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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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原先被控一項危險駕駛控罪 ( 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吊銷駕駛執照6個月及需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 。上訴後改判不小心駕駛,本席並於2019年7月19日頒下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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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8/2018 [2019] HKCFI 22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148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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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上訴人原先被控一項危險駕駛控罪 ( 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吊銷駕駛執照6個月及需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 。上訴後改判不小心駕駛,本席並於2019年7月19日頒下判案書。 2.由於在上一次上訴時,上訴一方並沒有就刑罰同時提出上訴,因此上訴一方事後要求本席重新處理判刑的問題。代表上訴人的袁焌碩大律師認為,現在控罪既然更改為較輕的罪行,有關的判刑也不能成立。 3.在程序方面而言,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生指出,由於本席把原先的控罪修改為另一控罪,本席有權繼續就該改判的控罪作出適當的判罰[1]。袁大律師對此沒有爭議。 4.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上訴人駕駛一輛電單車駛進路中央一處行人過路等候區,並把其電單車停泊在該處。過程中,一名等候過馬路的途人讓開給他駛過,而當時上訴人的車速並不快,大約10公里左右。 5.萬專員強調,當時有途人需要閃避上訴人的電單車,而該處並非一般途人可預計有車輛駛至的地方,因此認為吊銷駕駛執照的命令應維持但可以一個較短的時段代替。 6.本案的證據顯示該途人並非在閃避,而是看見上訴人駕駛着電單車向着他的方向駛來而向右移動一步,好讓電單車駛經過而已。本席認為他的駕駛方式未有對他人構成實質的危險,充其量只是令人不便;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吊銷其駕駛執照確實有點嚴苛。 7.最後,本席把原先的判罰撤銷,以罰款港幣1,000元代替。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柯廣耀、劉慧兒律師事務所轉聘袁焌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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