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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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以自僱形式擔任私人弦樂教師。她介紹學生購買樂器後,收取樂器行的佣金,因此被控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1] 。她審訊後脫罪。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19/2018[2019] HKCFI 203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9/2018

[2019] HKCFI 20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呈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1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031號)

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趙鶯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答辯人書面申請日期: 2019年7月26日
上訴人書面回覆日期: 2019年8月2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9年8月19日

1.答辯人以自僱形式擔任私人弦樂教師。她介紹學生購買樂器後,收取樂器行的佣金,因此被控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1]。她審訊後脫罪。

2.上訴人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於2018年9月13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6月3日頒下判案書,維持裁判官的「無罪」裁決。

答辯人訟費申請

4.答辯人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上訴的訟費。上訴人亦致函法庭,表示不反對有關訟費申請 (但只適宜交由一位大律師處理[2])。

命令

5.由於上訴人不反對答辯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答辯人可獲本上訴的訟費 (附帶准予聘用一位大律師的證書);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林嘉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阮兆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由梁陳彭律師行代表申請。


[1]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第9(1)(a)條。

[2] With a certificate limited to one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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