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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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干犯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及四項使用結構及保養不符合香港法例第374A條《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汽車的控罪。詳見控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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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6/2018 [2019] HKDC 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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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干犯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及四項使用結構及保養不符合香港法例第374A條《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汽車的控罪。詳見控罪書。 2.案情指出,意外發生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義路新葵芳花園B座外面。該路段是一段雙線直路,兩線行車方向一致。意外地點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 3.2018年5月14日下午1時20分左右,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MV1052沿葵義路行駛,車上有乘客。該MV1052是輛公共綠色小巴(俗稱“綠巴”)在左一線以時速20至30公里駛近上述行人過路處,而綠巴的汽車攝錄機拍攝到意外情況。 4.在庭上翻看綠巴的汽車攝錄機拍攝到的片段,在02:51時,綠巴駛近行人過路處,車輛的交通燈轉為黃色。交通燈和綠巴之間,沒有其他車輛行駛。 5.大約汽車攝錄機的02:54時,車輛的交通燈轉為紅色,而行人交通燈轉為綠色。 6.大約汽車攝錄機的02:56,綠巴在行人過路處前約5至6米時,李春發先生(87歲)(“死者”)開始用拐杖從左至右橫過行人過路處。雖然行人過路處兩邊的行人路站着數名行人,但只有死者橫過行人過路處。死者沒有望向綠巴,綠巴也沒有減速。 7.大約汽車攝錄機的02:57時,死者在行人過路處走了約兩三步後,便被綠巴撞到。綠巴左邊車頭撞到死者頭部及右邊身體,死者彈開,拋至幾米外近左邊路緣地上。綠巴繼續駛前約10米後才停下。意外前,望向死者的視線並無受阻。 8.救護員於下午1時27分抵達現場,發現死者有呼吸脈搏。死者的頭部和口部流血,雙手擦傷。死者被急速送往瑪嘉烈醫院,當時神志清醒。檢查顯示死者兩邊硬腦膜下有血腫、身體多處骨折及有內出血情況。同日下午3時38分,死者證實死亡。根據病理學家的意見,死因是多處受傷。毒理化驗顯示血液含有治療水平的撲熱息痛(一種退燒藥及止痛藥)。 9.經初步查問,被告人表示:—
10.同日,被告人被拘捕。 11.根據從綠巴的移動數據記錄儀提取的數據,綠巴駛近行人過路處時車速約為每小時30公里。 12.案發時,被告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綠巴,引致死者死亡。被告人基於以下事項危險駕駛:—
13.汽車檢驗人員檢驗綠巴,發現以下缺點:—
14.被告人在綠巴有上述缺點時,在道路上駕駛綠巴。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理由 15.被告人現年65歲,有小三的教育程度,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的交通定罪紀錄亦算良好。在他46年的職業司機生涯,只有在2014年的超速駕駛紀錄(超過每小時15公里但不逾30公里 )被判定額罰款。 16.被告人任全職職業司機時,月入約15,000港元。在案發時,他任職綠巴替工,月入約為4,000港元。 17.被告人曾離婚。其前妻及兒子已移居美國生活。被告人於2018年與現任妻子結婚。妻子有一位與前夫所生的11歲女兒。他們在內地生活。由於被告人干犯是次罪行,已無僱主僱用被告人做司機。他只能依賴每月約3,485元高齡津貼生活。他亦沒有能力照顧妻子及女兒。 18.被告人的妻子及其六名司機同僚均來函為他求情,指稱他是個好丈夫、好爸爸及一位態度良好的職業司機。 19.被告人在事發後,因為悔疚,不斷自怨自艾,導致情緒低落、失眠。他接受青山醫院醫生的治療,需服用抗抑鬱藥、安眠藥及抗焦慮藥物。本席從綠巴上的攝影片段,見在司機位置的被告人與今天在庭上的被告人,在體型上判若兩人,消瘦很多。顯然為本案承受很大的壓力。 判刑理由及量刑 20.我已參考了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及程主控官提供的案例。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的第19-20段,中文的翻譯內容大致如下:—
21.在本案中,本席認為被告人是有意衝紅燈,因而不幸撞倒過馬路的死者,所以屬嚴重的類別,因此張大律師提議量刑起點在12至18個月的範圍是不足夠的。 22.在律政司司長訴伍洽勝又名吳洽勝的覆核申請案CAAR 1/2017,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在第35至37段重申:—
23.本席認為伍洽勝又名吳洽勝一案的覆核申請,以案件的背景及情節,與本案相類同,有參考價值。楊副庭長指出,該案的量刑基準不應低過18個月監禁。 24.就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的控罪,本席採納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即為14個月監禁。 25.雖然Lam Siu Tong覆核申請的第13段,中文的翻譯內容大致如下:—
26.話雖如此,本席認為被告人是有真誠的悔意。他在事發時衝紅燈並不是他一貫的駕駛模式,不然,他作為職業司機四十多年,不可能駕駛紀錄如此良好。 27.在考慮到被告人在65歲之年要鋃鐺入獄,往後的日子都不太可能重操故業,我會給予被告人額外兩個月的監禁扣減。被告人最終被判12個月禁監,並被罰停牌5年,及在停牌令完結前3個月,要自費報讀駕駛改善課程。 28.就着其餘控罪二至五,由於該些“不符合結構及保養的不足”與控罪一無關,所以每項罪行判罰款1,000港元,共4,000港元。罰款會從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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