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思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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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透露,2018年9月21日大約凌晨2時,警員在九龍旺角登打士街截停一輛的士進行檢查,並且向坐在後排乘客坐位的被告人進行搜身。警員在被告人內褲與私處之間搜出被一張紙巾包裹著的兩個透明袋,一個內有九個膠袋,另一個內有四十個膠袋,而每個膠袋內皆載有可卡因毒品。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聲稱這些毒品是屬於他所有。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現金港幣4,560元。政府化驗師證實從被告撿取的四十九個膠袋,載有總共內含8.21克可卡因的共9.28克固體,這些毒品市值估計是港幣大約12,000元。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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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7/2018 [2019] HKDC 10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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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方案情透露,2018年9月21日大約凌晨2時,警員在九龍旺角登打士街截停一輛的士進行檢查,並且向坐在後排乘客坐位的被告人進行搜身。警員在被告人內褲與私處之間搜出被一張紙巾包裹著的兩個透明袋,一個內有九個膠袋,另一個內有四十個膠袋,而每個膠袋內皆載有可卡因毒品。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聲稱這些毒品是屬於他所有。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現金港幣4,560元。政府化驗師證實從被告撿取的四十九個膠袋,載有總共內含8.21克可卡因的共9.28克固體,這些毒品市值估計是港幣大約12,000元。 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現年31歲,有十五次定罪紀錄,其中十二項控罪與毒品有關,有兩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上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在2017年6月21日,與另一罪行共被判監36個月。被告人在2018年6月27日才出獄。 4.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任職裝修工人,月入15,000元,他已經離婚,與11歲女兒及父母同住。黃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是第一時間坦白認罪,他是因為毒癮而犯案。有關黃大律師在書面陳述聲稱涉案的毒品其中有5克是自用之說,黃大律師解釋,被告人不能夠確定自用份量。本席表明不能夠接受因為黃大律師代言而接納這個說法,並且詢問辯方是否想提出證據支持這說法。黃大律師索取指示後,確認被告人不會提出證據,但被告人確有毒癮,他在獄中的驗尿報告可以支持這個說法。黃大律師公正地接納,被告人在出獄之後不久便再犯案,而且有多次的毒品紀錄,法庭是有權以積犯原則加刑,但他解釋這都是因為被告人毒癮所致。 判刑理由 5.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案及AG v Rojas案定下了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上限至10克者,判監2至5年。本案涉及可卡因8.21克,量刑起點應該大約是四年半監禁。 6.被告人在獄中驗尿發現有可卡因,本席接納他有吸服可卡因的毒癮,但是本席不能夠接納涉案毒品內有顯著或極可觀部分是被告人自用的[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達隆案(CACC 27/2016)解釋Wong Suet Hau案所說的“significant proportion”),所以本席不會給予周俊生案所說的10至25%的量刑起點下調幅度;但本席可以接納有很少部分的涉案毒品是被告人自用,所以本席酌情以四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7.被告人有多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其中兩次更加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可說是屢罰屢犯,為了公眾利益,必須阻止被告人再犯,而且被告人更加是出獄之後不足兩個月便再犯本案。本席認為應以積犯原則提高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因此,本席將量刑起點提高6個月至四年九個月監禁。 8.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沒有其他的減刑理由。 9.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三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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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