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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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兩張傳票,分別指控他於收到警方的通知書後,沒有按規定提供兩宗交通違例事件涉事司機的資料 [1] 。於審訊後,上訴人被暫委裁判官裁定兩張傳票皆罪名成立,判處每張傳票罰款$5,000。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75/2018[2019] HKCFI 277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75/2018

[2019] HKCFI 27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16232及162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啟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書面陳詞及信件日期: 2019年5月7日、5月10日、7月12日、7月16日、7月29日、8月5日及9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19年11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面對兩張傳票,分別指控他於收到警方的通知書後,沒有按規定提供兩宗交通違例事件涉事司機的資料[1]。於審訊後,上訴人被暫委裁判官裁定兩張傳票皆罪名成立,判處每張傳票罰款$5,000。

2.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關的案情和裁決理由已在判案書中詳細道出,在此不贅。

申請訟費

3.答辯人根據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3 條,以書面申請要求法庭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理由是這宗上訴並沒有好的成功機會。

討論

4.就着答辯人的申請,法庭以書面指示上訴人,如果他反對或有任何回應需以書面作出。上訴人只是簡單地回應說他已知道答辯人申請的內容,完全沒有指出他是否反對答辯人的申請。

5.法庭於是再去信上訴人,進一步指示他作出回應。上訴人的回信同樣地完全沒有道出他就答辯人的申請的立場,只是提出他是退休人士,由於要推動「老年更非末路」計劃以支援長者自力更生才繼續工作。他亦指他沒有金錢徵詢法律意見。

6.法庭再發信給上訴人,查詢他就答辯人的申請有沒有反對,及如反對的話提出有關的理據。這信件以掛號郵遞送出,但因為沒有人收取而退回法庭。

7.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說法,上訴人的上訴其實是沒有理據的,及根本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其實,法庭在給予上訴人的信件中,已清楚地解釋如果上訴人不作出回應的話,法庭可以根據現有的資料作出裁決,但上訴人每一次都沒有道出他的立場及有關的理據,最後更不收取法庭的掛號信件。

總結

8.法庭批准答辯人的申請,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數額為$5,000。根據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所提出的資料,他從事的士管理及教導新入職的士司機的工作,合共管理20輛的士。在這情況下,他應該毫無困難支付這個訟費數額。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1)(a)及(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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