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谷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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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書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控罪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18年8月1日,身為新界元朗教育路一大廈單位的擁有人,不遵從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於2018年7月3日送達的妨擾事故通知的規定,在該通知送達日期起計28日內,減除妨擾事故,即須採取適當行動以減除該等妨擾事故及防止滲水到下層處所,以及防止再有類似的妨擾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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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8/2019 [2019] HKCFI 2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34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840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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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書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控罪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18年8月1日,身為新界元朗教育路一大廈單位的擁有人,不遵從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於2018年7月3日送達的妨擾事故通知的規定,在該通知送達日期起計28日內,減除妨擾事故,即須採取適當行動以減除該等妨擾事故及防止滲水到下層處所,以及防止再有類似的妨擾事故發生。 控方案情 2.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收到投訴指元朗教育路一大廈三樓E室一號房 (3E/1) 的天花有滲漏。控方第一證人蘇先生 (食環署衞生督察) 在2017年6月13日到達現場視察。他量度天花時,發現有滲水現象出現,便往上層單位四樓E室 (4E) 調查。當到達4E後,蘇先生使用不同顏色的染色劑,倒進住戶的坐廁、洗手盆等地方,以測試喉管有沒有破損、滲漏。 3.2017年7月20日,蘇先生到達3E/1覆檢色水測試結果,發現4E的水管都沒有滲漏,但發現3E/1天花依然有滲漏。蘇先生的結論是4E內各戶的水管都正常,3E/1天花的滲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4.2017年8月25日,控方第五證人黃先生到達3E/1,他是外判承辦商現代試驗顧問有限公司 (現代) 的職員,他使用濕度儀檢測天花的濕度,發現天花有滲漏。 5.2017年10月2日下午,黃先生再到達4E的一、二及五號房,使用不同顏料進行蓄水測試,上訴人當時亦在場。2017年10月3日,黃先生返回3E/1進行初步覆檢,但並無特別發現。2017年11月1日,他再去到3E/l做覆檢,發現天花出現螢光素鈉的顏色,而這顏色是曾經在4E二號房 (4E/2) 使用過的。 6.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都是食環署的職員,他們負責制備及寄出涉案的通知書,但通知書被退回。 7.控方第四證人陳先生是食環署另一衞生督察。他在2018年7月3日攜同通知書到達4E室,將通知書張貼於4E其中一房間的大門上,並拍照作紀錄。 8.2018年8月24日下午,陳先生到達3E/1室量度天花,發現天花依然有滲水現象。及後,他前往4E/2檢查了4E/2廁所的地台,發現地台曾經修補過。陳先生和4E/2的租客相約了時間,由現代去進行確認漏水測試。 9.2018年9月4日,黃先生和陳先生返回3E/1。黃先生測試該天花的濕度,發現仍然超標。之後,他和陳先生到達4E/2,以酸性紅的顏料做蓄水測試。2018年10月13日,黃先生到達3E/1,發現天花有酸性紅的顏色,濕度依然超標。 10.控方第六證人蔡先生受僱於現代是一名專業主任。當現代的同事收集得有關漏水的資料及製作成報告後,他便會審閱這些資料、報告,及會為漏水的原因提出建議。蔡先生確認3E/1天花的滲漏是由4E/2浴室的地台引起的。 辯方案情 11.上訴人指控方的6位證人,全都說謊。他們合謀冤枉、陷害她。2018年8月24日,控方第四證人陳先生,曾帶她到3E/1去視察,她發現這間房是沒有窗的,而天花則充滿了因煮飯而產生的蒸氣。 12.上訴人又指,因為4E/1廁所的水渠淤塞了,污水由4E/1倒流到4E/2,已經有數年了。她曾經使用通渠水疏導,但不久又再淤塞,污水又再倒流到4E/2。上訴人的租客曾向她投訴污水倒流,但最終給上訴人趕走了。 13.上訴人亦傳召水務署的邱先生作供。邱先生是用戶服務督察,負責處理用戶的投訴。上訴人曾向他投訴,指有人盜用她的食水,以及她的單位有滲水、漏水等現象。2017年5月某天,邱先生曾經到過4E單位,並發現其中一房間 (應為五號房) 的水渠有滲水、倒流的現象。邱先生向上訴人解釋,這些問題應該交由食環署處理,之後便離開。 上訴理據 14.上訴人指食環署在2017年及2019年皆曾派職員到她的單位檢查,兩次都沒有發現有漏水的情況出現。至於2018年,他們根本就從沒有來過進行檢測,事件全屬虛構出來的,滲漏的情況是在天台發生的,與她無關。 討論 15.扼要而言,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只是重覆初審時她指六位控方證人捏造證供這一點。就此點的爭議,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就控方證人是否捏造證供有以下裁斷:
16.就事實的爭議,包括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等的爭議,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不符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 17.本席有機會看過此案的客觀證據,包括相片,檢測數據及報告等證物,相信這些都絕不可能是捏造出來的。同樣地,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也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說法。假若食環署職員連同外判承辦商合謀捏造證供,陷上訴人不義,他們為何只針對2018年這次的事件大造文章,這實令人費解。即使根據上訴人所述,2018年8月24日陳先生確曾帶她前往3E/1視察,這都進一步引證,即使在2018年8月時份,食環署還在積極地跟進此漏水的個案,故不存在無中生有的情況。 18.上訴人在初審及上訴時在庭上所述的,基本上都是匪夷所思的事情,不值一信。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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