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肇倫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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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申請人原審時被控多項涉及貪污指控的《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行。經審訊後,部份控罪裁定罪成,兩人一共被判處總刑期9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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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8/2018 [2019] HKCFI 25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3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34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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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案兩名申請人原審時被控多項涉及貪污指控的《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行。經審訊後,部份控罪裁定罪成,兩人一共被判處總刑期9個月的監禁。 2.他倆較早前就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本席駁回有關上訴並於2019年7月26日頒下判詞;現兩人向本席申請證書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關於案件的詳情與及駁回上訴的理由,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請參閱本席的判詞。 4.不論原審或上訴時,兩名申請人均有律師代表,但在是次申請證書的聆訊時,兩人則自行處理。 5.第一申請人提出以下兩點理由:
6.第二申請人提出以下四點理由:
7.就第二申請人的申請理由而言,控方與及法庭都是在聆訊當天才收到有關的內容,但答辯人向法庭表示不用押後,可即時作出回應。 8.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羅心怡小姐指出兩名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理由只涉及事實的爭議,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及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議題,因此要求本席拒絕他們的申請。 9.原審時,控方的立場是基於「甜頭」這個概念提出檢控;上訴時,代表第二申請人的律師力陳鑒於終審法院在陳志雲一案中提出第9條應考慮「不利主事人」的法律觀點,是根本地改變了過往對第9條一直所持的法律概念。套用在「甜頭」這個概念時,也起了重大的改變。不過,代表第一申請人的律師卻持相反意見,認為陳志雲案並沒有把第9條的法律概念作出任何根本性的改變。 10.仔細考慮過這個問題,本席最終同意第一申請人律師所言,陳志雲案並沒有把第9條的法律概念作出根本性的改變。其實,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Cheung Kwun Yin[1]案就「不利主事人」已有所論述,只是用詞方面與陳志雲案稍有不同,但意思卻是殊途同歸。 11.值得留意的是,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中亦有提及上訴庭對第9條持有錯誤的理解,而這些上訴庭案例都是在Cheung Kwun Yin案之後處理的。或許由於這情況而令人產生一種錯誤印象——陳志雲案把第9條的法律概念作出根本性的改變。 12.本席認為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只是把過往曾經對第9條存有的錯誤法律觀念糾正過來,按照Cheung Kwun Yin案的概念以另一種方式表達而已。因此,本席並不認為「甜頭」這個概念屬於涉及具有重大及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議題。 13.至於兩名申請人所提出的其他理由,本席同意羅高級檢控官的陳述,這些只是涉及事實方面的爭議。 14.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兩名申請人的證書申請,拒絕作出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2009) 12 HKCFAR 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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