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家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45/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19.
1. 自2015年開始,申請人(潘家偉)和其餘多名被告人在處理港珠澳大橋建築材料測試時違反工作規則,製作虛假測試報告、更改測試日期及/或時間,及使用替代品進行混凝土測試,以隱瞞某些過失或違規行為。事件在2016年7月被揭發。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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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45/2018 [2019] HKCA 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4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0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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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自2015年開始,申請人(潘家偉)和其餘多名被告人在處理港珠澳大橋建築材料測試時違反工作規則,製作虛假測試報告、更改測試日期及/或時間,及使用替代品進行混凝土測試,以隱瞞某些過失或違規行為。事件在2016年7月被揭發。 2.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集體串謀詐騙案。港珠澳大橋是近年涉及港珠澳三地的特大工程項目。申請人串謀他人以虛假文件誘使土木工程署人員簽發合格證書,而其實有關的測試根本沒有按正常程序進行。 3.申請人罪行的嚴重性包括:
4.對申請人的家庭背景,本席表示同情。但本席認為以案件的背景及犯案手法而言,即使以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角度考慮事件,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最終的21個月判刑都絕非明顯過重。 5.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 申請人: 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徐國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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