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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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同意案情,被定罪。就控罪二,控方申請留在法庭存檔,本席予以批准。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44/2021[2022] HKDC 4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4/2021

[2022] HKDC 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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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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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5月17日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立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 B Chau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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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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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同意案情,被定罪。就控罪二,控方申請留在法庭存檔,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3.上址為一私人住宅,四周以圍牆包圍。事發當日下午6時許,證人在上址的單位內,關上大門,但沒有鎖上。被告人從外打開大門,在門邊探頭查看裏面情況,當見到證人時,被告人即時關門離開現場。一會兒,被告人被保安員截住,報警後,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搜查後,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小量現金。

4.屋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攀過圍牆進入屋苑,之後打開了上址單住的大門。

被告人的背景

5.他年49歲,四川出生,與父母妹妹居於內地。被告人在內地做散工,收入不穩定。案發前,他等候遣返內地,但因疫情,未能被遣返,入境處向他發出「行街紙」以暫時留港。被告人有6次刑事紀錄,不類同。

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6.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他持續性出現精神錯亂的症狀,有幻聽和忘想。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6個月的入院令。

辯方求情

7.辯方指出雖然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8.但就一些特殊情況,法庭可考慮其他的判刑。辯方呈上兩宗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冠杰, DCCC 265/2012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鮑潤華 ,DCCC 333/2019

9.同時,辯方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是受到精神問題所致。

10.再者,被告人已被扣留約11個月,這相當於16個半月的刑期。

量刑

11.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12.本席認為:—

(1)  以案情而言,被告人身上沒有任何工具,他當時只是用手打開沒有鎖上的大門;

(2)  涉案單位沒有任何損失;

(3)  被告人受到精神問題而影響;

(4)  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入院令。本席認為先治療好被告人的精神健康毛病,較為恰當;

(5)  被告人已被扣押約11個月。

判刑

13.考慮本案所有情況、被告人的背景及醫生報告,本席認為最恰當的做法是讓被告人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14.本席判處被告人6個月的入院令。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