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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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面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對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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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90/2018[2019] HKCFI 23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90/2018

[2019] HKCFI 23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19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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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9年7月30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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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司徒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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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9年9月16日
判決日期: 2019年9月16日

1.申請人面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對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2.本席在2019年7月30日頒下判詞, 駁回申請人兩項控罪的上訴。

3.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要求本席頒發證書,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以便申請人能夠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代表申請人的孔大律師提出兩個法律問題。第一個問題分為A及B部分,A部分簡而言之是有關於《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中的索取利益罪的犯罪思想元素(Mens Rea)是甚麼?這個問題源於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志雲案(2017) 20 HKCFAR 98判詞第 21 及70 段, 解釋索取利益罪的犯罪思想元素時用字存在差異。孔大律師陳詞指出,這情況並不理想,下級法院需要終審法院清楚指示究竟陳志雲案判詞第 21及70 段應該如何理解。

5.本席同意這部份是可合理爭辯的。不過, 由於第一個問題的A部分已足以涵蓋B部分,所以B部分並不需要。

6.第二個問題是涉及第 9 條罪行中「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這片語應如何解讀。本席認為, 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已經對此片語所指的受禁止作為清楚說明, 所以沒有需要澄清之處; 而且, 案中事實足以證明申請人的作為, 必然屬於受禁止作為。申請人的論點沒有可供合理爭辯之處,本席就此問題拒絕發出證明書。

7.答辯人反對此申請。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指出, 鑒於裁判官的事實認定, 申請人提出的問題都只是學術性討論,最終申請人的定罪不會受到影響。

8.本席認為,本席的決定有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9.因以上理由,本席修改申請人的問題一,並發出證明書如下:

“甚麼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索取利益罪行的犯罪思想元素(Mens Rea); 特別是應如何解讀律政司司長訴陳志雲案(2017)20 HKCFAR 98判詞第21及70段?”

“What is the mens rea for the offence of solicitation of an advantage under s.9(1) of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in particular, how should paragraphs 21 and 70 of the judgment of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2017)20 HKCFAR 98 be understood?”

10.此申請之訟費歸於訟䅁中。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及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翁歐律師行轉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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