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少威 Alex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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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第1至第11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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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450/2019[2019] HKDC 15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0/2019

[2019] HKDC 15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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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少威Alex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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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聆訊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出席人士: 王寶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eung & Chan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11]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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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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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第1至第11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䅁情

2.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被告人使用3個流動電話號碼聯絡受害人。他以個人名義開立恒生銀行帳戶347-311565-668(“恒生帳戶”),並向不同受害人表示自己為3間公司的負責人或有關連者〔該3間公司是Fabulous Eternity PR & Event Management Ltd(“Fabulous Limited”)、Meerkat Development Limited(“Meerkat Limited”)及VJ Limited]和可以發岀該些公司的收據來確認收到的款項。

3.商業登記查冊顯示並無Fabulous Limited及Meerkat Limited的紀錄。VJ Limited是有登記的公司,但其東主聲稱與被告人無合夥關係。

控罪1

4.陳燕兒(“控方第一證人”)從朋友的弟弟得知被告人可以經內部取得演唱會門票。2017年4月27日及2017年5月8日,控方第一證人透過Whatsapp訊息聯絡被告人,詢問有沒有3張“Sugizo Vs Inoran”演唱會VIP門票。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回覆可以幫控方第一證人向主辦機構購買上述門票,並指示控方第冖證人轉帳港幣2,940元至被告人的恒生帳戶。同日控方第一證人按指示轉帳。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通知控方第一證人主辦機構已經把門票賣了給別人。被告人表示會向主辦機構取回款項。

5.此外,2017年4月至5月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問被告人有沒有“安全地帶”演唱會門票。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通知控方第一證人有門票出售。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指示被告人預留24張門票,其後按被告人指示把港幣31,350元存入涉案的恒生帳戶。2017年7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又向被告人額外訂購兩張“安全地帶”演唱會門票,她亦於2017年8月3日按被告人指示把港幣2,560元有存入涉案的恒生帳戶。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要求下,被告人安排兩張以Fabulous Limited 名義發岀的收據發送至控方第一證人的電郵地址,發件人宣稱是“Jason Fung”。

6.自2017年11月30日起,被告人不知所終。控方第一證人從未收到被告人任何演唱會門票或退款,她受騙支付了被告人一共港幣36,850元。

控罪2

7.2017年9月5日,周曉彤Minnie(“控方第二證人”)收到被告人Whatsapp訊息,表示可以幫控方第二證人購買“草猛”演唱會門票。控方第二證人表示有興趣。被告人於是向控方第二證人傳送涉案恒生帳戶的詳情和要求控方第二證人把購票的款項轉帳至該恒生帳戶支付款項購買門票。控方第二證人其後亦向被告人購買其他歌星的演唱會門票給自己或朋友。最終,2017年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日期間,控方第二證人按被告人的指示轉帳一共港幣220,215元至涉案恒生帳戶用作購買11個演唱會的門票。

8.2017年10月27日,控方第二證人與被告人在尖沙咀見面和由被告人處取得4張演唱會門票(價值共港幣3,720元)。可是自2017年11月6日起,控方第二證人透過Whatsapp聯不到被告人,被告人的Facebook帳戶被刪除。控方第二證人相信受騙,於是報警。

9.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最終致電聯絡控方第二證人承諾退款。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轉帳共港幣56,460元退款給控方第二證人。其後自2017年11月30日起,控方第二證人再聯絡不到被告人,亦無收到被告人其他退款或門票。控方第二證人受騙支付了被告人共港幤216,495(即是220,215 - 3,720)元,但最終事後沒有收到相關門票。計算了退款控方第二證人的損失是160,035元。

控罪3

10.2017年9月25日,丘健恒Markbo (“控方第三證人”)見到Instagram帳戶刊登廣告售賣演唱會門票,於是在有關Instagram貼文留言。他於同日稍後收到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宣稱可以售賣平價演唱會門票。經溝通,2017年11月4日,控方第三證人最終同意向被告人購買兩張“楊千嬅”演唱會門票。翌日,控方第三證人按被告人的指示轉帳港幣1,720元至涉案恒生帳戶。2017年11月8日及2017年12月14日,控方第三證人另外發送Whatsapp訊息給被告人,作為分別購買兩張及6張“周杰倫”演唱會門票之用。控方第三證人亦收到被告人的指示轉帳港幣2,520元及港幣2,340元至涉案恒生帳戶。2017年11月8日及2017年12月14日,控方第三證人按指示照辦。控方第三證人獲告知會於演唱會舉行日期前一星期收到相關演唱會門票。

