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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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廖建強 面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05/2019[2019] HKDC 145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5/2019

[2019] HKDC 14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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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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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出席人士: 梁鴻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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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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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廖建強面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9年3月22日,在香港新界赤鱲角暢達路1號香港國際機場的外停機位C34停機坪範圍,偷竊240部iPhone XS Max,屬於愛派克斯國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的財產。

案情

3.本案是一宗違反誠信,監守自盜的案件,被盜竊的240部iPhone XS Max手提電話屬於愛派克斯國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愛派克斯」)的財產,愛派克斯在案發前一天交託了被告人之僱主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空運」)將有關貨品運到美國。不過在案發後兩天,即2019年3月24日,愛派克斯向香港空運報告,在付運的貨品當中,其中有240部價值港幣1,115,782 的 iPhone手提電話不知所蹤。當香港空運接報之後就馬上展開內部調查,由被告人之上司香港空運經理先生翻看2019年3月22日的閉路電視片段。先生從片斷之中明確認出涉案的人士為被告人。先生亦翻看被告人案發當日所用的兩架輕型貨車,分別為號碼字牌AV0007以及AV0004兩部貨車的全球定位系統紀錄,而閉路電視片段與全球定位系統紀錄亦互相吻合。

4.有關閉路電視影像顯示被告人於案發當日曾經駕駛有關之車輛前往C34機位停機坪附近,他稍後將有關車輛駛至機位X457的停機坪範圍,之後他曾經前往東邊停泊區。閉路電視片段亦拍攝到被告人曾經朝蜆殼油站行去,當時他身穿風褸覆蓋背部隆起的物件,之後則脫下風褸駕車返回香港空運。

5.直至晚上下班的時間,即11時08分左右,被告人離開香港空運。當時片段亦見到被告人肩上摃著一個黑色大袋,穿過車輛通道入口,而非職員通道入口。

6.愛派克斯事後報警。2019年4月12日,一名便裝探員DPC5296前往香港空運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被捕之後馬上承認控罪,表示自己是因為一時貪心偷取了iPhone手提電話。

7.在其後的調查錄影會面紀錄之中,被告人於警誡下進一步承認,當日在案發時,他由於發現C34機位有貴價的貨品,於是就將偷來的iPhone手提電話搬到X457機位,放在附近的電箱之內。然後於下午2時27分,將貨車停泊在東邊停泊區,在該處把60部iPhone手提電話放進膠袋,再用袋盛載,並以風褸遮蓋,接住將手提電話投進附近電箱。如是者,他重複這些動作共四次。

8.當日下班之後,被告人就搭的士搬走所有偷來的iPhone手提電話,最後他在深水埗以港幣730,000將240部偷來的手提電話賣掉。所得之款項,用來償還債項。被告人表示自己是一時貪心犯案,而被盜的物品至今亦未能夠尋回。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背景

9.被告人在香港出生,過往從來沒有犯罪紀錄。他有中五的教育程度。被告人已婚,與妻子以及兩名分別6歲的女兒及4歲的兒子一同居住,被告人曾在2011至2014年間被頒布破產。

求情方面

10.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強調,今次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今次他因為一時財困,糊塗之下犯案,事後他亦深感後悔,一早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依例給予被告人足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1.關於被告人的經濟壓力方面,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於婚後育有一對子女,不幸地,六歲半的大女兒在出生時因為感染了不知名的病毒,患了腦膜炎,導致她右腦九成組織壞死,影響智力發展,至今女兒需要到特殊學校就讀,而被告人太太亦因此不能出外工作幫補家計,需要特別照顧女兒,被告人於是成為家中的唯一經濟支柱。

12.被告人在香港空運貨站工作已經超過整整十三年時間,期間表現良好,亦被擢升為地勤服務助理主任,月薪約一萬八千元左右。

13.被告人今次犯案,主要是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之後他亦遭到還押。這段時間,被告人已經深深感到悔意,他亦後悔因為一時犯錯,令整個家庭受到嚴重困擾以及痛苦,特別對太太造成負擔,感到十分之難過。

14.經濟壓力方面,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每月一萬八千左右的月薪之內,大約有一萬一千元要支付樓宇按揭,加上他在案發期間投資失利,因此導致負債,所以糊塗鑄成大錯。同時,大律師亦分別向法庭呈上由被告人的姐姐、被告人自己、被告人太太、以及上司與工會替被告人撰寫之求情信。本席不打算在此詳細將每一封信件內容讀出,在信中被告人顯示自己無限的悔意。

15.而太太在信中亦表示,被告人是一名負責任的父親,在還押期間亦經常探望被告人,認為他已表示悔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人,等他早日出獄能夠與家庭團聚。

16.在工會之信件亦可以看得出,被告人在工作期間表現出色,在家中是一名負責任父親的角色,今次亦是個別的獨立事件,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7.大律師亦向法庭提交出有關剛才提及大女兒之醫療文件,證明被告人的女兒在出生之後由於左半身有「痙攣型腦麻痺」的情況,加上低智商,所以她需要在家中長期被照顧,因此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18.案例方面,辯方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2008] 4 HKLRD 1017,指出對於違反誠信的案件,若違反誠信所盜竊之金額涉及例如本案的金額,量刑起點可以達至3年。本席亦同意辯方的陳詞,在本案採納3年作為一個量刑起點。不過本席必須強調,法庭從來都不能夠因為被告人士的經濟理由而犯案,被告人是一名過往從沒有犯罪紀錄的人士,今次因為財困,一時糊塗犯案,這一點本席深感婉惜,亦希望今次之後,被告人得到教訓,在服刑之後能夠重新做人,負起照顧家庭之責任,重投社會工作。

19.因此,本席會以3年作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刑期經過扣減之後應為24個月。不過,由於被告人過往從來未犯案,加上被告人的家庭狀況,本席酌情再減3個月。

20.最後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21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