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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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干犯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及四項使用結構及保養不符合香港法例第374A條《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汽車的控罪。詳見控罪書。

Case No.DCCC 1126/2018[2019] HKDC 9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6/2018

[2019] HKDC 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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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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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雅雯
日期: 2019年7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程皓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嫺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eng & Co律師事 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汽車而所裝配充氣輪胎的簾布線結構有部分暴露出來(Using a motor vehicle fitted with a pneumatic tyre that had its portion of the cord structure exposed)
[3] 使用汽車而其真空制動系統沒有適當地操作(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 vacuum braking system that was not properly operated)
[4] 使用不符合車輛最大尺寸規定的車輛(Using a vehicle failing to comply with the maximum dimension of the vehicle)
[5] 使用小型巴士而其排氣管沒有適當地裝配或防護以及保養(Using a light bus with the exhaust pipe not properly fitted or shielded and main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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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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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干犯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及四項使用結構及保養不符合香港法例第374A條《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汽車的控罪。詳見控罪書。

2.案情指出,意外發生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義路新葵芳花園B座外面。該路段是一段雙線直路,兩線行車方向一致。意外地點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

3.2018年5月14日下午1時20分左右,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MV1052沿葵義路行駛,車上有乘客。該MV1052是輛公共綠色小巴(俗稱“綠巴”)在左一線以時速20至30公里駛近上述行人過路處,而綠巴的汽車攝錄機拍攝到意外情況。

4.在庭上翻看綠巴的汽車攝錄機拍攝到的片段,在02:51時,綠巴駛近行人過路處,車輛的交通燈轉為黃色。交通燈和綠巴之間,沒有其他車輛行駛。

5.大約汽車攝錄機的02:54時,車輛的交通燈轉為紅色,而行人交通燈轉為綠色。

6.大約汽車攝錄機的02:56,綠巴在行人過路處前約5至6米時,李春發先生(87歲)(“死者”)開始用拐杖從左至右橫過行人過路處。雖然行人過路處兩邊的行人路站着數名行人,但只有死者橫過行人過路處。死者沒有望向綠巴,綠巴也沒有減速。

7.大約汽車攝錄機的02:57時,死者在行人過路處走了約兩三步後,便被綠巴撞到。綠巴左邊車頭撞到死者頭部及右邊身體,死者彈開,拋至幾米外近左邊路緣地上。綠巴繼續駛前約10米後才停下。意外前,望向死者的視線並無受阻。

8.救護員於下午1時27分抵達現場,發現死者有呼吸脈搏。死者的頭部和口部流血,雙手擦傷。死者被急速送往瑪嘉烈醫院,當時神志清醒。檢查顯示死者兩邊硬腦膜下有血腫、身體多處骨折及有內出血情況。同日下午3時38分,死者證實死亡。根據病理學家的意見,死因是多處受傷。毒理化驗顯示血液含有治療水平的撲熱息痛(一種退燒藥及止痛藥)。

9.經初步查問,被告人表示:—

(a) 被告人沿左邊第1線駛往案發行人過路處。

(b) 被告人當時見到交通燈號是綠色,便繼續駛前。

(c) 當綠巴靠近死者時,死者突然踏出馬路,導致碰撞。

10.同日,被告人被拘捕。

11.根據從綠巴的移動數據記錄儀提取的數據,綠巴駛近行人過路處時車速約為每小時30公里。

12.案發時,被告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綠巴,引致死者死亡。被告人基於以下事項危險駕駛:—

(a) 沒有足夠留意路面情況;以及

(b) 不遵守交通指示。

13.汽車檢驗人員檢驗綠巴,發現以下缺點:—

(a) 綠巴所裝配充氣輪胎的簾布線結構有部分暴露出來,即左邊前輪胎的內部簾布線結構暴露出來。

(b) 配備有真空或壓力缸的制動系統的綠巴,沒有裝上一個警報設備,而該警報設備須設置在駕駛人坐在駕駛座椅時輕易看到或聽到的位置,以便顯示真空或壓力系統內有任何即將發生的故障或毛病,即綠巴的制動系統低真空量警示及警號失效。