11.自2017年12月31日起,控方第三證人再聯絡不到被告人,傳送至被告人的訊息沒有回覆,他亦沒有從被告人收到演唱會門票。控方第三證人受騙後支付了被告人共港幣6,580元。

控罪4

12.2017年9月,控方第二證人透過微信介紹陳嘉駿(“控方第四證人”)給被告人認識。2017年10月,被告人透過微信通知控方第四證人有“周杰倫”演唱會門票售賣。控方第四證人感興趣,並向被告人購買1,250張該演唱會的門票。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15日及2017年11月29日,控方第四證人按被告人的指示分別轉帳港幣75,000元、港幣54,000元及港幣150,000元至涉案恒生帳戶作為購票之用。

13.2018年1月,控方第四證人與被告人親身見面。被告人在會面中告訴控方第四證人,門票可以於2月1日拿到。可是被告人沒有交出門票。自2018年3月7日起,控方第四證人與被告人便失去聯絡,亦無收到被告人退款或門票。控方第四證人受騙支付被告人一共港幣279,000元。

控罪5

14.案發時,鄧偉棋(“控方第五證人”)是被告人所住酒店的職員。2017年11月,被告人叫控方第五證人到房問提供協助,控方第五證人在房內見到售賣演唱會門票的相關文件。被告人在查問下告訴控方第五證人他認識演唱會主辦機構職員故此可以內部訂購演唱會門票。控方第五證人表示有興趣購買演唱會門票。自2017年12月1日起,被告人透過Whatsapp訊息通知控方第五證人各個不同演唱會及棟篤笑的資料和說可以供應門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由於被告人答應付款之後會提供該些門票,控方第五證人以現金支付被告人或銀行轉帳至被告人的恒生帳戶一共港幣55,550元,作為購買上述演唱會及棟篤笑門票給自或朋友之用。

15.之後控方第五證人並無收到被告人任何門票或退款。自2018年4月25日起他更聯絡不到被告人。控方第五證人受騙共支付給被告人港幣55,550元。

控罪6

16.2018年3月,金輝(“控方第六證人”)從朋友得知被告人可以幫忙購買演唱會門票。控方第六證人於是透過Whatsapp聯絡被告人。2018年3月31日及2018年4月15日,控方第六證人與被告人見面和支付被告人現金共港幣40,210元購買各個不同演唱會及棟篤笑的門票,原因是被告人表示可以取得上述演唱會門票和於付款後供應門票。2018年4月15日,控方第六證人收到一張由被告人安排的關於購買26張黃子華楝篤笑門票的收據。

17.之後控方第六證人並無收到被告人任何門票或退款。自2018年5月起控方第六證人再聯絡不到被告人。控方第六證人受騙支付了被告人共港幣40,210元。

控罪7

18.2018年,石仲祥(“控方第七證人”)透過朋友認識被告人。2018年4 月14日被告人透過Whatsapp聯絡控方第七證人查詢有沒有興趣購買黃子華棟篤笑門票。被告人聲稱是公關公司的行政總裁,能夠透過朋友取得門票。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間,控方第七證人與被告人見面3次。由於被告人表示收取門票款項之後可以提供門票,他支付給被告人現金共港幣20,440元用作購買棟篤笑門票給同事。之後於被告人的安排下控方第七證人經同事收到3張收據,收據以Meerkat Limited及VJ Limited名義發出,是有關購買15張黃子華棟篤笑門票款項的收據。

19.被告人告訴控方第七證人他於2018年7月便會收到門票。可是自2018年7月8日起,控方第七人便聯絡不到被告人。被告人於Whatsapp及Facebook更封鎖控方第七證人。控方第七證人並無收到被告人任何門票或退款。他受騙支付了被告人一共港幣20,440元。

控罪8

20.樊秀媛Sharon(“控方第十一證人”)是被告人的前同事。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透過Whatsapp聯絡控方第十一證人詢問她有沒有興趣購買黃子華棟篤笑的門票。被告人聲稱表哥在棟篤笑主辦機構VJ Limited工作。控方第十一證人感興趣。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間,控方第十一證人與被告人見面8次。由於被告人表示收取門票款項之後可以提供門票,她支付給被告人現金共港幣107,060元用作購買棟篤笑門票給親友。被告人告訴控方第十一證人於棟篤笑舉行前7日便會向她交付門票。

