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33/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19.
1. 於2015年12月23日,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地產公司」)地產營業員楊慧君(下稱「楊」)在其直屬上司高級營業主任陳裕發(即本案的被告人,下稱「被告人」)的監管之下,成功促成了一套位於干德道39號的住宅單位(下稱「有關物業」)的買賣交易(下稱「有關交易」),造價為594,761,600元。在此之前,被告人認識有關交易中的買主,亦曾介紹後者予楊認識。作為楊的主管,被告人在買主視察有關物業及簽署合約時亦有在場。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