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良和(又名梁華及和田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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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8月18日在深水埗通州街與欽州街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內含6.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3克晶狀固體(俗稱「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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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1/2018 [2019] HKDC 1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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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8月18日在深水埗通州街與欽州街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內含6.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3克晶狀固體(俗稱「冰毒」)。 案情撮述 2.被告人在案發日被警員在罪行詳情內位置截停。被告人當時手拿涉案冰毒,於是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 3.控方考慮到毒品份量和被告人個人狀況後決定控告被告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4.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時管有涉案冰毒作非法販運用途,裁定罪名成立。 定罪紀錄 5.被告人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第一項為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罪,於1988年判守行為12個月。第二項為違法進出禁區,在2017年7月定罪後罰款$2000。 6.被告人最後一次定罪為2018年3月,就管有違法武器被判監4星期,由於判刑前一直被還押,判刑後6天就被釋放。 求情陳詞 7.被告人越南出生,現年46歲,教育至小學程度。被告人在1989年前往日本工作,之前曾經以難民身份逗留香港約兩年,期間干犯了以上提到的第一項控罪。被告人在2008年因日本工作證件到期回到越南 。 2010年來港後尋求庇護 , 希望可以再次回到日本工作。 8.被告人現在依靠太太約1萬元工資和國際救援組織每月一百多元津貼過活。被告人透過代表大律師表示他會偶爾使用毒品,但與本案中毒品沒有任何關係。 9.林大律師公平地指出本案沒有任何理由讓法庭可以偏離上訴庭的判刑指引。 判刑指引 10.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譚伊真)[2014] 4 HKC 256;CACC 542/2011案例,販運0至10克冰毒的判刑指引為3至7年監禁。 11.若以純算術方式套用以上指引,涉案6.2克冰毒的判刑起點應為65個月。這也是本席採納的判刑起點。 12.在案例HKSAR v Singh Gursevak [2019] HKCA 179; CACC 139/2018中,上訴庭重申被告人身為表格8持有人而在香港干犯刑事罪行為加重罪責因素,而加刑幅度需由判刑法官視乎罪行性質,干犯控罪的情況,對受害人或整體上對香港社會的打擊,及對香港聲譽的打擊而決定。 13.在案例HKSAR v Joof Shaihou [2018] HKCA 362; CACC 252/2017中,上訴庭確認一般表格8持有人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加刑幅度不應該少於6個月,並需要因應毒品份量增加而作上調,認為這樣才可以達至阻嚇效果。在該案中,販運的毒品份量為397克可卡因,而因上訴人為表格8持有人而加刑的幅度為12個月監禁。 14.考慮到被告人在本案中販運6.2克冰毒,就這項加重罪責元素加刑6個月。 15.有關被告人在離開監牢後5個月干犯本案控罪這可能加刑因素方面,本席認為現有刑罰對被告人而言已經足夠,因此不以此進一步加刑。 16.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足以讓本席偏離判刑指引或作出刑期扣減的求情因素。 17.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沒有任何認罪後給予的量刑扣減,判監7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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