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允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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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現時處理第六被告(D6)的判刑。本席原本也會處理第一被告(D1)的判刑, 但D1申請押後聘請大律師替他求情, 本席批准他的申請。其他被告的判刑經已在較早前進行的聆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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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9/2019 [2022] HKDC 8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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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現時處理第六被告(D6)的判刑。本席原本也會處理第一被告(D1)的判刑, 但D1申請押後聘請大律師替他求情, 本席批准他的申請。其他被告的判刑經已在較早前進行的聆訊處理。 2.D6面對第二項控罪。罪名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第二項控罪共同檢控D2、D3、D4和D6。D6連同其餘3名被告否認控罪, 經審訊後全部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間, 警方進行代號為「颶風」的臥底行動, 委派警員18415化名「華仔」(“PW1”) 滲透入三合會社團搜集情報和犯罪證據。PW1後來成功滲透入和勝和三合會社團, 跟隨「大佬」楊子軒, 並且在行動期間見證各名被告干犯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罪行。涉及D6的案情如下。 4.第二項罪行發生在2016年12月16日, 當時PW1與其他人出席一個在沙田寶福山寶福紀念館舉行的喪禮。 5.在拜祭發生之前, PW1的三合會大佬楊子軒在2016年12月14日吩咐PW1在兩天後(12月16日)「去裝香」拜祭先人。楊子軒在2016年12月15日再交帶PW1在翌日與D2一起去裝香, 並將D2的Facebook帳戶資料交給PW1聯絡D2。PW1跟著用Facebook聯絡D2說軒哥叫他與D2一齊出席喪禮, 及詢問D2集合地點。他們後來相約在拜祭當天在旺角警署報案室出面等候。 6.2016年12月16日下午3時50分, PW1在旺角警署正門外面近報案室的位置會合D2和男子信。PW1與他們初次見面。在確認身分後, D2跟著問PW1:「你大佬呢?」PW1回答:「我估佢應該唔嚟啦。」D2然後向PW1說:「你大佬有冇搞錯, 都叫咗佢一定要嚟, 又唔嚟!」D2然後與信和PW1朝著旺角的方向行去。 7.當天下午約4時30分, PW1、D2和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的一間粉麵店內與D3、男子Tiger和女子阿初(“DW1”)一起吃東西和傾偈。期間D2電召汽車。 8.當天下午約5時30分, PW1與D2、D3、信、Tiger和DW1前往通菜街附近及登上一輛電召私家車, 車跟著朝著元朗駛去。行車期間, D2與車上的部分人交談時曾說:「係咁㗎啦, 差佬唔喺度, 我哋古惑仔就大晒㗎啦。」 9.當天大約下午6時20分, 車到達元朗鳳攸東街近鳳攸北街休憇處。車上各人落車後, D2向PW1和D3說:「一陣見到我阿公, 我嗌阿公, 你哋嗌肥寶哥。」PW1及D3都點頭示意來回應D2。 10.當天下午大約6時25分, PW1、D2、D3、信、Tiger和DW1行到元朗YOHO商場一樓, 在該處會合了4男一女, 包括D6、子明、貓仔、一名男子和另外一名女子。D2向D6說:「阿公」。PW1向D6說:「肥寶哥」。 11.D6跟著問D2:「依啲我哋支水㗎?」D2跟著指著PW1及D3說:「係呀, 佢哋兩個都係我哋支水㗎。」PW1跟著聽到D6說:「等陣聽我指示, 現場有我哋好多叔父輩, 同我哋現屆勝和坐館都喺度, 你哋醒目啲, 叫你哋叫人就叫人。」PW1回應D6說:「知道, 肥寶哥。」當時只有PW1回應D6, D3沒有出聲回應。 12.PW1和上述各人(共9男2女)跟著行往元朗輕鐵站旁邊的空地。該處是一個臨時巴士站。到達後, PW1看見當時經已有大概100人在該處聚集。PW1和上述各人然後在該處等候和傾偈。 