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870/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pril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Late application – Maintenance – Asset concealment – Income assessment – Discretion – Refusal of leave – Petitioner failed to show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grounds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source of funds, concealment, and income assessment.

Legal issues: Nominal Maintenance Order · Source of Funds and Asset Transfer · Concealment of Assets · Income Assessment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8870/2016[2019] HKFC 9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1 Apr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870/2016

[2019] HKFC 9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6年第 8870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不經口頭聆訊)
答辯人書面陳詞: 2019年2月4日
判決日期: 2019年4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經審訊後, 本席於2018年12月21日頒佈附屬濟助命令 (“該附屬濟助命令”) 。呈請人於2019年1月24日發出傳票, 就該附屬濟助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答辯人反對此申請。

該附屬濟助命令

2.如判決書第 70段所列, 該附屬濟助命令包括以下4項:

(1)  呈請人須每月支付答辯人 HK$18,500作為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的定期付款,即每名家庭子女 HK$9,250, 直至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首期付款始於 2019年 1月 10日, 並在其後每月的 10日或以前支付,上述款項須存入答辯人的指定銀行戶口。

(2)  呈請人須在絕對離婚令頒佈後的1個月內, 應答辯人的要求, 簽署所有出售該寄存股票的交易文件, 收益全數歸予答辯人, 相關費用及支出 (如有的話) 由答辯人支付。

(3)  呈請人須在絕對離婚令頒佈後的 1個月內, 支付答辯人一整筆款項 HK$847,659。

(4)  由絕對離婚令頒佈之日起計,呈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每年 HK$1的象徵式贍養費,此款項適用於雙方共生之年, 或直至答辯人再婚為止, 以較早者為準。

3.本席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 令呈請人支付本案之訟費,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但不包括答辯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條申請廢除資產轉移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共識,則交由法庭以對評基準評定。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4.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上訴許可時,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現將該條文節錄如下:

「 63A.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有關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 法庭有酌情權。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 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9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上訴理由

6.呈請人於上訴理由擬本中列舉的8個論點, 可歸納成以下4個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 (一)

7.呈請人稱, 在頒令呈請人支付答辯人每年 HK$1象徵式贍養費時,法庭應該排除角色或性別歧視, 同時頒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每年 HK$1的象徵式贍養費。呈請人續稱, 既然法庭已頒令將婚姻資產平分(徹底分清), 就不應該再頒令象徵式贍養費。

8.首先, 呈請人在他的公開建議中, 同意支付答辯人每年 HK$1象徵式贍養費時, 並沒有要求答辯人也支付他每年 HK$1的象徵式贍養費, 角色或性別歧視的說法全無理據。此外, 將婚姻資產平分並不一定構成 “徹底劃清 (clean break)” 。將婚姻資產進行分配之餘, 法庭仍可視乎情況作出其他附屬濟助的命令, 包括但不限於象徵式贍養費令。

9.因此, 上訴理由 (一) 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 (二)

10.呈請人稱, 在強而有力的文件證據下, 法庭應該接納HK$850,000 這筆款項來自他父親的銀行戶口。法庭亦應考慮他父親在決定把這筆款項交給呈請人托管時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呈請人續稱, 法庭應考慮這筆款項中, 有HK$700,000 是屬於 HK$2,000,000 的一部分。此外, 呈請人稱, 既然答辯人就HK$850,000這筆款項的轉移, 撤回了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條提出的申請, 應被視為已放棄這筆款項的權益。

11.從判決書可見, 法庭事實上已接納了HK$850,000 這筆款項來自呈請人父親名下的銀行戶口; 本席不接納的是這筆款項由呈請人代為托管, 作父親醫療開支的備用金。就這項事實裁斷, 本席已在判決書第 27 – 33 段分析證據及列出理由。呈請人未能指出本席的分析和立論在哪方面出錯。

12.呈請人稱, 法庭應考慮這筆HK$850,000的款項中, 有HK$700,000 是屬於 HK$2,000,000 的一部分; 事實上這正符合本席在判決書第 30 段所作的事實裁斷。呈請人現在的說法與他在審訊時的立場, 是完全相反的, 呈請人在審訊時辯稱這筆HK$850,000的款項並不是 HK$2,000,000 的一部分。

13.雖然答辯人就HK$850,000這筆款項的轉移, 撤回了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條提出的申請, 但這並不等於她不能在附屬濟助的審訊中爭議這筆款項的性質和權益, 呈請人在審訊中也沒有提出反對。本席已在判決書第 33 段處理有關事宜。

14.因此, 上訴理由 (二) 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 (三)

15.呈請人稱答辯人並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隱瞞資產; 而法庭估算他有不少於 HK$1,000,000 的隱瞞資產, 亦無據可依。

16.本席裁定呈請人有隱瞞資產, 證據分析及立論已在判決書第 34 – 46 段述明。即使隱瞞資產的實際金額不明, 法庭仍可按整體案情及客觀資料, 作出合理的推論。呈請人未能指出本席的分析和推論在哪方面出錯。

17.因此, 上訴理由 (三) 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 (四)

18.呈請人稱, 法庭在評估他的收入來源時, 應充分考慮他的證供及股票投資行業的獨特性; 以他過往的佣金收入去評算他今天的收入, 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19.呈請人聲稱每月只有大約 HK$5,000 的收入, 本席已在判決書第 49 – 52 段分析為何不接納他的證詞。總的來說, 是呈請人不坦白披露他的資產和收入, 令致法庭需要作出推論; 在有限的客觀資料下, 過往的佣金收入具參考價值。呈請人未能指出本席的分析和立論在哪方面出錯。

20.因此, 上訴理由 (四) 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結論

21.基於上述分析, 本席認為呈請人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應該讓上訴進行聆訊。因此, 本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命令

22.呈請人2019年1月24日發出的傳票被撤銷。

23.呈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共識, 則交由法庭以對評基準評定。

  ( 杜潔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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