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2/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ly 2019.

1.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各自被勞工處票控5宗違例事項 (共10張傳票)。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當中4張傳票罪成。該4張傳票涉及2宗違例事項:沒有提供安全的支持設施 (傳票12494及12499宗;下統稱「第二組傳票」);以及沒有提供適當的進出口(傳票12495及12500宗;下統稱「第三組傳票」)。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102/2018[2019] HKCFI 18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2/2018

[2019] HKCFI 18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0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12494-5、12499及12500宗)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上訴人 黎文洪經營黎文記工程公司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上訴人書面申請日期: 2019年6月25日
答辯人書面回覆日期: 2019年7月8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9年7月24日

費判決書


1.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各自被勞工處票控5宗違例事項 (共10張傳票)。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當中4張傳票罪成。該4張傳票涉及2宗違例事項:沒有提供安全的支持設施 (傳票12494及12499宗;下統稱「第二組傳票」);以及沒有提供適當的進出口(傳票12495及12500宗;下統稱「第三組傳票」)。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於2018年9月11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6月20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第二組傳票的上訴;但批准第三組傳票的上訴。

上訴人訟費申請

3.兩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部分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第三組傳票的上訴及原審訟費。答辯人亦致函回覆,表示不反對有關申請。

命令

4.由於答辯人不反對兩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可獲第三組傳票的上訴及原審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覆。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由其禮律師行代表申請。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0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