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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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2月18日一件來自荷蘭的郵寄包裹在香港國際機場空郵中心被檢查發現,內有一袋含78.2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的100克固體,這毒品簡稱MDMA或者俗稱「狂喜」。這包裹是以被告人為收件人,收件地址是被告人在馬灣的住所。當局把這包裹的領取通知書放進被告人地址的信箱。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14/2019[2019] HKDC 12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4/2019

[2019] HKDC 12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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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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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24日
出席人士: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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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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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簡述如下:

3.2018年12月18日一件來自荷蘭的郵寄包裹在香港國際機場空郵中心被檢查發現,內有一袋含78.2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的100克固體,這毒品簡稱MDMA或者俗稱「狂喜」。這包裹是以被告人為收件人,收件地址是被告人在馬灣的住所。當局把這包裹的領取通知書放進被告人地址的信箱。

4.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在荃灣郵政局出示領取郵件通知卡及身分證領取涉案包裹,之後在郵政局外被海關人員拘捕。

5.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涉案包裹是他訂購的,他知道包裹內有違禁品,即是100克危險藥物MDMA。他是以港幣2,500元購買這些毒品,打算以25,000元賣給一個見過兩次面的南亞裔男子。如果被告人沒有被拘捕,這些毒品會送到鰂魚涌賣給買家。

6.控辯雙方同意,涉案毒品市值約16,351元至21,331元。

7.被告人昨天剛剛21歲,以往沒有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鄭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單身,與父母及一弟同住。讀書至中四程度,曾經在貨倉任職,但已經失業兩年,被告人是為求賺快錢而犯下本案。辯方呈交了被告人父母及兄長的求情信,本席已經閱讀及考慮。信件顯示,被告人的家人對他十分支持及關懷。

8.鄭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之後與海關人員合作,承認罪行,並且提供南亞人買家的電話號碼及電話頭像相片,以及他們交收毒品的地點。控方對此確認,但是海關最後未能夠在提供地點找到買家,所以沒有人因為被告人提供的資料被檢控。

9.辯方指出,本案涉及的毒品是「狂喜」。上訴庭在許守城[1]案訂下了判刑指引,該案在本案適用。鄭大律師亦公正地接受本案涉及跨境元素,法庭可以提高量刑起點。大律師恰當地指出,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嘉瑤等人案([2018] HKCA 410)訂下了在販運氯胺酮而涉及跨境元素的加刑指引:涉及高至500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可增加多至6個月。本席同意這指引亦適用於本案毒品。

10.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雖然被告人頗為年輕,但是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上訴庭在許守城案已經訂下判刑指引,販運「狂喜」毒品50至300克者,判監6至9年。

11.本案涉及78克「狂喜」,依照算術方式計算,可以計出6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本席在考慮了案件整體情況之後,認為可以用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但是因為案件涉及到把毒品輸入香港,量刑起點需要提高3個月至6年3個月。

12.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雖然被告人有向海關提供了一些資料,但海關未能夠因此拘捕任何人士,所以被告人不能夠算是對當局作出了實質的協助。然而,他有試圖協助當局,他供出其他罪犯資料的做法是值得鼓勵的,雖然本席對此減刑不能太多,但是可以酌情給予減刑一個月。另外,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他相對年輕,而且從未犯事,本席認為可以再酌情減刑一個月。

13.因為以上理由,被告人判監4年。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09] 1 HKLRD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