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玉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78/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ugust 2019.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9月14日在香港,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油麻地上海街152-154號地下「不一樣飯聚」)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5,000元。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78/2018[2019] HKDC 119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8/2018

[2019] HKDC 11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7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玉媚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志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9月14日在香港,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油麻地上海街152-154號地下「不一樣飯聚」)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5,000元。

案情撮述

2.在有關時段,被告人在油麻地上海街「另一種飯聚」餐廳任職侍應。

3.於2018年9月15日,餐廳經理在早上如常回到餐廳時發現收銀櫃檯的兩個櫃桶內的合共五千元港幣現金不翼而飛。翻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後發現被告人曾經在之前晚上打開餐廳後門讓一名男子進入餐廳,帶同男子進入廚房後,將一對膠手套拿進廚房。

4.在所有人離開餐廳後,片段顯示該名男子從廚房步出,進入餐廳前舖收銀機位置,戴著手套嘗試打開櫃桶,最終成功從兩個櫃桶內偷取該5000元。

5.經理報警。警方前往被告人報稱居所就有關盜竊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呀Sir我知咩事」。

6.被告人在被帶返警署後進行警誡會面,內容紀錄在口供紙上。

7.被告人在警誡後說她知道警員拘捕她是因為昨天晚上「肥仔」在她餐廳偷東西。被告人承認該男子在晚上10時30分左右到達餐廳後巷找被告人,要被告人協助他躲在餐廳廚房。被告人照做,又按男子要求將一對黑色膠手套拿給了男子。被告人後來就離開了餐廳。

8.被告人說她知道該男子躲在廚房內是要在餐廳無人時在內餐廳內偷竊。被告人不知道男子最後偷了甚麼,而該男子也沒有將偷來的財物分給被告人。

9.基於被告人的招認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內容,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時夥同該名在逃不知名男子一起干犯本案控罪。

定罪紀錄

10.被告人在2015年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接受戒毒所療程。本席不因此而加重被告人本案中的刑罰。

求情陳詞

11.被告人現年48歲, 香港出生,教育至中學3年級程度。被告人約在2001年離婚,之後獨自照顧兩名兒子。被告人在案發時於涉案餐廳工作。

12.被告人有約5年服用冰毒習慣。馬大律師說被告人的毒癮由被告人男朋友而起,有可能影響到被告人的思考及判斷能力。

13.被告人的30多年好朋友朱女士,被告人兩位20多歲兒子及被告人工作餐廳的前經理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他們指出被告人基本上是一個好人,努力工作養大孩子。朱女士表示被告人為人比較容易相信別人和受人影響,希望法庭給她一個機會。

14.馬大律師同意被告人干犯本案罪行時是餐廳僱員,因此涉及違反誠信的元素,但是馬大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侍應生而非經理般的比較高級的僱員,因此違反程度屬輕微。

判刑考慮

15.入屋犯法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16.涉案單位屬非住宅物業,根據訂立已久的判刑指引,在沒有任何加重罪責或減輕罪責的情形下,初犯者的刑期應為30個月的判刑起點[1]

17.被告人在本案中扮演頗為重要角色,是她負責打開後門讓肥仔進入餐廳和讓肥仔躲在廚房內,更提供了後來肥仔在盜竊時戴著的膠手套。

18.被告人當時清楚知道肥仔將會在餐廳內盜竊。一如過往案例[2]明確指出,被告人作為共犯的罪責不比肥仔為低,因此,本席認為有關判刑指引適用於被告人,採納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

19.本席認為判刑對被告人是足夠懲罰,不因違反誠信而加重刑罰。

20.雖然本席同情被告人過往經歷,但是馬大律師沒有代被告人提出任何足以讓本席偏離判刑指引的求情理由。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認罪量刑折扣,判監30個月。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1]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2]   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Tsz Kin (曹子建) [2004] 2 HKC 139; CAAR 1/2003。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7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