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Ratchtavorn Sek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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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5月30日,警方進行反非法賭博行動,依據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3條發出的賭博授權書突擊搜查香港灣仔駱克道280號平霖商業大廈10樓的處所(“該處所”)。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65/2018[2019] HKDC 14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5/2018

[2019] HKDC 14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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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RATCHTAVORN Sek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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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9年4月29日上午10時11分
出席人士: 廖景棻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se Yuen Ting Wong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3]營辦賭場(Operating a gambling establ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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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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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以下三項控罪:

(1) 非法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控罪一);

(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控罪二);

(3) 營辦賭場(控罪三)。

案情

2.2017年5月30日,警方進行反非法賭博行動,依據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3條發出的賭博授權書突擊搜查香港灣仔駱克道280號平霖商業大廈10樓的處所(“該處所”)。

3.當警方進入該處所時,被告坐在收銀櫃枱,内有12名賭客。經搜查後:

(1)警方在該處所內發現兩部釣魚遊戲機(證物2至3);

(2)在收銀台的上鎖抽屜內搜出兩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共2.58克冰毒的2.61克晶狀固體及一支膠飲管內有冰毒的0.01克固體(統稱為證物5)、現金港幣1,160元(證物6) 、3張卡(證物7);

(3)被告身上有一條上鎖抽屜的鎖匙(證物8);

(4)在處所內有兩個內有微量冰毒的吸服器具(證物9)、兩個打火機(證物10)、一支打火機補充氣體(證物11)、269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12)、一個電子磅(證物13)。

4.警員以本地話及其後再以對方語言警誡被告,被告承認營辦賭場賺錢,涉案冰毒及兩個吸服器具是他自用的。

5.其後警員 與被告進行兩次警誡錄影會面,被告所說的包括:

(1) 他11至12歲左右來到香港;

(2) 他從元朗一個名 叫Ray的菲律賓人購買3.5克冰毒,放在收銀機抽屜内,後來 被警方發現;

(3) 只有他一人有鎖匙開鎖;

(4) 可再封口膠袋用來裝載冰毒回家;

(5) 吸服器具是自製和自用的;

(6) 從未把涉案危險藥物分給別人,因為價錢昂貴;

(7) 他與一個叫阿龍的拍檔設置釣魚遊戲機,但與對方已失去聯絡,

(8) 案中賭博場地已營辦3個月;

(9) 證物15是他及阿龍保管的生意帳簿;

(10)遊戲點數的兌換率為每10,000點港幣100元,他的角色是為賭客兌換遊戲點數及金錢,亦會簡單解釋遊戲 機如何操作。

6.賭博專家的意見是該兩部釣魚遊戲機是憑機會結合技巧而取勝的博彩遊戲,該處所的裝修方式,例如安裝隔音板、閉路電視等的這種裝修方式常見於賭場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的事項反映被告負責營辦賭場,包括把遊戲點數兌回現金。

7.案發期間,被告非法販運案中檢獲的冰毒、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營辦賭場。

背景

8.被告現年34歲,泰國出生,中一程度,1995年來香港定居,他與妻子已離婚,與父母、一子一女同住在香港,曾做過清潔工人及廚房工人。他在2018年因在賭博場所賭博被罰款港幣1,000元。

量刑考慮

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刑期是3至7年監禁。

10.上訴庭就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或營辦賭場則沒有定下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11.本席以3年作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兩年。

12.本席以3個月作為控罪二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兩個月。

13.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在該處所經營賭場已三個月,本席認為這是小規模的賭場,現以3個月作為控罪三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兩個月。

14.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一與三則分期執行,總刑期是兩年兩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