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訴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及另六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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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莊裕安於2020年4月27日存檔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通知書(即表格86),就現任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張舉能被提名為下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該提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要求以下的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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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65/2020 [2020] HKCFI 17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7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命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本申請 1.本案申請人莊裕安於2020年4月27日存檔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通知書(即表格86),就現任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張舉能被提名為下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該提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要求以下的濟助:
申請的相關背景及司法程序 2.申請人對該提名有異議,是由於張舉能法官聯同現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及非常任大法官陳兆愷組成的上訴委員會(Appeal Committee),於2019年8月14日處理申請人提出的終審上訴案FAMV 98/2018一事。 3.話說從頭,FAMV 98/2018起源於申請人提出的HCA 244/2017。在HCA 244/2017一案中的傳訊令狀,申請人所列的五名被告人依次為香港終審庭、終審庭司法常務官鄺卓宏、終審庭常任大法官李義、終審庭常任大法官鄧國禎及終審庭常任大法官霍兆剛。 4.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經內庭聆訊,於2017年4月21日作出命令,剔除申請人在HCA 244/2017一案中的傳訊令狀。 5.申請人不服該命令,以日期為2017 年5月5日的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並且由於司法常務官裁定香港終審庭不是一個法律個體,不能作為訴訟中的被告人,故申請人同時申請以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取代,作為該訴訟的第一被告人。上訴由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審理,周法官認為申請人在HCA 244/2017一案中的傳訊令狀並無顯示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取鬧,而且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周法官肯定司法常務官將之剔除的做法,最終撤銷申請人的上訴,包括申請人以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取代香港終審庭作為第一被告人的申請。 6.申請人不服周法官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案件編號為CACV 185/2017。上訴庭於2018年6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於2018年6月7日頒下判案理由書。申請人不服上訴庭的裁決,於2018年6月2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上訴庭給予上訴許可,使他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該提出動議通知書經修訂後,於2018年10月31日被上訴庭撤銷。 7.申請人於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即FAMV 98/2018一案。終審庭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常任大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大法官陳兆愷組成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8月14日按《終審法院規則》(第484A章) 之第7.2規則、駁回申請人上訴許可之申請。 申請人的聲稱 8.申請人聲稱現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為FAMV 98/2018一案的第一被告人,理應迴避,不應參與審理此案。申請人進一步聲稱馬法官委任自己作為處理FAMV 98/2018的上訴委員會的主審大法官,是變相「自己審自己」,嚴重妨礙司法公正,侵犯申請人的法律權益,實屬行為不檢,有違法官應有的行為與操守。申請人再一步聲稱張舉能法官在明知馬法官身為涉案第一被告人,卻仍然串謀馬法官,一齊參與組成上訴委員會,並於2019年8月14日一起作出終審判決,同屬妨礙司法公正,有違司法官員的行為與操守,更直接破壞公眾對香港司法制度及司法官員的期望與信心。此等行為應遭受公開譴責及彈劾,並按照《基本法》第4章第4節有關司法機關之第89條予以免職,更遑論進一步被提名為下一任的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 討論 9.申請人上述反對該提名的論據,建基於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是FAMV 98/2018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明顯地錯誤及不能成立。上文已經清楚指出FAMV 98/2018源於HCA 244/2017,而HCA 244/2017的五名被告人為香港終審庭、終審庭司法常務官鄺卓宏、終審庭常任大法官李義、終審庭常任大法官鄧國禎及終審庭常任大法官霍兆剛,當中並不包括馬法官。 10.事實上,申請人曾經基於同一論據,就FAMV 98/2018的裁決尋求司法覆核,見HCAL 2941/2019案中的日期為2019年10月8日的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通知書。該擬申請的司法覆核於2019年11月22日被周家明法官以其沒有可作合理爭辯的理由,予以駁回。 本席應否迴避的問題 11.申請人於2020年5月15日來信本席,指出本席過去與上文提及的馬道立法官、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周家明法官曾經同為Temple Chambers大律師行的成員,本席涉嫌與上述司法官員存有直接利害關係,理應迴避處理此案。 12.本席並不認為申請人所指出的上述事宜,會構成實際偏頗、推定偏頗或表面偏頗,令本席不能公平地審理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首先,本席與上述同僚於晉身司法界之前,已經終止私人執業的大律師業務,並離開Temple Chambers。其次,香港的大律師就算同屬一所大律師行,都必須獨資經營,成員之間並不分享收入,只分擔共有的資源,因此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再者,此司法覆核許可覆核申請針對的是張舉能法官獲提名為候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事,並不涉及Temple Chambers過去或現在的任何成員。 處置 13.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許可並無可合理爭辯的理由。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日期: 2020年7月3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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