13.當天晚上約7時, 除了D2和D6之外, PW1和其他與他一起前往該處的人登上一部單層旅遊巴士。在該處聚集的約100人中亦有部分人士登車。全車大概有40人。旅遊巴士駛向及最終到達沙田。 14.當天晚上約7時30分, PW1和其他人在悠安街和下城門道交界落車。當時該交界處約有100人聚集, 部分人上斜行往寶福紀念館。 15.落車後, PW1在該處見到D2及D4, 他們行到PW1的面前。D2向PW1說:「佢係我大佬, 佢叫PAN哥」。PW1跟著向D4說:「PAN哥」。D4跟著向PW1說:「你跟實綿羊行, 唔好搞事, 唔好影衰我哋勝和支水。」D4說完後便走開。 16.PW1跟著與D2、D3、信、Tiger、子明、貓仔、DW1及一名女子沿著斜路上斜行到寶福紀念館的門口。在門口時, 信、Tiger、DW1及該名女子都說不入去。因此, 只有PW1、D2、D3、子明和貓仔進入寶福紀念館。他們進入紀念館及走到靈堂的門口。該處是一塊空地, 當時已經有接近200人在該處聚集。約數秒鐘後, PW1看見D6。當D6看見PW1和上述其他人行進來時, D6亦走近他們, 與他們一起站在空地傾偈及等候。 17.當天晚上約7時35分, D1走到PW1和上述各人的面前距離大約4米。D6跟著向PW1、D2、D3、子明和貓仔說:「叫人, 佢係我哋現任勝和坐館, 叫吋哥。」PW1便說「吋哥」。D1跟著向他們6個人說:「得啦, 大家都係勝和啲兄弟, 一陣我裝完, 你哋跟住我入去裝香就得㗎啦。」PW1然後說:「知道, 吋哥。」 18.過了大約兩、3分鐘後, PW1聽到D6大聲講:「大家入去。」PW1認為D6叫當時在現場的所有人入去。當時除了PW1和上述各人, 現場還有約200人。他們開始行進靈堂「寶福堂」。 19.D6大聲指揮各人後, PW1和其他人在進入靈堂時沒有特別的次序。當時的情況是站近門口的人先行, 在後面的人跟著慢慢行入去。PW1看見進入靈堂而他又認識的人包括D2、D3、D6、子明, 和貓仔。由於他們站在PW1的附近, 所以PW1知道他們進入靈堂內。PW1沒有看見D1有或沒有進入靈堂。 20.進入靈堂後, PW1看見內裡約有50人。一名估計是靈堂職員或先人家屬的男子將一些香交給PW1。PW1將香插在靈堂中間的香爐, 然後對著神主牌鞠躬數次, 跟著離開。在靈堂時, PW1沒有看見D1, 但看見D3上香和向神主牌鞠躬。 21.PW1沒有看見其他被告是否也有接過香和在香爐上香, 因為他在鞠躬後便隨即離開靈堂, 因為靈堂不可以容納這麼多人。當時靈堂沒有一個固定的通道讓人裝香後離開。當時的情景是有些人見到有位就湧上去裝香, 上完香後就離開。 22.離開靈堂後, PW1返回下城門道和悠安街交界即落車的地方, 目的是等齊裝完香的人便離開。PW1要等齊的人包括與他一齊的人, 不單是D2、D3和D6, 亦包括信、Tiger、子明、貓仔及DW1; 但最後PW1沒有等齊全部人便離開。 23.在等車期間, PW1看見D6將一張港幣1,000元交給D2, 及D4跟著也將一張港幣500元交給D2。D2收錢後, PW1聽到D4和D6問D2會否去食飯。D2回覆說要回家做冬而推卻, 其他人包括PW1亦跟隨D2說不去食飯。D4和D6亦跟著離開。 24.同日晚上約8時, 一部七人車駛到。PW1、D2、信、Tiger、一名男子和DW1登車, 然後乘車離開沙田返回旺角。他們跟著解散。 25.根據三合會專家PW3的證供, 現今三合會成員常會藉著出席三合會社團人士或其親人的喪禮作掩護, 趁機在公開場合集會, 進行三合會成員的行為, 其背後的動機, 包括對外展示堂口實力、讓各成員聚首一堂令彼此知道大家的成員身分, 增加堂口組織性和成員之間的凝聚力, 更加可以讓一般成員認識高層的領導者。 26.從上述事實, 本席裁定, 該次拜祭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活動, 及D2、D3、D4和D6明知這次活動是三合會社團的活動, 並且意圖及確實參與其中。 犯罪紀錄 27.D6共有兩次被判刑的紀錄, 涉及兩項罪行。在2011年9月, 他因為在賭博場所內賭博被判處罰款。在2016年12月15日, 他因為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 被判處履行社會服務令100小時。 個人及家庭背景 28.D6 在1983年3月20日於香港出生, 現時39歲, 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五, 現時從事兩份工作, 包括廚師和室內設計營業員, 月入約港幣14,000元。D6曾經結婚, 但婚姻只是維持了約兩年, 在2015年與妻子分居, 並在2020年獲得正式法庭命令離婚。D6和前妻育有一名兒子, 兒子現時7歲, 與前妻同住, D6仍然負起供養兒子的責任。D6現時有一名固定女朋友, D6視她為未婚妻, 每星期有4天住在女朋友的家裡, 餘下的時間與父母同住。D6亦每月支付港幣6,000或7,000元給父母作家用。