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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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著兩項盜竊罪(控罪七和控罪八),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2018年11月29日判處D2每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期執行, 即總刑罰是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該社會服務令」)。有關的案情可見於張法官的判刑理由書, 毋須重複。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98/2018[2019] HKDC 7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

DCCC 198/2018

[2019] HKDC 7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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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鎮南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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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 2019年6月6日下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阮慧儀女士,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田鳳珍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7-8] 盜竊罪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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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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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著兩項盜竊罪(控罪七和控罪八),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2018年11月29日判處D2每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期執行, 即總刑罰是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該社會服務令」)。有關的案情可見於張法官的判刑理由書, 毋須重複。

2.D2的督導感化官雷先生向法庭呈交日期為2019年3月18日的報告, 指控D2未能滿意地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故此沒有遵守《社會服務令條例》第6(1)條的規定, 要求法庭根據同一條例第8條處理D2。

3.2019年5月17日, 本席聽取了D2代表律師的陳詞後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 並指示這份報告由另一位感化官撰寫。現劉感化官根據本席的指示呈交日期為2019年6月5日的報告。

4.在閱讀了兩份報告的內容和聆聽了D2代表律師的陳詞後, 本席裁定, D2沒有滿意地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原因是:

(1)D2未能依照感化官的指示履行社會服務令。就著感化官安排給D2履行的13次工作, D2有6次完全沒有出席, 其中4次以生病為理由(包括一次感冒、兩次上呼吸道感染, 和一次腸胃炎)、一次請假, 和一次睡過頭。即使D2出席的7次, 其中兩次遲到, 分別為遲到16分鐘和2分鐘;

(2)D2的工作表現未達一般社會服務令工作者的水平;

(3)D2有一次在老人院履行服務令時做出不當的行為。當時D2向其他履行社會服務令的工作者講述他的犯罪歷史, 被老人院的院友聽到;

(4)D2沒有按感化官指示與感化官見面。在二月份面見感化官的約會中, 他本應早上見感化官但只是在下午才出現;

(5)D2在履行社會服務令期間曾經吸毒。2019年5月21日的尿液樣本測試顯示D2曾經吸食大麻類危險藥物。D2否認吸毒, 但聲稱可能在尿液樣本測試前一天在朋友聚會中有人將混有大麻的香煙讓他吸食。即使D2所言屬實, D2仍然是在履行社會服務令期間與不良朋友交往。

5.D2承認自己的錯誤, 表示在過往兩個月經已作出深切反省, 承諾會按照所有規定嚴格遵守和履行社會服務令的規定。

6.本席注意到:

(1)雖然D2在出席工作時曾經遲到, 但在感化官警告後情況有改善;

(2)D2聲稱生病沒有出席4次工作, 但D2出示醫生紙解釋他在相關的工作日未能出席的原因。

(3)D2的母親承諾督促D2準時出席工作, D2承諾接受監管。

(4)D2從2017年5月至現在都有穩定的職業, 他在地盤工作, 每月收入不錯, 他亦每月向母親支付家用。容許D2保持有酬僱用對他的更生相信可以起到正面作用。

(5)D2聲稱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吸食大麻。本席對他的說法抱有很大的懷疑, 但本席在這個階段未有足夠的證供完全否定D2的說法。本席只可以將疑點利益給予D2。

7.在這些情況下, 本席認為, 雖然D2過往未能完全履行該社會服務令的要求, 但假若D2可以遵從他的承諾作出改善, 該社會服務令未致於必然不可以繼續執行。本席因此認為, 最恰當的處理方法是讓D2繼續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但必須在該命令上附加一些合適的特別條件來確保他不會做出不當的行為, 並且對D2的表現進行監管。

8.基於以上理由, 就著D2沒有遵守《社會服務令條例》第6(1)條的規定, 本席根據同一條例第8(4)(b)(ii)條, 本席判處D2罰款1,000元, 並且指令D2繼續履行該社會服務令, 及在該命令中加入以下的特別條件:

(1)D2必須與不良朋友斷絕來往;

(2)在交朋結友方面, D2必須聽從感化官的指示;

(3)D2不可以吸食或接觸任何類形的危險藥物或非法物質;

(4)D2必須按照感化官的指示參與突擊尿液樣本測試。

9.本席指示D2在2019年6月10日下午3時到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3字樓335室向感化官Mrs. Claren Tam報到。

10.為了監察D2的表現, 本席指令感化官在2019年8月5日向本庭呈交進度報告, 說明D2在這兩個月履行該社會服務令時的表現, D2必須在2019年8月5日早上9時30分出席第34庭閱讀進度報告的聆訊。

11.假若感化官認為有需要, 可以主動在2019年8月5日之前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已簽署)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