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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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當日 ( 2018年4月12日 ) 上午11時許,女事主X與丈夫一起從灣仔站乘搭地鐵,列車到達後,他們成功上車,但車廂非常擠迫——「人緊貼人」。女事主站於近門口左邊玻璃屏障的位置,左手握著玻璃屏障的扶手,她的丈夫在她前面,兩者之間隔着一名背着背囊的男子。女事主形容她的胸部緊貼着前面男子的背囊。上訴人是在臨關車門前迫進車廂的最後一個人,並站在女事主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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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2019 [2019] HKCFI 2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7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7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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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本案涉及在地鐵車廂內非禮的指控。 2.案發當日 ( 2018年4月12日 ) 上午11時許,女事主X與丈夫一起從灣仔站乘搭地鐵,列車到達後,他們成功上車,但車廂非常擠迫——「人緊貼人」。女事主站於近門口左邊玻璃屏障的位置,左手握著玻璃屏障的扶手,她的丈夫在她前面,兩者之間隔着一名背着背囊的男子。女事主形容她的胸部緊貼着前面男子的背囊。上訴人是在臨關車門前迫進車廂的最後一個人,並站在女事主身後。 3.在前往金鐘站途中,她首先感到左胸近乳頭部位微微發熱,同時亦感覺到左胸下有東西移動——「來回掃」。女事主向下望,看見四隻手指 ( 不包括拇指 ) ,伸直在她的左胸位置下掃,微微郁動。女事主於是順着手的方向望過去,看見是站在她身後的上訴人。 4.女事主質問上訴人為何觸摸她,上訴人把左手縮回,然後左手隨即拿着右手的報紙,跟着兩手放在背後,並説「我左手揸報紙,我點會摸你呀」。女事主於是通知丈夫,列車到了金鐘站後,報警處理。 5.其後,上訴人被控以一項猥褻侵犯罪[1]。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陳姵妏席前審理。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判監3星期。現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但在上訴聆訊之前,法庭收到上訴人的通知放棄判刑上訴,因此有關上訴予以撤銷,現只處理定罪上訴。 6.原審時,上訴人私人聘請梁鴻谷大律師代表提出抗辯,他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上訴時,上訴人則由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及劉韻清大律師代表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7.蔡資深大律師提出多點上訴理由。綜合而言,主要批評裁判官採用了一個民事的標準來衡量控方證人的證據;沒有充分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吻合和矛盾之處,錯誤地裁定捉摸女事主的人是上訴人;處理上訴人的證據時,沒有給予自己適當的法律指引,即上訴人的證供是真或有可能是真的,控方便不能成功舉證。最後指裁判官沒有在裁決中清晰地列出有關控罪的元素。 8.首先,令本席關注的一點就是女事主形容被侵犯時,對方所做的動作,是否符合自然法則 (Physical Impossibility) ? 本席的意見 9.她在庭上被要求仔細形容被觸摸的情況。有關證供的謄本如下:
10.從呈堂的照片[2]來看,並根據女事主的證供,她的胸部當時正與前面男子的背囊緊貼着,她的左胸底部與背囊之間不像會有太多的空間。 11.女事主形容對方的手是平放 ( 掌心向上 ) ,四隻手指伸直,左右來回掃她左胸的底部。假設有足夠空間讓這隻手作出這樣的動作,從上而下望,較為可能發生的是看見左手的拇指而看不見其他四隻手指;但很奇怪,女事主所形容的卻是與此恰恰相反。 12.女事主形容被襲的過程也令本席產生一點疑惑。事情的開始是她首先感到左邊乳房近乳頭位置有點發熱,她的乳房當時緊貼着他人的背囊,而列車當時亦移動着,究竟什麼令她有這樣的發熱感覺? 13.會否是來自上訴人的接觸?相信不是,因為往後的接觸並沒有令女事主有發熱的感覺 ( 至少她沒有這樣形容 ) ;她只是形容對方四隻手指在其乳房的下部來回掃,但並沒有談及有發熱的感覺。如果第一次近乳頭的接觸是來自上訴人,那麼本席會預期當他的手接觸其乳房也會令對方有熱的感覺。無論如何,控方也不是指第一次的接觸是來自上訴人。
14.女事主所形容的情況是否可以全單照收,從自然法則的角度來看整體事情,確實有些未能可以合理地解答以上問題。 裁判官處理女事主的證供 15.裁判官回應辯方質疑女事主當時看不見胸部下的手指時說[3]:
16.刑事法要求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是肯定確信有這事情發生;相反,辯方的證供一般而言,只要是真或有可能是真,法庭也得接納為事實。 17.不過,從上文下理來理解,明顯裁判官是回應辯方律師指在這樣情況下不可能看見胸部下的手指的說法,她認為是可以的。但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裁判官在用詞方面可謹慎一點。 結論 18.對於女事主形容被侵犯的過程,本席認為關於對方手部的動作並不符合自然法則,特別是當拇指應看見時卻說看不見,難免令人懷疑當時實際發生了什麼的事。 19.本席認為本案確實存有疑點,因而令有關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20.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一併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歐陽陳何律師行轉聘蔡維邦大律師及劉韻清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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