D6有一名妹妹, 經已與她的男朋友建立自己的家庭及育有一名兒子。D6患有高血壓、肝酵素過高及貧血。 D6的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29.感化官在撰寫報告前向D6的父親和女朋友收集有關D6的資料。根據D6的父親, 雖然D6的學業成績不佳, 但在求學時沒有行為上的問題, 他在2016年才知道D6干犯與三合會相關的罪行。在該次判刑後, 父親認為D6一直過著正常的生活, 勤力工作, 賺錢供養父母, 所以他對D6再行犯罪感到驚訝。他沒有將D6的現況告知D6的母親, 以免影響其母親的精神狀況。D6的女朋友亦說D6在被捕後經已與不良朋友斷絕交往, 一直穩定工作, 照顧父母亦善待她的家人。她亦指出, D6為人心地善良, 經常幫助老人家推行載著重物的手推車, 及向老人家購買廢紙作為經濟幫助, 亦參與慈善活動, 向有需要的人派飯送米。女朋友認定D6為結婚對象, 希望在本案完結後便盡快與D6結婚生子。假若D6被判處監禁, 她會等候他。 30.感化官認為D6並非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的人選, 提出的理由是D6經已有兩次定罪紀錄, 其中一次更是涉及類同的罪行, 亦曾經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判刑。除此之外, D6還有另外兩宗刑事案件在身, 涉及的罪名分別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和洗黑錢。 減刑陳詞 31.王大律師指出, D6涉及的三合會罪行案件在明年3月才審訊, 而洗黑錢案仍在調查中。王大律師要求本席不要被這些案件影響本案的判決, 因為D6在未曾被定罪之前仍然是清白。本席接納王大律師的陳詞。 32.王大律師替D6求情時指出, 相關罪行涉及一個喪禮, 案情主要指D6吩咐在場的人士稱呼一名較為高級的人士, 而這些被D6吩咐的人也是同來參與喪禮的「自己人」, 因此, 這項罪行可算是發生在社交場合, 不是向「平民」展示勢力從而取得利益, 而且, 該次喪禮亦沒有衍生進一步的非法行為, 有別於俗稱「吹雞」、向對頭人「晒馬」、召集人士到場作出恐嚇或打鬥, 因此, 罪行的嚴重性較輕。王大律師亦指出, 事件發生的時間短暫, 沒有證據顯示D6參與策劃喪禮, 也沒有證據顯示他逗留整場喪禮, 而D6只是在說話和上香後便離開, 沒有其他後續行為。王大律師認為, 假若不是因為其他被告涉及的控罪, D6的控罪可以在裁判法院處理。 33.王大律師呈上由D6的僱主撰寫的信件並附上相關的照片, 證明D6從2021年起不單穩定工作, 而且在社會經濟低迷時出錢出力贊助及參與向街坊派米。王大律師亦呈上由D6、他的女朋友和父親撰寫的求情信。D6表示對犯下的過錯感到十分後悔, 承諾以後必定會奉公守法, 亦希望可以與女朋友建立家庭。女朋友力陳D6不單孝順他的雙親, 亦非常關顧她的家人, 她認為D6非常善心, 經常幫助長者, 免費派飯盒和經常捐錢, 數目由港幣數十元至萬元不等。D6的父親亦提及D6的母親患有情緒病, 不能受到刺激, 所以向她隱瞞了D6被還押的消息。他亦指D6是一名善良的年青人。全部人都要求法庭給D6一個機會。 34.王大律師指出, 上訴法庭沒有替相關罪行訂下判刑指引, 因此, 判刑必須視乎不同案情而定。王大律師力陳, 假若監禁是必須的判刑, 量刑起點不應多於監禁6個月。王大律師引述3宗判例,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志華[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繼豪及另十三人[2],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榮光及另一人[3], 來支持她的陳詞。 35.王大律師強調, D6的「行事」行為並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王大律師認為, D6在案發後表現出的良好行為, 被定罪後至今天亦經已被扣押了個多月, 而且, 案發至今已經相隔6年, 期間案件數次押後, 而押後的原因與D6無關, 但令到D6飽受長時間壓力, 因此, 王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判處D6履行社會服務令或接受緩刑。王大律師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4]和Attorney General v Ling Kar Fai (No. 2)[5]等兩宗案件來支持她的陳詞。 判刑理由 36.