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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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著兩項盜竊罪(控罪七和控罪八),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2018年11月29日判處D2每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期執行, 即總刑罰是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該社會服務令」)。有關的案情可見於張法官的判刑理由書, 毋須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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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8/2018 [2019] HKDC 7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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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就著兩項盜竊罪(控罪七和控罪八),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2018年11月29日判處D2每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期執行, 即總刑罰是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該社會服務令」)。有關的案情可見於張法官的判刑理由書, 毋須重複。 2.D2的督導感化官雷先生向法庭呈交日期為2019年3月18日的報告, 指控D2未能滿意地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故此沒有遵守《社會服務令條例》第6(1)條的規定, 要求法庭根據同一條例第8條處理D2。 3.2019年5月17日, 本席聽取了D2代表律師的陳詞後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 並指示這份報告由另一位感化官撰寫。現劉感化官根據本席的指示呈交日期為2019年6月5日的報告。 4.在閱讀了兩份報告的內容和聆聽了D2代表律師的陳詞後, 本席裁定, D2沒有滿意地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原因是:
5.D2承認自己的錯誤, 表示在過往兩個月經已作出深切反省, 承諾會按照所有規定嚴格遵守和履行社會服務令的規定。 6.本席注意到:
7.在這些情況下, 本席認為, 雖然D2過往未能完全履行該社會服務令的要求, 但假若D2可以遵從他的承諾作出改善, 該社會服務令未致於必然不可以繼續執行。本席因此認為, 最恰當的處理方法是讓D2繼續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但必須在該命令上附加一些合適的特別條件來確保他不會做出不當的行為, 並且對D2的表現進行監管。 8.基於以上理由, 就著D2沒有遵守《社會服務令條例》第6(1)條的規定, 本席根據同一條例第8(4)(b)(ii)條, 本席判處D2罰款1,000元, 並且指令D2繼續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及在該命令中加入以下的特別條件:
9.本席指示D2在2019年6月10日下午3時到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3字樓335室向感化官Mrs. Claren Tam報到。 10.為了監察D2的表現, 本席指令感化官在2019年8月5日向本庭呈交進度報告, 說明D2在這兩個月履行該社會服務令時的表現, D2必須在2019年8月5日早上9時30分出席第34庭閱讀進度報告的聆訊。 11.假若感化官認為有需要, 可以主動在2019年8月5日之前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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