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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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運輸署採用派籌方式以便的士到落馬洲管制站接載乘客。每天早上六時在的士候籌區開始派籌,的士司機須先排隊,取籌後方可駛往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接載乘客。

Case No.HCMA 12/2019[2019] HKCFI 18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2019

[2019] HKCFI 18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9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柳志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7月30日

判案書


1.本案涉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的指控。

2.運輸署採用派籌方式以便的士到落馬洲管制站接載乘客。每天早上六時在的士候籌區開始派籌,的士司機須先排隊,取籌後方可駛往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接載乘客。

3.案發當日 ( 2018年5月13日 ) 凌晨四時,陳姓的士司機已在有關地點排隊等候 ( 他是排第二位 ) ,直至早上六時開始派籌,有三名男子包括上訴人走到他的車旁向他表示,若他不是member車,須走回隊未排隊。

4.期間雙方爭拗起來,陳先生表示不明白什麼是member車,上訴人告訴他member意思是黑社會會員。而陳先生車上安裝的攝錄器把雙方的對話錄了下來,而從片段可見,有多部的士插隊駛在陳先生的士之前,最後事件驚動警方介入。

5.上訴人被控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的罪行[1]。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葉誦謙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判監6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6.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提出抗辯,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蔡先生為辯方證人。上訴則由李國輔大律師提出上訴。

7.李大律師主要提出三點上訴理由:

(1)   錯誤地處理聲音辨別的證據;

(2)   裁判官錯誤地不容許辯方就陳先生過往的刑事紀錄的案情進行盤問;

(3)   控方案情並非一定是黑社會社團活動,因此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以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

聲音辨認證據

8.首先,呈堂的整段錄音對話[2]謄本分了三階段,初段、中段和後段 ( 分別為證物P3A,P3B,P3C ) 。控辯雙方同意初段對話謄本所列A君代表上訴人,至於中段和後段的對話,辯方的立場是,除了P3B內關於第68行及71行 ( 謄本上顯示B君 ) 的說話是由上訴人說出,謄本上顯示A君的說話不屬於上訴人的。

9.從以上可見,辯方並非指整段對話錄音顯示A君說話部份不屬於上訴人,而只是爭議關於中、後階段該A君的說話。從謄本所見,陳先生多次表示不明對方所說member的意思,而最終有人說出「即是黑社會會員」,辯方主要指出這句說話並非由上訴人所講的。謄本顯示黑社會這句說話亦是在對話較後期所講的 ( P3B 第78行 ) 。

10.因此,情況並非是裁判官並沒有上訴人說話聲音的樣本作參考 ( P3A中的A君便是上訴人的聲音 ) 。裁判官接納整段錄音謄本上顯示A君的都是上訴人所講的說話,他在判詞[3]中這樣交代:

「本席在庭上多次觀看及聆聽相關的片段,本席亦在內庭多次觀看及聆聽片段,及在適當的時候比較被告人在檔案『WA0000』(P3A)的聲音,與檔案『WA0001』( P3B ) 及『WA0002』( P3C ) 中A君的聲音。經仔細聆聽後,本席是肯定在檔案『WA0000』中被告人的聲音與檔案『WA0001』及『WA0002』中A君的聲音是屬於同一人。」

11.裁判官是把一些實物來作比較,本案涉及的是某人說話的聲音,作為事實裁決者,他可以這樣做。本席也曾多番聆聽有關的說話,本席的結論與裁判官一致——聲音是來自上訴人。

12.其實,裁判官並非純粹倚賴聲音的辨別來決定誰説了那句「黑社會」說話,他同時倚賴陳先生的證據,陳先生說該句說話是上訴人所講的。

13.裁判官在判詞第28段這樣說:

「就控方第一證人 ( 陳先生 ) 的證供,無論是認人的辨認或者聲音的辨認,本席給予自己全面Turnbull的法律指引。本席尤其考慮到在控方第一證人與被告人談話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近距離約一呎與被告人對話,當時車窗是打開的,環境很寧靜,光線充足,控方證人可以清楚看見被告人的樣貌。在庭上,當辯方律師多次播放相關的片段時,控方第一證人亦可以在沒有謄本的情況下清楚地認出及確認屬於被告人的聲音。」

陳先生的案底

14.證據顯示陳先生曾於2008年和2012年分別因勒索罪及刑事恐嚇罪被判監15個月和罰款$2,000。當辯方律師就這些定罪涉及的案情進行盤問時,遭到控方反對而最終裁判官亦不批准辯方進行這方向的盤問,但容許辯方向他指出其過往的刑事罪行。

15.李大律師認為這樣剝奪了上訴人能全面盤問及測試陳先生的誠信,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及構成審訊程序上不規則。

16.其實,從錄音謄本[4]來看,辯方律師打算借此攻擊陳先生的可信性 ( 顯示他說當時感到驚慌並非是真話 ) ,但本席看不到查詢陳先生過往干犯罪行的相關案情與他的誠信有何直接關係。

17.以當時情況言論,三個陌生人走過來,並非善意的叫他離開,而且用上黑社會字句,目的都是希望令對方受驚而就範,陳先生當時只得一個人,表示驚慌也是合理的反應。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不合理的情況。

控方案情不構成黑社會的活動

18.政府建立一套排隊系統目的是讓的士司機可在公平的環境下做生意,上訴人與另外兩人到來明顯是要破壞這個規則。上訴人向對方表示要屬於member公司才不用排隊,並向對方指出member就是黑社會會員,上訴人本身是否黑社會會員並不重要,而本席認為他所講所做的與黑社會所做的沒有多大分別。

19.P3B部份對話內容:

