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950/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陳振國法官.
Divorce – Separation –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s.11 and s.11A(2)(d) – Decree Nisi – Parties married in 1970 with two sons – Dispute over separation start date (2016 vs 2018) – Petitioner claimed separate sleeping and economic independence – Respondent claimed shared living – Court found petitioner's evidence more credible regarding separate sleeping times and lack of sexual relations – Separation established from April 2016 – Marriag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 Decree Nisi granted to become absolute in 6 weeks – No order for costs
Legal issues: Separation period ·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marriage deemed irretrievably broken down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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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950/2018 [2019] HKFC 18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095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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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70年結婚。 4.雙方婚後有兩名兒子:
5.本席需在這裡說明,丈夫的立場是二兒子並不是他的親生兒子,這點是妻子所不同意的。這爭論雖然引發了雙方激烈的矛盾,但事實上這與今天離婚呈請審訊的主要議題關係不大。 6.丈夫的說法是他與妻子於2016年4月開始分居,並於2018年8月27日以分居超過兩年為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但由於丈夫在呈請中完全沒有提及二兒子的存在,因此,他在得到法庭的批准後,於2019年1月22日修改呈請書的內容,加入二兒子的資料,並說明二兒子並不是這段婚姻的家庭子女。 7.妻子一貫的立場是反對離婚呈請,並存檔抗辯書。她的基本說法是訴訟雙方只於2018年4月開始分居,而不是丈夫所說的由2016年4月開始分居,因此,在丈夫於2018年8月27日提出離婚呈請前,雙方分居還未超過2年。由於雙方就離婚的立場南轅北轍,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8.丈夫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2)(d)節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9.基於以上的條文,丈夫如要成功呈請離婚,他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在舉證過程中,他亦要令本席信納他在離婚呈請發出前,他已與妻子分居超過兩年。 爭議 10.丈夫在修改呈請書中第10段是這樣填寫的:
11.由於妻子的說法是雙方的分居只由2018年4月開始,因此,本案審訊的主要爭議點便是:丈夫可否成功舉證在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的這時段內,雙方是有法律上認可的分居事實。 丈夫的證據 12.丈夫雖然根據法庭的指示,於2019年4月4日存檔了他的敍事誓章,但可惜的是有關事實的敍述方面只有一頁,而且主要是關於二兒子的基因測試結果和他不是親生兒子的說法,另外就是有關房產和經濟上的要求,而有關分居和婚姻是否到了無可挽救方面的論述和證據則完全欠奉。 13.這是非常不滿意的情況。由於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本席決定容許雙方在庭上提出他們的口頭證供,以補充他們證供上的不足。 14.根據丈夫庭上的證供,他基本上只是重複呈請書中就有關雙方分居方面的描述,即雙方分床而睡;沒有夫妻生活;沒有共同社交生活;雙方經濟獨立等等。丈夫亦表示,在有關時段內,他雖然與妻子睡同一張床,但不是同時睡覺。丈夫是夜班保安員,晚上是妻子睡在他們房間的床上,當他日間下班後回家,妻子已起床,然後他才睡。至於當他不用上班的那天,丈夫已準備了一块木板,用此睡在廳中,因此,丈夫說在有關時段內,他並沒有同妻子同時睡在一起。丈夫亦表示,他與妻子已沒有性行為約10年。 妻子的證供 15.妻子根據法庭的指示於2019年4月9日存檔了她的證人供詞,雖然她的證詞仍有不少部份是談及二兒子和雙方經濟上的紛爭,但至少其中有部份的證供是與雙方有否分居的爭議是有關的。妻子在供詞第一段近尾的部份是這樣寫的:
16.從妻子的說法來看,她否認雙方從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是有分居的這一事實,她似乎是說雙方在該時段內是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至於共同生活的內容則包括:
17.在妻子的誓章中,她亦呈遞了雙方在內地就離婚所進行的兩次初審判決(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和一次上訴的判決(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除此之外,雙方亦就財產爭議在內地進行訴訟,包括一審訴訟和上訴,但該些有關財產的訴訟與目前的爭議關係不大。 18.從兩次的內地離婚訴訟來看,它們都是由丈夫提出,妻子反對。結果是內地法院認為雙方的婚姻未到破裂情度,故一審法院拒絕丈夫的離婚申請,而上訴法院亦維持有關的一審判決。 19.妻子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雙方並沒有從2016年4月開始分居,因此,她要求法庭撤銷丈夫的離婚呈請。 妻子的證人 20.妻子傳召了二兒子作供。從他的文字誓章和庭上證供來看,他基本是支持妻子的說法。 討論 21.本席留意到本案現時的主要爭議是:雙方在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這時段內有否分居。 22.如果從丈夫在內地申請離婚的訴訟結果來看,丈夫的兩次申請都被拒絕,理由是當地法院認為雙方仍有共同生活,婚姻亦未到破裂情度,表面上看,這似乎對丈夫的呈請不利。但本席審視過內地判案書的內容,內地法院似乎沒有詳細討論雙方是怎樣的共同生活,從而達至婚姻未到破裂的結論。再者,就以香港的法律原則來說,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是要考慮雙方有否在同一住戶中共同生活。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內地法院是否以同一標準來考慮丈夫在內地的離婚申請,因此,本席認為內地法院就雙方共同生活和婚姻未到破裂階段的裁決,只能有參考作用,但不能完全決定雙方在香港的婚姻法例下是否有法例所認可的分居。 23.本席在審視本案的所有證據後,留意到以下幾點重要事實:
24.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丈夫就雙方從2016年4月起已沒有共同生活和已開始分居的說法比較可信。本席信納訴訟雙方於2016年4月已開始分居,這是在離婚呈請提出前已超過兩年,本席因而信納這婚姻已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 命令 25.由於婚姻已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本席頒發一個暫准的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將於6星期後轉為絕對的離婚令。 訟費 26.丈夫不要求訟費,雙方亦沒有法律代表,本席認為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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