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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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C 268/2019[2019] HKCFI 272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68/2019

[2019] HKCFI 27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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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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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9年10月16日下午3時10分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芷瑩小姐,由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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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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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偉嘉,被控一項強姦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睇番呢件案件個案情。案情就顯示,被告人係喺2016年6月11日係認識呢一個受害人X嘅,當時佢哋兩個一齊就去一個Game of Dice嗰個網上遊戲會員嘅聚會。嗰晚X飲得好醉,咁最後係被告人送咗佢返屋企,當時係同埋另外一個女人送佢返屋企嘅。

到咗6月12號嗰日,被告人就用WhatsApp,就係同X講,佢就係送X返屋企嗰個人,跟住被告人就去咗X嘅屋企,就玩遊戲。喺12號之後,被告人同埋X繼續係有用呢個WhatsApp嚟傾偈嘅,可以睇到被告人就WhatsApp講嗰啲說話,就似乎係想追X。而到最後,佢就喺呢個6月15號仲去接X放工,又去咗X屋企食飯。

到咗6月19號嗰日,被告人同X就去咗一個喺尖沙咀叫做J1 Club嘅地方一個聚會,嗰晚X就飲得好醉,佢醒番嘅時候就發覺自己係赤條條,就喺一個酒店嘅床上面,而被告人就瞓喺佢身邊。佢當時已經即刻叫醒被告,然後問佢,問被告頭先有冇搞佢,意思即係話問被告有冇同佢發生性行為,被告就話冇,而當時X係相信咗被告人嘅。

喺19號之後,呢個被告人同X都繼續有喺個WhatsApp度傾偈嘅。到6月25號,被告人同X又再出咗去,就又去咗呢個J1 Club,嗰次X又係飲得好醉,而被告人亦都係帶咗佢返屋企嘅,而X仲喺WhatsApp度同被告人道歉,話自己飲到咁醉。喺嗰日之後,雙方都冇再有任何嘅聯絡。

到咗7月5號,X就因為冇月經嚟,所以佢就自己做咗一個測試,就發現佢係嗰個測試係呈陽性,顯示佢係有孕。咁樣X就知道佢自己喺過往嗰兩個月,係冇同任何人發生過任何嘅性關係,唯一一次佢冇喺屋企瞓就係喺19號嗰晚,喺個酒店度佢醒咗嘅時候,佢所以就用呢個WhatsApp去問被告,就話究竟佢哋嗰晚兩個有冇搞到,意思就話嗰晚有冇發生性行為。被告人仍然否認,咁於是X一怒之下,就將所有嘅WhatsApp嘅訊息刪除晒。X係曾經講過畀兩個朋友聽關於呢件事嘅,一個就叫Miki,另一個叫做鄭健樂,咁而鄭健樂因為係做呢個社工嘅,外展社工,咁佢當時就教X就話,跟住同被告人嗰啲嘅WhatsApp嘅訊息就唔好再刪除。

喺7月6號,X又再用呢一個WhatsApp問多一次被告,究竟被告有冇搞佢,被告亦都係否認嘅。跟住X就呃被告,就話佢已經報咗警,佢咁樣做法就係希望被告人係會直接當面向佢承認,佢的確係有喺酒店度搞到佢,同埋係負責佢自己所做過嘅嘢。而X係要去到呢個7月11號先至報警嘅,佢當時報警係因為被告人就係話佢好恐嚇、勒索佢,就又話已經搵咗律師,咁X一怒之下就去報警嘅。而喺呢個7月11號之前,X根本係冇報到警嘅,佢解釋就話佢嗰個心情就係喺報警同唔報警之間,一方面佢想被告人係承擔番佢自己嘅責任,但係另一方面佢又唔想佢自己嘅媽媽,即係比較保守嘅媽媽,同埋其他親近佢嘅身邊嘅人,係知道呢件事情。X的確係有問到被告人攞錢嘅,佢攞嘅錢就愛嚟做墮胎同埋做呢一個嘅保養身體嘅情況,即調理身體。咁喺7月7號,就的確喺個公園度已經係從被告度係攞咗1,000鈫。

喺呢個報咗警之後,7月11號報警之後,X最後就係有做咗一個墮胎嘅手術,咁而嗰個即係墮咗出嚟嘅胎兒就進行咗呢個DNA嘅測試,就證明被告人係呢一個胎兒嘅爸爸。

雖然辯方嘅講法就係話,佢同X係有兩次喺X嘅屋企,喺冇用到避孕套,喺X同意之下,係發生過性行為,所以就唔係有呢一個嘅強姦過呢個X,但係基於陪審團係裁定呢個被告人呢個強姦罪嘅罪名成立,即係話陪審團係唔接受被告人呢個講法,而陪審團個裁定就顯示就係話,喺19號嗰日喺酒店度的確被告人同X係發生咗性行為,而當時X係醉到一個程度,佢係唔能夠畀到佢嘅同意,而被告人係明知X係根本唔能夠畀到同意,或者係罔顧X是否會同意而同佢進行性行為,因此係干犯咗強姦罪。