(c) 綠巴的全長度超過在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附表1第2欄就該車輛指明的7.00米全長度,即7.06米。

(d) 綠巴的排氣管,在裝配或防護以及保養方面不符合易燃物料不能由該車輛的任何其他部分掉在排氣管上的規定,即排氣管護擋失去,不能避免易燃物料飛濺於排氣管上。

14.被告人在綠巴有上述缺點時,在道路上駕駛綠巴。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理由

15.被告人現年65歲,有小三的教育程度,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的交通定罪紀錄亦算良好。在他46年的職業司機生涯,只有在2014年的超速駕駛紀錄(超過每小時15公里但不逾30公里 )被判定額罰款。

16.被告人任全職職業司機時,月入約15,000港元。在案發時,他任職綠巴替工,月入約為4,000港元。

17.被告人曾離婚。其前妻及兒子已移居美國生活。被告人於2018年與現任妻子結婚。妻子有一位與前夫所生的11歲女兒。他們在內地生活。由於被告人干犯是次罪行,已無僱主僱用被告人做司機。他只能依賴每月約3,485元高齡津貼生活。他亦沒有能力照顧妻子及女兒。

18.被告人的妻子及其六名司機同僚均來函為他求情,指稱他是個好丈夫、好爸爸及一位態度良好的職業司機。

19.被告人在事發後,因為悔疚,不斷自怨自艾,導致情緒低落、失眠。他接受青山醫院醫生的治療,需服用抗抑鬱藥、安眠藥及抗焦慮藥物。本席從綠巴上的攝影片段,見在司機位置的被告人與今天在庭上的被告人,在體型上判若兩人,消瘦很多。顯然為本案承受很大的壓力。

判刑理由及量刑

20.我已參考了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及程主控官提供的案例。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的第19-20段,中文的翻譯內容大致如下:—

“在判刑時,在行人過路處發生危險駕駛引致死亡會是嚴重加刑因素。其嚴重性會視乎實際情況。例如,有意識忽視交通燈號指示而引致意外,會有可能令事件落入最嚴重的類別。”

21.在本案中,本席認為被告人是有意衝紅燈,因而不幸撞倒過馬路的死者,所以屬嚴重的類別,因此張大律師提議量刑起點在12至18個月的範圍是不足夠的。

22.律政司司長訴伍洽勝又名吳洽勝的覆核申請案CAAR  1/2017,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在第35至37段重申:—

“35. 處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絕非容易。在該類案件,法庭要判罰的被告人極大部分是背景良好,而一般情況下,他們從沒有想過要坐牢。

36. 但法庭多次強調,車輛在一名不負責任的駕駛者的操控下,可以是一件極具有殺傷力的兇器,能造成巨大的人命及/或財物損失。

37. 為了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的危險駕駛行為,及避免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法庭一般都會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

23.本席認為伍洽勝又名吳洽勝一案的覆核申請,以案件的背景及情節,與本案相類同,有參考價值。楊副庭長指出,該案的量刑基準不應低過18個月監禁。

24.就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的控罪,本席採納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即為14個月監禁。

25.雖然Lam Siu Tong覆核申請的第13段,中文的翻譯內容大致如下:—

“個人背景良好及有悔意,在危險駕駛的一類控罪,不應在判刑時有太多甚至任何一方的比重。

被告人的作為或缺失令受害人的家庭失去至親,絕對是可以避免的。”

26.話雖如此,本席認為被告人是有真誠的悔意。他在事發時衝紅燈並不是他一貫的駕駛模式,不然,他作為職業司機四十多年,不可能駕駛紀錄如此良好。

27.在考慮到被告人在65歲之年要鋃鐺入獄,往後的日子都不太可能重操故業,我會給予被告人額外兩個月的監禁扣減。被告人最終被判12個月禁監,並被罰停牌5年,及在停牌令完結前3個月,要自費報讀駕駛改善課程。

28.就着其餘控罪二至五,由於該些“不符合結構及保養的不足”與控罪一無關,所以每項罪行判罰款1,000港元,共4,000港元。罰款會從保釋金中扣除。

 
 

  ( 黎雅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