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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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payment – Moving expense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Factors under s.7 – Wife's financial need – Husband's financial capacity – Lump sum of HK$20,000 award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lump sum payment · Costs order
Outcome: Lump sum payment of HK$20,000 awarded to Respondent; Costs order: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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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950/2018 [2021] HKFC 4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0950宗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這是一宗答辯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70年結婚。 4.雙方婚後有兩名兒子:
5.本席需在這裡說明,丈夫的立場是二兒子並不是他的親生兒子,這點是妻子所不同意的。這爭論雖然引發了雙方激烈的矛盾,但事實上這與今天附屬濟助審訊的主要議題無關。 6.丈夫的離婚呈請基礎是他與妻子於2016年4月開始分居,並於2018年8月27日以分居超過兩年為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 妻子反對離婚呈請,並存檔抗辯書。法庭於2019年7月11日就離婚呈請進行審訊後,信納丈夫的證據,滿意雙方的婚姻已到了無可挽救的階段,並於當天頒發暫准離婚令。該暫准離婚令於2019年9月10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7.就有關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由於雙方的立場可說是南轅北轍,因此,本席決定免去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並直接排期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8.從妻子過往的立場可見,她的附屬濟助要求是不太確定的。在案件提訊時,她曾要求丈夫支付整筆性付款27,000元。她的說法是: 這27,000元是她早前獲得法律援助時所需支付的部份律師費金額,她現時已取消法律援助,但她認為丈夫應補償她這方面的損失。但在今天的審訊時,她的要求是丈夫支須支付給她整筆性付款50,000元,作為她將來搬屋的支出。 9.丈夫的立場則是: 他需要供養現時的女朋友和兩名年幼的子女(分別為11歲和9歲),因此,他沒有能力支付這金額。 妻子的證據 10.從妻子2019年12月1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妻子現年72歲,因年齡和身體多病的關係,她已經退休,現時依靠政府的3,585元高齡津貼和兒子的支持過活。至於銀行存款方面,妻子確定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資料,即她有銀行存款約20,000元。從證據顯示,雙方過往多年都是居於樂華邨的公屋單位中,該單位是以丈夫的名義登記,因此,當離婚令頒發後,妻子便須搬離樂華邨單位。妻子從2020年5月起,便暫居於兒子在安泰邨的公屋單位內,與兒子、媳婦和兩名年幼的孫兒一起居住,現等待房屋署分配公屋單位給她。雖然她何時能分到合適單位還未肯定,但由於她是沒有經濟能力搬遷,因此,她要求丈夫支付整筆性付款50,000元,以資助她的搬遷費用。 11.從證據顯示,雙方在老家開平市是聯名擁有7個物業。雙方曾就該些物業在內地法院進行訴訟,內地法院已於2016年最終裁定他們2人共同擁有該些物業。但由於雙方爭拗不斷,現時5個住宅物業是空置的,兩個商用物業亦收不到租金。訴訟雙方似乎都同意該些物業的經濟價值和收益現時是零。 丈夫的證據 12.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丈夫現年72歲,他於2011年已從香港電車公司正式退休,但從2019年起,他重新以合約形式受聘於電車公司為木工,每月收入為約18,000元,加上約1,350元的長者津貼,丈夫的每月總收入約為19,500元。但由於他需供養女朋友和兩名年幼子女,他現時的每月支出是約19,000元,因此,他每月都是足襟見肘。至於銀行方面,丈夫是有存款約150,000元。 法律 13.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本席的裁決和理由 14.本席考慮過有關的法律和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給予妻子一個金額為20,000元的整筆性付款是為適當。本席作這命令是基於以下理由:
命令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正式頒令丈夫須於本裁決的14天內,支付20,000元的整筆性付款給妻子,以完全及最終滿足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 訟費 16.本席考慮過雙方就訟費的陳詞後,本席裁定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呈請人: 親自應訊 答辯人: 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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