示法庭需考慮的因素包括電槍的電壓可輸出的伏特、及被告人曾否或會否用之犯法等。上訴庭認為該案的控罪三的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並在扣減三份一刑期以反映認罪後,判處該案被告監禁16個月。

11.答辯人向法庭指出量刑的主要考慮是電槍輸出的電壓,與及有否證據顯示犯事者曾否或會否把它作非法使用。答辯人特別要求本席在庭上檢查有關的證物,可見有關的電槍是露出來的四頭電擊裝置,並非隱藏在內;開動後會發出「唧唧」聲響及藍色閃光。

12.裁判官並不接納上訴人求情時說電槍只作打火機使用,但留意到他並沒有相類同的前科及沒有證據顯示他曾或會用之犯法。裁判官於是採納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給予三份一的扣減後,判監8個月。本席認為按本案的情況來看,8個月的刑期絶不過重,更談不上明顯過重。

13.雖然裁判官說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會把電槍作非法之用,但若考慮到他過往有多項打劫的案底,而且裝置啟動後發出「唧唧」聲響及閃光確實使人害怕等因素,他會把電槍作非法用途的風險是真實存在的。有這風險的存在也只會把量刑起點向上調。

14.無論如何,裁判官在本案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有可以批評之處;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和檢控官翁達揚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 ( 1 )、33 ( 1 ) 及34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 ( 1 ) 及 (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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