21.可是自2018年7月15日起,控方第十一證人便聯絡不到被告人。控方第十一證人並無收到被告人任何門票或退款,她受騙之後支付了被告人共港幣107,060元。

控罪9

22.陳江鴻(“控方第十二證人”)是售賣電腦遊戲的店舖東主。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到訪店舖,兩人交換聯絡方法。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透過Whatsapp聯絡控方第十二證人表示可以透過表哥工作的 VJ Limited幫忙購買黃子華棟篤笑門票。控方第十二證人感興趣,並於同日與被告人見面。由於被告人表示收取了門票款項之後可以提供門票,他支付給被告人現金共港幣5,280元用作購買6張門票。被告人告訴控方第十二證人於棟篤笑舉行前7日便會有門票交付。數日後,控方第十二證人收到被告人的電郵,電郵夾附以VJ Limited名義發出的門票款項收據。

23.2018年7月25日起,控方第十二證人便聯絡不到被告人。控方第十二證人並無收到任何門票或退款,受騙支付了被告人共港幣5,280元。

控罪10

24.2017年,蘇迪勤(“控方第十四證人”)透過朋友認識被告人。2018年6月18日,控方第十四證人收到被告人Whatsapp訊息,被告人聲稱有15張黃子華棟篤笑門票可以提供。控方第十四證人感興趣之後便於同日與被告人見面。由於被告人表示收取了門票款項之後可以提供門票,他支付給被告人現金港幣13,200元用作購買該15張門票。被告人告訴控方第十四證人他在7月中便會收到門票,和會有人其後就相關事宜以電郵聯絡他。

25.2018年7月19日,控方第十四證人收到一名叫“Amanda Lee”的電郵,“Amanda Lee”聲稱關於購買棟篤笑門票一事需要取消,並且會安排退款給控方第十四證人。控方第十四證人回應之後一直沒有收到Amanda Lee的回覆。之後控方第十四證人更再聯络不到被告人。控方第十四證人並無收到被告人任何門票或退款,受騙後他支付給被告人共港幣13,200元。

第一次拘捕被告人

26.2018年7月4日,警方根據線報在沙田的香港凱悅酒店1530號房拘捕和警誠被告人。被告人保持缄默。警方在房內發現兩部手提電腦,4部外置硬碟,3部流動電話,一張恒生銀行提款卡及兩張房卡。被告人其後和警方進行錄影會面並且保持絨默。

27.被告人獲警方准予保釋,但自2018年8月1日起棄保潛逃。

控罪11

28.2012年,楊鎬瑋(“控方第十五證人”)認識被告人,兩人亦交換Facebook系方式。2018年8月1日,控方第十五證人收到被告人的Facebook訊息,被告人稱有8張劉德華演唱會門票可以提供。2018年8月22日,回覆想向被告人買4張門票。由於被告人表示收取了門票款項之後可以提供門票,控方第十五證人便按被告人指示於2018年8月23日把現金港幣4,200元放入一信封交給一名宣稱是海匯酒店的女職員的人仕,而被告人當時住在該酒店。

29.2018年9月3日,控方第十五證人向被告人表示想多買5張演唱會門票。於2018年9月5日,控方第十五證人與被告人見面,由於被告人表示收取了門票款項之後可以提供門票,控方第十五證人把現金港幣5,250元交給被告人用作購買該些門票,其後由於沒有收到門票,控方第十五證人懷疑受騙,於是要求被告人退款。被告人沒有回覆,並在Whatsapp及Facebook封鎖控方第十五證人。控方第十五證人最終並無收到任何門票或退款。他受騙支付了被告人共港幣9,450元。

第二次拘捕被告人

30.2019年1月7日,警務人員根據線報突擊捜查西環皇后大道西508號香港今旅2606號房,並於房内發現被告人。被告人被拘捕和警誠,罪名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被告人的刑事記錄、背景及減刑陳詞

31.被告人在2003年12月及2013年10月分别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索取利益及使用虛假文書,分别被判社會服務令及20個月監禁。

32.被告人現年43歲,未婚,公關公司東主。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犯案主因為顯示給病重的母親他事業有成。被告人願意出獄後每月賠償$5000給多位事主。他是一位同性戀者,在還押期間被性侵犯,倍感痛苦,要求減刑。辯方呈上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求情信。

