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江麗 訴 麗景護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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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曹江麗在區域法院申索工傷賠償,但被判敗訴,她對判決提出上訴。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提供 $108,150.00 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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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3182/2001 CACV 318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3182 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 2001 年第 114 號)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2 年 2 月 7 日及 3 月 8 日 宣判日期:2002 年 3 月 8 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曹江麗在區域法院申索工傷賠償,但被判敗訴,她對判決提出上訴。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提供 $108,150.00 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2.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10(5) 條規則,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上訴人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其中一項理由是答辯人相信如果上訴人上訴失敗,她是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訴訟費。法庭行使酌情權時亦會考慮就算申請人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但基於案情需要,例如考慮上訴人上訴成功的機會,可以拒絕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3.在本案,申請人前受僱於答辯人,月薪為 $6,400.00。她居住在灣仔區一所女子宿舍,在香港沒有親朋。代表答辯人的律師曾致函申請人要求提供總數約 $169,000.00 的保證金,這包括區域法院案件訟費、上訴及本申請的訟費。 4.本席相信以申請人的入息,她是沒有能力支付昂貴的上訴訟費,申請人亦承認這一點。本席現在需要考慮的是有關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否不應該因為她有經濟困難而剝奪她的上訴機會。 5.原審的爭議點是申請人是否因工受傷。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未能證實她是因工受傷,醫療報告亦不能確定申請人手部腫痛的原因。申請人對判決提出不同的意見,但這判決是一項事實的判決。根據案情並沒任何理據顯示申請人上訴的勝訴機會極高。 6.在 2002 年 2 月 7 日聆訊時,申請人說在原審判決之後,她曾到勞工處尋求協助,勞工處轉介她到深水埗職業健康診所見何孟儀醫生(〝何醫生〞)。何醫生檢驗她後,曾寫了一張便箋給勞工處,勞工處後來發放蒲魯賢信託基金 $15,000 給她。申請人說她曾經要求勞工處職員提供何醫生所寫的便箋副本,但遭拒絕。該處職員稱只會根據法庭的要求才會提供該份文件。 7.本席將申請押後,並著法庭書記去函勞工處要求該處證實上述事件及提供有關文件。勞工處在 2002 年 2 月 25 日覆函,證實曾發放蒲魯賢信託基金 $15,000 給申請人,並附上一封何醫生致勞工處的信件。何醫生在信內指出申請人的左腕腫痛是與其工作有關。 8.根據《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條例》,(香港法律第 1077 章)該基金運用的範圍包括支付〝獲受僱在香港工作,因年齡、疾病、殘疾或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工人(包括女性)的贍養及利益。〞 雖然該基金的宗旨是資助因殘疾或其他原因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但這不表示申請人是因工受傷。要決定申請人是否可以獲得僱員賠償是要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來處理,本席認為單在這一方面不能證實她是因工受傷的。 9.但本席認為何醫生的信件內容肯定是支持申請人的申索,雖然何醫生沒有詳細說明她的意見及這封信件涉及上訴法庭是否會接納新證據的爭議,申請人是可以要求何醫生再提供更詳盡的醫療報告及要求上訴法庭接納新的證據。本庭認為不應該剝奪申請人的上訴機會,故此本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 : 由希仕廷律師行梁鳳慈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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