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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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909 / 2016 [2019] HKFC 27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390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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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一宗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經審訊後,在2019年8月14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3.男方不服判決,在2019年9月1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上訴通知書」列出共四項上訴理據。 上訴理由(一) 4.除了男方承認有之存款及股票約90萬之外,本席裁定男方應尚有不少於72萬元的投資收入、43萬元從道歡公司收到的物業銷售收益及12萬元建德工業大廈單位出售前之租金收入,因此總資產為217萬元。男方認為此裁決有原則性及明顯的錯誤。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男方接受在2012年初,男方名下有資產共約1,063萬,以上都屬家庭資產。在2012年,男方付女方2百萬。審訊時,男方表示目前他的資產淨值只有約90萬。女方認為,男方在數年之間資產減值9百多萬,並不合理。男方在誓章中交代了他在過去多年來之開支。在開案陳詞時,男方也提交一個由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之開支列表。女方認為男方誇大支出,並不接受男方的計算。她也批評男方生活奢華,又揮霍金錢,先後買入數部名車。就本審訊而言,本席暫且採用男方之計算,即由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他共用去家庭資產約9百多萬之說法。雖然如此,在以上的計算裡男方並沒有顧及在這段期間他應有之收入。按2016年5月24日之表格E,男方報稱其職業為‘自由職業’。在2016年7月19日之回覆書,男方答其職業為在家買賣股票,每月平均收入為萬餘元。在2009年,男方停止工作。在2018年5月11日之誓章之第16段,男方說他離開公司後全時間投入股票投資買賣,每月賺取平均約1萬多。在同文之第19段,男方說在2018年時每年股息收入大約有48,000元。在第29段男方說,因為資本減少,其未來之投資規模和頻繁程度一定會比以往減輕。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由2012年至2018年,男方之投資包括股息收入不會少於平均每月1萬。以6年計算,他應有投資收入不少於72萬。又並無爭議,在數年前,家族投資公司將名下一個物業以約3百萬出售。女方說,在婚姻期間男方對她說他會從家族投資公司分得投資收入。雖然男方否認女方之說法,但從男方提交之家族投資公司之財務文件看來,公司已將出售上述物業所得款項攤分了給股東。由此看來,本席接受女方之說法,即男方已分得43萬。此外,本席接受女方之證供,男方在將工業大廈單位出售前之租金收入每月約1萬即共約12萬。以上見判案書第22、23、24段。由以上可見,本席是按審訊時已有之證供從而裁定男方由2012年至2018年有上述之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一)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二) 5.男方認為本席錯誤地認為男方所有價值2,819,775元的道歡公司股份是可用作滿足與訟雙方及兒子在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的資產,又錯誤地認為男方的道歡公司股份可轉讓套現。男方持有價值2,819,775元的道歡公司股份是不爭之事,然而本席並沒有就這是否可用作滿足與訟雙方及兒子在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的資產,又或是否可轉讓套現作出任何裁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上訴理由(二)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三) 6.本席頒令男方以整筆款項的形式支付兒子1,734,000元的贍養費,男方認為此裁決有原則性及顯然地犯下錯誤。由2012年至審訊時,男方在數年之間資產減值9百多萬,這是駭人的數額。按本席之裁定,兒子每月開支為26,450元,男方每月只可賺取約20,000元,而女方並無經濟能力攤分兒子之開支。在以上的情況下,本席就目前尚有的家庭資產作出以下的安排,來應付兒子之需要。首先男方付女方14,450元×12×10=1,734,000元,這是在未來10年兒子每月14,450元之生活費。此外,男方須每月付兒子12,000元作為兒子之生活費。本席認為以上是一個合適的安排。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三)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四) 7.男方認為本席在評定女方未來工作的收入時,犯了原則性及明顯的錯誤,又因此錯誤地裁定女方無經濟能力去攤分兒子之開支。女方現年45歲,大學碩士學歷,婚前在投資銀行任會計師,當時月入為約4萬。婚後,女方為家庭主婦,至今已12年沒有工作。女方打算全職工作。男方說,以女方之學歷,收入應有每月4萬以上。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她已年紀不少,又離開了職場多年,再加上晚上須回家照顧現年為10歲之兒子,要重返高薪但工作時間長之職位殊不容易。女方打算找一份公司會計朝九晚六工作,她說月薪應為約2萬餘。對於女方之說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在前文,本席裁定兒子之需要為每月26,450元。男方說,女方應攤分一半。按女方月入為約2萬計算,她須攤分每月一般開支18,150元,再加上其個人開支,本席認為她並無經濟力去攤分兒子之開支。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由(四)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8.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9.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所有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0.男方之申請並不成功。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就本申請之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李陳鄭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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