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肇倫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38/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October 2019.

1. 本案兩名申請人原審時被控多項涉及貪污指控的《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行。經審訊後,部份控罪裁定罪成,兩人一共被判處總刑期9個月的監禁。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38/2018[2019] HKCFI 254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38/2018

[2019] HKCFI 25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3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34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9年7月26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 梁肇倫  
第二申請人 朱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及判決日期: 2019年10月1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判決理由書

1.本案兩名申請人原審時被控多項涉及貪污指控的《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行。經審訊後,部份控罪裁定罪成,兩人一共被判處總刑期9個月的監禁。

2.他倆較早前就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本席駁回有關上訴並於2019年7月26日頒下判詞;現兩人向本席申請證書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關於案件的詳情與及駁回上訴的理由,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請參閱本席的判詞。

4.不論原審或上訴時,兩名申請人均有律師代表,但在是次申請證書的聆訊時,兩人則自行處理。

5.第一申請人提出以下兩點理由:

(1)  「合理辯解」

按當時銀行員工守則,員工需自行衡量有否利益衝突,如沒有便不用上報和審批;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有所偏頗,因此沒有利益衝突——這足以構成合理辯解。

(2)  「不利主事人」

銀行守則加上收禮準則,顯示銀行預計員工有機會收到禮物和款待,而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任何偏頗情況,所以沒有破壞代理人的忠誠關係。

6.第二申請人提出以下四點理由:

(1)  「甜頭」

甜頭泛指有目的地輸送利益,產生不利於公平原則的指控。控方所提出的甜頭指控並不需要有不利的因素,這一刀切的做法,將所有正常人的合理社交生活變成可被控指控的有力證據——這於法不合。

(2)  「銀行員工守則」

銀行的守則並非第二申訴申請人公司的準則,跟他沒有任何關係,第二申請人只須遵守的是香港法律。

(3)  「疑點利益」

案中疑點重重,控方主要證人大話連篇,控方陳詞卻隻字不提。

(4)  「部份控罪定罪」

第二申請人被控7項控罪,當中3項裁定罪名不成立,這顯示相關控罪有疑點。而這7項控罪發生都是圍繞着第一申請人結婚前後,生活中的瑣碎事情,金額相若,貫穿這7項控罪的辯解主要都是基於朋友關係,每項控罪的朋友關係之考慮都應該是一樣的。

7.就第二申請人的申請理由而言,控方與及法庭都是在聆訊當天才收到有關的內容,但答辯人向法庭表示不用押後,可即時作出回應。

8.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羅心怡小姐指出兩名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理由只涉及事實的爭議,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及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議題,因此要求本席拒絕他們的申請。

9.原審時,控方的立場是基於「甜頭」這個概念提出檢控;上訴時,代表第二申請人的律師力陳鑒於終審法院在陳志雲一案中提出第9條應考慮「不利主事人」的法律觀點,是根本地改變了過往對第9條一直所持的法律概念。套用在「甜頭」這個概念時,也起了重大的改變。不過,代表第一申請人的律師卻持相反意見,認為陳志雲案並沒有把第9條的法律概念作出任何根本性的改變。

10.仔細考慮過這個問題,本席最終同意第一申請人律師所言,陳志雲案並沒有把第9條的法律概念作出根本性的改變。其實,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Cheung Kwun Yin[1]案就「不利主事人」已有所論述,只是用詞方面與陳志雲案稍有不同,但意思卻是殊途同歸。

11.值得留意的是,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中亦有提及上訴庭對第9條持有錯誤的理解,而這些上訴庭案例都是在Cheung Kwun Yin案之後處理的。或許由於這情況而令人產生一種錯誤印象——陳志雲案把第9條的法律概念作出根本性的改變。

12.本席認為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只是把過往曾經對第9條存有的錯誤法律觀念糾正過來,按照Cheung Kwun Yin案的概念以另一種方式表達而已。因此,本席並不認為「甜頭」這個概念屬於涉及具有重大及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議題。

13.至於兩名申請人所提出的其他理由,本席同意羅高級檢控官的陳述,這些只是涉及事實方面的爭議。

14.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兩名申請人的證書申請,拒絕作出頒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2009) 12 HKCFAR 568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53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