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淑珍 對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79/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August 2019.
1. 本庭在2019年4月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鄧淑珍女士就周家明法官2018年12月6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周法官拒絕給予許可,不准許鄧女士就終審法院2018年8月29日拒絕上訴許可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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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79/2018 [2019] HKCA 8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57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6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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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9年4月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鄧淑珍女士就周家明法官2018年12月6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周法官拒絕給予許可,不准許鄧女士就終審法院2018年8月29日拒絕上訴許可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 2.鄧女士在2019年7月4日,存檔她的誓章,「請求法官接納延遲了提交提出動議通知書」,帶有「附頁」共3頁,由一位名為May Leung的人代筆。附頁內容主要是說鄧女士申請法律援助,受到不合理的拖延。 3.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9年7月9日去信鄧女士,指示她須於7月26日或之前,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支持上訴許可申請的書面陳詞。 4.鄧女士遵從指示,在7月2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長達11頁的陳詞(也由May Leung代筆),要求就申請上訴許可,舉行口頭聆訊。 5.本庭經審閱鄧女士提出的文件,不認為有任何必要舉行口頭聆訊。《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就法庭行使任何權力,制定了達致這規則的基本目標。本庭認為以書面形式處理這許可申請,可實行有關的基本目標,亦能確保這申請是按照申請人的實質權利公正地解決。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條訂明,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上述條例第24(2)條訂明,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動議,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和(6)條賦予上訴法庭酌情權,可作出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申請人在第24(2)條規定下所須辦理之事的指定期限。 8.鄧女士的動議通知書,逾期超過兩個月。本庭不認為7月9日的附頁提出的事項,足以構成合理的理由逾期提交動議通知書。 9.再者,動議通知書未有提出任何具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顯示因其他理由,以致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詳細閱讀書面陳詞,不認為所提出的論點,尤其就《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8(3)條,和《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7(1)及(2)條,有任何合理或實質的可爭辯之處。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許可讓鄧女士就本庭2019年4月4日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就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上訴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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