「68- B- 好聲好氣同你講,而家咪同你講。
 69- (三人聲音重疊) 。
 70- A- 咁而家你要我(重疊聲音)比你。
 71- B- 而家咪同你講囉!講你又唔X明。
 72- A- 好聲好氣。
 73- V- 咁點解你唔叫前面後邊嗰個牌囉,我咪即刻排後邊囉。
 74- A- 你唔X係(V-你唔嗌)前面跟後面,我話俾你聽你唔係呢度member就排返最後。
 75- V- 咩咩member呀?
 76- A- 就咁X簡單,會員呀。
 77- V- 咩會員啊?
 78- A- 黑社會會員呀知唔知呀?
 79- V- 點樣黑社會會員啊?你係咪同我講黑社會先?
 80- A- 我冇同你講黑社會(V- 你係咪同我講黑社會先?)你唔係呢度member就排返最後囉。
( V-陳先生,A-陳先生指是上訴人,B-陳先生指是在場另一人,但蔡先生說第68和71行是上訴人的說話。 ) 」

20.控方所傳召的三合會專家證人指出本案的士站頭有排隊入線費的安排,「Member會員」可以在無需排隊的情況下優先進入的士站,而「A君」在本案使用的手法很普遍,意思即是黑社會在操控的站頭會用類似手法行事。

21.根據專家的意見,操控的士站頭是黑社會會做的事,上訴人與另外兩人當日所做的正就是這樣的事情。裁判官裁定他有罪的決定是有證據可依,是完全正確的。

辯方證人蔡先生

22.蔡先生作供表示他自己都是的士司機,認識上訴人已有兩、三年。案發當日,他排在第四位置而陳先生在第二位置,他見上訴人敲陳先生的車窗並對陳先生說「要守規矩」,當時亦有第三方在場。

23.在庭上把錄音對話給他聆聽,蔡先生表示在P3A中的A君就是上訴人;而在P3B,除了第68和第71行是上訴人的聲音外,其餘均不是他的聲音;至於P3C,蔡先生表示聽得好像是上訴人的聲音但他並不肯定。

24.裁判官並不接納蔡先生的證供,指他一方面說自己當時在車內沒有留意外面的情況,亦沒有留意外面人士的對話,但他卻可以肯定上訴人說出P3B第68和71行的時候,是站在兩名人士的後方約一個身位的距離。裁判官認為這說法完全不可信。

25.按當時情況來看,蔡先生聲稱自己排在第四位,換句話說,他與陳先生之間仍有一部的士;加上他表示自己留在車廂內沒有留意外面的人的說話,這樣的情況確實很難相信他的證供——「聽到上訴人說出P3B第68和71行的說話」。

26.裁判官指蔡先生一時表示自己沒有下車,因不知那些人正在爭論還是朋友交談,自己也不關心他們在做什麼;但另一方面又說他認為上訴人是要求陳先生不要「打尖」及需要排隊,聽到有人說黑社會的時候,便下車觀察陳先生約一至兩分鐘。裁判官認為蔡先生下車與否的證供是互相矛盾。

27.至於上訴人的聲音辨別方面,雖然蔡先生聲稱認識上訴人兩至三年,但明顯裁判官亦不接納他這方面的證據。他指出蔡先生的證供與辯方案情並不完全吻合,蔡先生說在P3A聽到四把聲音,但辯方大律師確認在謄本只顯示三名人士;另外,在P3C,蔡先生表示聽到好像是上訢人的聲音,但辯方大律師向陳先生指出P3C內並沒有上訴人的聲音。

28.本席認為拿辯方證人的說法與辯方案情的出入來拒絕接納證人的證供未必具有相當說服力,因為問題可以來自證人本身又或是辯護律師的疏忽,所以不能硬說是證人的問題。

29.一般來說,法庭若要拒絕接納某證人的證供時,較理想的做法是單純基於其所描述的故事,從中找出不合情理之處並給予理由。

30.不過,在本案的情況,裁判官以上的分析並沒有導致任何不公的情況。在聲音辨別方面,裁判官是把實物作出比較,反覆又反覆地聆聽,然後達致一個結論 ( 這結論明顯與辯方證人蔡先生所說的有別 ),問題是這個結論是否明顯出錯,例如沒有合理的人聽過有關的錄音會達致相關的結論。本席有機會聆聽相關的錄音,本席的結論與裁判官一致。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結論指出聲音屬於上訴人並無不妥。

31.從蔡先生的證供整體來看,明顯並沒有給予裁判官一個誠實可靠證人的印象;裁判官不依賴蔡先生的證供可說是沒有可批評之處。

結論

32.就上訴人所提出的所有上訴理據,本席認為無一成立。

33.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34.李大律師指出上訴人於案發當日與陳先生發生口角,期間衝口而出說「會員」的意思為黑社會會員,指本案的案情有別於一般「以三合會成員的身份行事」案件,並沒有涉及威嚇 ( 如晒馬及吹雞 ) 或威嚇使用暴力或實際使用暴力。

35.上訴人只是一名的士司機,過往並無任何刑事紀錄;有鑒於此,李大律師認為6個月的判刑明顯過重。

36.裁判官判刑時說[5]

「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從錄影及錄音的片段顯示被告當時對控方第一證人說話的時候語氣凶惡。被告人明目張膽,以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強迫正在守規矩的的士司機排較後的位置,是欺壓市民的行為,十分霸道,法庭絕不能姑息這類的行為,必須嚴懲,以保障守規矩的市民的利益。」

37.本席認為這類流氓惡霸行為,行徑猶如黑社會,直接破壞社會的公平制度,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縱使上訴人初犯,6個月的監禁也不是明顯過重。

38.判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 對話時間大約10分鐘。

[3] 裁斷陳述書第27段。

[4] 上訴宗卷第91頁S。

[5] 裁斷陳述書第3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