好,講被告嘅背景。被告而家33歲,未結婚,但係同一個女朋友係有一個細嘅女。佢係佢媽媽嘅獨子,因為爸爸就較早時候已經過咗身。喺犯案之前,被告係冇案底嘅。而且睇到啲資料,佢係一個非常之良好品格嘅人。

根據畀呢個品格證供嘅證人黃女士講,被告人做嘢非常之勤奮,因為呢個黃小姐識被告嘅時候,被告係做呢一個嘅助教,喺間學校度,佢當時就曾經係同事,一個短時間嘅同事。黃小姐或者黃女士覺得,即係被告人畀黃小姐或者黃女士嗰個嘅印象就係又戇直、又正直,同埋係非常之孝順,就好勤力嘅。咁而被告人後屘就係加入咗警隊,就做咗呢個警員。而佢喺警員訓練學校嘅時候,就已經係考第一,就攞到呢個叫做銀笛獎。而佢喺做警察,由2013年至2016年嗰三年幾四年嘅時間,就攞咗好多嘅獎狀,就喺呈堂有成四十七張咁多,就冚𠾴唥都係話佢即係破案呀、做嘢嗰個各方面係點樣好法。

喺求情嘅時候,林大律師就話,被告人干犯呢個控罪就唔係一早有預先安排嘅,而且亦都係冇對呢一個受害人X係用過暴力。

林律師就個陳詞就話,一般嚟講,喺呢一類嘅案件,好多時都係會用5年做呢一個嘅量刑起點。佢亦都接納,喺呢件案件係有一個加刑嘅因素,就因為被告人係冇用到呢個避孕套,令到X係懷孕。而另外求情就講,因為被告人嗰個女係好年幼,佢一路都已經係被監禁,所以佢就冇時間可以係陪到嗰個女,同埋佢因為呢件事件,即係前途盡毀。林律師就希望本席係考慮埋呢個被告人嘅家庭背景,同埋佢一個呢個良好嘅品格,就盡量係採納一個較輕嘅量刑起點。

強姦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名嘅人士,如果係因為干犯咗強姦罪,喺公訴罪行之下被判罪名成立,係可以被判終身監禁。喺呢件案件,其實大家都可以睇到,雖然事發已經好多年,2016年嘅事,但係當X上嚟畀口供,講番三年幾前嘅事,佢都冇辦法係去忘記呢件事件對佢做出嘅傷害。雖然喺呢件嘅案件,被告人去強姦呢一個嘅受害人X,X當時就唔係話明知道被告人強姦緊佢,當時完全知道係咩嘢事,而係一件案件就係話,個受害人根本唔知道有人同佢發生過性關係,因為當時佢係醉到呢個程度,係唔能夠畀佢嗰個同意。但係喺我嚟睇,我就唔覺得話,你都唔知道畀人強姦嗰個情況係相比話,你明知畀人強姦嗰種係冇尊嚴嗰種嘅傷害係為輕,某程度上都唔知發生咗咩嘢事,都唔知點解會自己有咗BB,究竟喺酒店發生過咩嘢事,可能會對嗰個受害人嚟講仲慘,因為佢唔能夠去想像究竟發生咗係咩嘢事。

好明顯,喺呢件事件,被告人當時就係利用X醉到嗰個咁嘅程度,而係同佢進行呢一個性關係,佢明知道X係冇辦法可以有呢個行為能力嚟顯示佢是否同意性交,或者係畀佢嘅同意,或者係去抗拒。而令到呢件案件更加嚴重嘅,當然呢個係一個加刑因素,就係好明顯被告人點解唔用避孕套呢?梗係為一己之慾,因為唔使用避孕套,會得個快感會好啲。喺咁嘅情況之下,佢就根本就唔理個受害人,就去唔用避孕套同人哋性交,令到X就有呢一個受孕嘅危險、危機存在,而事實上佢係真係有咗BB喎。到最後,當然喺咁嘅情況之下,佢係被強姦而有咗BB,佢去選擇墮胎,亦都係大家會明白佢呢個選擇。

所以喺考慮晒呢啲全部嗰個案情之後,包括埋當然就係被告人冇用到個避孕套,同埋令到X係受咗孕,到最後係需要墮胎,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6年。被告唔認罪,當然冇任何呢一個即係認罪減刑嘅折扣。雖然林律師要求本席就話,「妳睇下佢家庭背景吖,佢係獨子,佢又要照顧媽媽,佢又即係前途盡毀」,但係我唔認為呢一啲係減刑嘅理由,被告人自己犯咗法,就要承擔番呢個事件嗰個需要嘅責任。雖則咁,但係我都認為被告人未犯罪之前嗰個良好嘅品格係可以畀我可以,就將嗰個刑期係稍為減輕,我減嘅就係減兩個月。

即係話,被告人就呢個強姦嘅罪行要坐五年十個月嘅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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