33.李大律師呈上下列案例及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a)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CACC 100/2014;

(b) HKSAR v Wong Chun Pong(DCCC 164 and 591/2017)。

量刑原則

34.就欺詐罪而言,並無判刑指引,各案因其案情獨特情節的嚴重性而量刑。

35.本案涉及11名受害人,手段是透過社交群組或媒體進行有如互聯網騙案。就網上騙案而言,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梁耀輝(CACC 100/2014)一案指出,這些案件的嚴重性是:—

(a) 詐騙對象是社會大眾,任何公眾人士都會蒙受被詐騙的風險,而受害人的數目可以是十分巨大的;

(b) 罪行對日漸普遍的網上買賣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令人對網上買賣有戒心,影響到忠誠從事網上買賣生意的人士的權益;

(c) 網上詐騙罪行容易模仿,亦容易進行,如不阻嚇,可能會引發大量同類罪行;

(d) 由於網上買賣不涉及面對面交易,而犯案者亦可以用不同方法掩飾身分,令偵破該等罪行非常困難;

(e) 受害人的損失一般極難追討。

36.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齒的詐騙案,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很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

量刑考慮

37.從同意䅁情可見,被告人犯案時間由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7日。

38.從以下列表可見,控方共11位證人被騙金額合共HK$683,565。

39.以下是控方證人在下列日期轉賬至被告人銀行賬戶的被騙款項:—

證人編號 付款日期 被騙金額HK$
PW1 2017年5月及8月 36,850
PW2 2017年9月至11月 160,035
PW3 2017年11月至12月 6,580
PW4 2017年10月至11月 279,000
PW5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 55,550
PW6 2018年3月至4月 40,120
PW7 2018年4月至5月 20,440
PW11 2018年4月至6月 107,060
PW12 2018年5月 5,280
PW14 2018年6月 13,200
PW15 2018年8月至9月 9,450
    總數: 683,565

40.每月$5000賠償令並不可行,還款需時11年,有機會被告出獄後因不能償還而再次被監禁。

41.除了認罪的1/3扣減,本席不接納辯方提出的減刑陳詞。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犯案主因為顯示給病重的母親他事業有成,本席認為這是欺騙母親,甚為不孝,何來減刑。至於被告被性侵一事,辯方同意該項投訴未有結論,且沒有案例支持,與本䅁罪責是兩件事,誠然,本席留意到被告人犯案持續一年多,向11名受害人多次以同樣手法騙取金錢。顯而易見,被告人是精心部署每次犯案的過程,而並非一時貪念而鑄成大錯。

本案的判刑

42.被告人犯案的手法是自2017年4月開始,向他自己認識的朋友,或間接介紹的朋友表示可以代購買演唱會門票。

43.受害人會依從被告人的指示而將款項存入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被告人其後會失去聯絡。事實上,被告人從沒有交出門票,亦沒有退還款項。

44.被告人進行的詐騙活動,可說是令人討厭及不齒的行為。因為在香港普羅大眾對於能購得門票看演唱會是令人十分興奮的事。但最終受害人除了損失金錢外,看演唱會的活動亦告吹,相信必然令受害人感到十分失望及憤怒。

45.為方便了解如何計算總刑期,本席以列表説明:—

控罪 證人編號 付款日期 被騙金額HK$ 刑期(以月計)
1 PW1 2017年5月及8月 36,850 12-1/3=8
2 PW2 2017年9月至11月 160,035 18-1/3=12
3 PW3 2017年11月至12月 6,580 9-1/3=6
4 PW4 2017年10月至11月 279,000 24-1/3=16
5 PW5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 55,550 12-1/3=8
6 PW6 2018年3月至4月 40,120 12-1/3=8
7 PW7 2018年4月至5月 20,440 12-1/3=8
8 PW11 2018年4月至6月 107,060 18-1/3=12
9 PW12 2018年5月 5,280 9-1/3=6
10 PW14 2018年6月 13,200 12-1/3=8
11 PW15 2018年8月至9月 9,450 9-1/3=6
        98

總刑期

46.上述刑期總數應是8年2個月(98個月)監禁,為免總刑期過重,本席下令控罪1至4同期執行,控罪5至11同期執行,但是兩組控罪分期執行。本席認為,總刑期28個月監禁(等同4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既反映犯䅁情節和刑期的比例,也附合上述案例的指引。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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