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鮑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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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2019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走上他住所上面的單位,強行打開單位大門,損毀入面的電視機、電話及儲物櫃,當時屋內無人。案件稍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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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3/2019 [2019] HKDC 12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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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情透露,2019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走上他住所上面的單位,強行打開單位大門,損毀入面的電視機、電話及儲物櫃,當時屋內無人。案件稍後報警處理。 3.被告人其後被拘捕,在警誡之下,他承認由於樓上單位噪音過大,他嘗試尋找業主一段長時間,但不果,所以他用啞鈴破門打爛單位內的儲物櫃。 4.被告人現年30歲,有一次刑事毀壞紀錄。被告人自本案案發已經被扣押,直至本席在今年8月16日給予保釋之時,已經被扣押了六個月。其實裁判官在今年3月的時候已經索取兩個精神科醫生報告,兩名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人患上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建議被告人接受醫院令三個月。但不知何解,案件轉送區域法院處理。本席在今年8月9日首次處理本案時,下令索取兩個最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以確定被告人當時精神狀況再作考慮。當本席在8月16日取得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確認被告人精神病情況已有好轉及穩定下來,以及毋須接受入院令之後,本席給予被告人保釋,索取感化官報告。感化報告現已備妥,感化官的意見是,被告人對自己幻覺造成的後果認知不足,但感化官認為感化監管對被告人的更生沒有幫助。 5.本席認為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性質完全不同,被告之所以犯下本案,明顯是受到精神病所影響,這是有精神科醫生報告的支持。控方是大可以毋須將本案移交本院處理,而要求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如果這樣做的話,很可能裁判官已經下令三個月的入院令,而被告人早可完成入院令的療程。事已至今,本席現在關注的重點是被告人往後的更生問題,而不是懲罰。被告人犯事緣於其精神病,本席認為在現階段監禁刑罰並不必要,亦不適當,這刑罰的紀錄會誤導看到這紀錄的人士,以為被告人犯了十分嚴重罪行而不知道犯案的全部背景。 6.無論如何,被告人已經被扣押六個月,相等於大約九個月的監禁刑期。法庭尊重感化官的意見,但本席認為從另一個角度去看,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之下,感化令仍然是對被告人有所裨益,一則可以讓被告人獲得感化官與精神科護士及社工共同協商的幫助,二則令被告人受到感化條件的約束,去警惕自己必須遵從醫生意見,接受精神科治療。辯方律師與被告人及其家人經過商討之後,亦對此命令表示贊同。 7.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接受感化令十二個月,條件是在這段期間,一,他要行為良好;二,他要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及接受感化官家訪;三,如果被告人改變地址或工作,必須通知感化官;四,依照感化官的合理指示,接受精神科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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