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廖子鳳案[6]重申,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這罪行干犯的情況可以千變萬化, 要就不同情況干犯該罪行而定出明確的判刑指引極為困難, 甚至不可能做到。因此, 每宗案件的判刑必須因應它的獨特案情作出判斷。不過, 上訴法庭強調,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其控罪本身經已是嚴重。 37.上訴法庭亦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蔡家輝案[7]中對不同類刑的三合會罪行作出的判刑觀察。在該案中, 上訴法庭在處理該案的判刑上訴時將上訴人干犯的罪行分為3個類別。 38.第一類是由一名三合會成員召集其他三合會成員到某地點聚集, 以壯聲勢, 俗稱「吹雞」的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罪。上訴法庭援引其他案件的判決後指出, 就著這類罪行, 對一名擔當「長官」(“officer”)角色的被告而言,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5個月, 而對一名擔當「士兵」(“soldier”) 角色的被告而言,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9個月。 39.第二類是自稱三合會成員, 上訴法庭強調, 罪行的嚴重性必須取決於被告在甚麼情況下自稱三合會社團成員, 及自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的目的是甚麼。例如, 一名三合會社團成員向普通市民自稱是三合會成員以達到恐嚇目的, 令市民受驚, 其嚴重性自然會高很多。在該案中, 相關上訴人在三合會成員之間進行的社交活動中自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 上訴法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個月。 40.第三類是其他形式的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在該案中, 其中一名上訴人被裁定該項控罪罪成, 相關事實是該名上訴人在清明節於華人永遠墳場參拜一名三合會發起人的墳墓, 目的是讓該三合會多支水的成員可以聚首, 以免見面時也不知道是「自己人」。上訴法庭認為, 在光天化日之下有100多人於清明時節拜山, 可能會引起其他掃墓人士的恐慌, 尤其是掃墓的場合多有小童和婦孺在場, 所以情況比晚上的娛樂場所吹雞較為嚴重, 上訴法庭因此將量刑起點訂為監禁2年。 41.從上述上訴法院採用的判刑原則和定量可見, 就著與三合會有關的罪行, 一般而言, 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判刑選擇。 42.返回D6的判刑, 本席必須首先考慮恰當的判刑選擇。在這個議題上, 本席必須根據D6的罪責作出判斷。 43.從上述的案情可見, 在PW1與D2、D3、信、Tiger和DW1在元朗YOHO商場一樓會合D6之前, D2早已向PW1和D3說出, 他們將會見到D2的「阿公」, 並且指示他們稱呼他的阿公為「肥寶哥」。證供證明, 肥寶哥就是D6。由此可見, D2和D6必然是早已相約好在元朗YOHO商場會合和見面。這一點顯然是事實, 因為假若D2不是約好D6, 他和其他人可以乘坐電召到來的私家車從旺角(即會合PW1和其他人的地區)直接前往在沙田的寶福紀念館, 而毋須走到老遠的元朗。當D6在元朗YOHO商場會合後, D6的第一句說話便是詢問D2, 與D2一起到來的人是否「我哋支水」, 及在他得知D3和PW1是與他屬於同一支水後, 他便向D3和PW1作出訓示:「等陣聽我指示, 現場有我哋好多叔父輩, 同我哋現屆勝和坐館都喺度, 你哋醒目啲, 叫你哋叫人就叫人。」在訓示完畢後, D6和在場的全部人(共9男2女)跟著行往元朗輕鐵站旁邊的空地, 當時在該處有大約100人在聚集。當PW1、D3、信、Tiger和DW1及其他在該處的人等候旅遊巴士前往沙田進行拜祭時, D6和D2便自行離開前往寶福紀念館。由此可見, D6從開始根本沒有意圖與在YOHO商場會合的人一起乘坐相同的交通工具前往拜祭先人的地點。因此, 該次在YOHO商場的會合, 唯一目的必然是讓D6有機會在前往寶福紀念館拜祭之前向與他屬於同一支水的和勝和三合會成員作出上述的訓示, 確保有如PW1和D3等的低層三合會成員在拜祭現場, 於和勝和的叔父輩及現屆最高負責人即「坐館」的面前時, 絕對服從及執行他的指示, 從而表現出D6帶領的成員是一個有組織、有紀律、服從性高及可以執行指令的團隊, 讓D6可以向「和勝和」的最高負責人及其他掌權階級, 甚至向其他外界有勢力的人士, 展示他的領導能力及其團隊的實力, 或最低限度不會令他丟臉。 44.