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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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非法販運51.18克“冰毒”和6.78克可卡因後被高等法庭原訟法庭法官判處入獄8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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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61/2019 [2019] HKCA 11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6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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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承認非法販運51.18克“冰毒”和6.78克可卡因後被高等法庭原訟法庭法官判處入獄8年2個月。 2.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3.2017年11月19日,警員截查申請人並在其駕駛的私家車內檢獲控罪所指的毒品。警員亦在申請人身上搜出兩部手提電話。 4.上述涉案“冰毒”的零售價約為21,000港元,而可卡因的零售價則約為7,000港元至10,000港元。 5.申請人有7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三項“販毒”罪。他在2001年至2014年間曾因干犯該三項“販毒”罪,而分別被判處入獄8年半、5年及10個月監禁。 6.“販毒”是極為嚴重的罪行,為了避免販毒者有僥倖的想法,法庭就“販毒”罪行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 7.誠如原審法官正確指出,即使單單考慮販運51.18克“冰毒”,適當的量刑基準已是9年9個月監禁,而販運6.78克可卡因,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9個月監禁。 8.假若將全部毒品視為同是“冰毒”,則近6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應超過10年。 9.原審法官以10年為量刑基準已是對申請人寬大的處理方法。 10.當然本案有多項加重罪責因素,除了涉案毒品是兩類而非單一類外,申請人有多次犯罪記錄,包括三項“販毒”罪。原審法官將量刑基準提升至10年3個月絕對是合理和正確的。 11.申請人沒有適時認罪而只在開審日當天認罪。原審法官給予他20%的刑期扣減而得出8年2個月的判刑,絕對是合理而非明顯過重的。 12.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更沒有成功機會。 13.因此,本席不批准他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許顯祖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