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對 叶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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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9年6月2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著許家灝聆案官在2019年6月11日所作的裁決作出上訴。

Case No.HCMP 210/2019[2019] HKCFI 245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10/2019

[2019] HKCFI 24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高院雜項

案件編號2019年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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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賴容  

被告人 叶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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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聆訊日期 : 2019年10月4日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10月4日

判 決 書

1.原告人於2019年6月2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著許家灝聆案官在2019年6月11日所作的裁決作出上訴。

2.本席首先簡單說明本上訴的背景:

(1)  被告人於2019年3月15日藉傳票提出申請,請求法庭頒令規定原告人須把被告人的帳單號碼B0000093 ( 日期為2019年1月15日 ) (“B93帳單”) 和B0000094 ( 日期為2019年1月16日 ) (“B94帳單”) 交予聆案官評定訟費,同時請求法庭頒下相關的濟助。

(2)  被告人的傳票,於2019年3月26日在黎達祥聆案官席前進行首次聆訊。黎聆案官當天指示,被告人須提供B93帳單的中文譯本給原告人。

(3)  被告人於2019年4月18日,以普通郵遞的方式把黎聆案官在2019年3月26日所作的命令蓋印副本和B93帳單的中文譯本,送達予原告人。

(4)  被告人的傳票,於2019年5日21日在黎聆案官席前進行審理。黎聆案官當天的頒令,包括許可被告人撤銷有關B94帳單的申請,並且指示把B93帳單交予聆案官評定訟費。

(5)  原告人於2019年5月27日藉傳票提出申請,原告人在該傳票中表示:

“5月21日沒有任何法官指示的証物。被告的文件2019年1月15日是不合法,所以申請出庭,評定訟費。”

(6)  原告人的傳票,於2019年6月11日在許家灝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就著該傳票,許聆案官決定不作任何命令,同時原告人須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被告人。

3.原告人約於2019年7月29日來信法庭,該信件的標題是“以下是和解方案”,但信件的內容其實不是甚麼和解方案,而是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指控。

4.本席考慮了有關本上訴的證據和陳詞,原告人的上訴是完全沒有理據的。黎聆案官己經在2019年5月21日就著B93帳單的訟費評定作出命令,原告人沒有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有關B93帳單的訟費評定,須按照該命令的規定辦理。B93帳單中所列出的費用,原告人需要支付多少,將會在有關的訟費評定中由法庭決定。原告人藉日期為2019年5月27日的傳票提出的申請,是難以理解和毫無理據的,許聆案官在2019年6月11日所作的決定,完全正確。

5.本席駁回上訴。原告人須支付本上訴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予被告人,金額經簡單評定為HK$15,000。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葉美好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