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終審法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941/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November 2019.
1. 在日期為2019年10月8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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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941/2019 [2019] HKCFI 28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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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在日期為2019年10月8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3.在 FAMV 98/2018的案件中,第一答辯人是香港終審庭,第二答辯人是終審庭司法常務官鄺卓宏,第三至第五答辯人是終審庭常任大法官李義,鄧國楨及霍兆剛。申請人的論據是,由於終審庭五位大法官之中,有四位皆為案中的被告人,法理上涉及訴訟利害關係,故此不能參與審理該宗案件。事實上,終審庭未能合法及有效組成審理上訴案,三人的上訴委員會,亦順理成章,無法組成,更遑論審理終審上訴案。此外,申請人指稱終審庭首席大法官馬道立乃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故此他不能成為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審理相關的終審上訴案。 4.申請人的論據,明顯地不能成立。因為FAMV 98/2018的案件中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並非FAMV 98/2018案件中的答辯人,故此他們可以審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此外,基於必要性的原則,終審庭也可以組成上訴委員會,審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5.無論如何,司法覆核的範圍並不包括覆核終審法院的判決。 6.申請人也指出,本席曾經處理過他的其他四宗案件,他也曾經就本席處理他的案件提出投訴,故此本席不應該審理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席並不認為申請人所指出的事宜,令本席不能公平地審理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也不構成實際偏頗,推定偏頗或表面偏頗。 7.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