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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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的受害人“X”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2000年1月在國內出生。控方指申請人自2012年7、8月期間,開始性侵犯當時約12歲的X,並在2015年7、8月(當時X約15歲)強姦X,及在2016年9月(當時X約16歲)再次“非禮”X。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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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2/2018及CACC 283/2018 CACC 28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8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CC 283/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83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案件的受害人“X”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2000年1月在國內出生。控方指申請人自2012年7、8月期間,開始性侵犯當時約12歲的X,並在2015年7、8月(當時X約15歲)強姦X,及在2016年9月(當時X約16歲)再次“非禮”X。 2.本席不打算詳細描述申請人侵犯X的經過。 3.但申請人在HCCC 445/2017案明確承認三項“非禮”罪和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X)作出猥褻行為罪。和該些控罪有關的案情必然有向申請人宣讀,而申請人亦必然有表示同意該些案情。 4.申請人指受法律援助署職員誤導一事亦已經原審法官審議。原審法官拒絕他要求改變答辯的裁決是正確的。申請人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據推翻他在HCCC 445/2017案所承認的四項控罪。 5.HCCC 444/2017案的裁決全建基在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裁決。 陪審團必然是否定申請人的解釋,並接納控方證人,特別是X的證據指申請人有強姦及“非禮”X。 6.本席有小心閱讀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導詞。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示是全面、正確及公正的。 7.申請人要求推翻陪審團作出針對他的有罪裁決根本亦沒有可爭拗的論據支持。 8.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在兩宗案件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判刑 9.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性侵犯案件。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而申請人首次侵犯受害人時,她只有12歲。 10.申請人侵犯受害人的時段長達4至5年,而侵犯的手法亦是同類案件中極為惡劣的。 11.本席認為個別控罪的判刑和總刑期14年半是恰當的判刑,絕非明顯過重。 12.因此,本席亦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希哲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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