再者, 從上述的案情可見, D6和D2離開元朗輕鐵站旁邊的臨時候車處後, 當PW1再見到D6時, D6經已在將要進行拜祭的靈堂「寶福堂」外面, 當時聚集的人約有200人。案中沒有證供顯示D6離開元朗的臨時候車處之後, 直至再見到PW1之前做過甚麼, 但明顯地, 當D6再見到PW1時, D6必然是在該處等候拜祭。當D1出現時, D6吩咐PW1及與PW1一起的D2、D3、子明和貓仔: 「叫人, 佢係我哋現任勝和坐館, 叫吋哥。」在大約兩、3分鐘後, D6大聲講「大家入去」, 指揮在場的全部人, 包括上述PW1等5人及當時在現場聚集的約200人, 行入寶福堂內進行拜祭。從D6在元朗YOHO商場時經已知道和勝和現任坐館會在喪禮出現、坐館後來確實在拜祭現場出現, 及D6在坐館出現後指揮現場的約200人進入靈堂拜祭, 本席肯定, D6必然有分參與安排這次拜祭, 及/或確保它可以順利和有序進行, 他亦必然知道這次拜祭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活動, 但他參與其中, 及意圖參與其中。D6在這宗事件中扮演的角色顯然是蔡家輝案所指的「長官」(“officer”)級別。 45.D6的罪責當然還包括他幫助了和勝和三合會社團, 利用該次喪禮作為掩護, 在公開的場合對外展示堂口實力、讓各成員聚首一堂令彼此知道大家的成員身分, 增加堂口組織性和成員之間的凝聚力, 更加可以讓一般成員認識高層的領導者。 46.除此之外, 本席不可以忽略, D6干犯這項罪行的日期是2016年12月16日, 亦即是他在2016年12月15日因為自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被判處履行社會服務令的翌日。D6顯然濫用法庭給他的機會, 這構成加重罪責的因素。 47.基於以上對D6罪責的分析, 本席裁定, 不論感化官是否推薦D6履行社會服務令, 該判刑選擇並不合適, 因為該選擇不能反映D6的罪責, 亦不足以達致懲罰和阻嚇D6, 及一般性阻嚇的目的。本席裁定,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48.至於刑期的定量, 本席經已參考了王大律師呈交的案例, 但是它們的情節與本案有著很大的分別, 難起參考的作用。 49.本席同意, D6在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或恐嚇使用暴力, 不屬於「吹雞」式的行為, 參與拜祭的人也是或大部分是同一個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亦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婦孺或市民因為該次拜祭感到恐慌。但是, 另一方面, 該次拜祭讓和勝和三合會社團向外展示實力, 最低限度它讓外人可以見到, 該非法社團有能力召集多達約200人參與一項社團活動, 亦加強了該非法社團成員之間的凝聚力, 亦即是加強了這個非法集團日後進行不法活動的能力。在平衡所有因素後, 本席認為, 對D6而言,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50.另一方面, D6在犯案前的一天才因為自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被判處履行社會服務令, 但他濫用法庭給他的自由, 隨即在判刑翌日便干犯本案, 更是相同性質的三合會罪行。毫無疑問, 這構成加重處罰因素: 見廖子鳳案。因此, 本席將D6的刑期向上調高兩個月至監禁14個月。 51.至於減刑因素, D6經審訊後被定罪, 他自然不可以得到認罪的減刑優惠。另一方面, 根據感化官的調查, D6似乎在本案被捕後變得安分守己, 努力工作, 替家人和自己賺取生活費。D6的父親、女朋友和僱主亦替D6說盡好話。本席沒有不接納他們說法的理由。本席接納, D6自我糾正其不法或偏差行為可構成減刑因素。本席將D6的刑期降低兩個月。 52.D6亦參與慈善工作, 他對社會的貢獻應該得到認可, 刑期再減一個月。本席亦同意, 案件經歷較長的時間才審結, D6面對壓力的時間增長, 因此再給予D6另外一個月的減刑。除此之外, 本席不認為再有減刑的空間。 53.本席亦認為, 即使全部減刑因素加在一起, 它們也不具有足夠的力度令法庭判處緩刑。 54.基於以上理由, 就著第二項控罪, 本席判處D6監禁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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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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