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909/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November 2021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Variation of child support order –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Male and Respondent Female – Parties married in 2007 with one son – 2019 order set child support at $12,000 monthly plus lump sum – Male applied to reduce support due to financial hardship caused by pandemic – Court considered both parties' financial situations and needs – Male's earning capacity significantly reduced due to COVID-19 restrictions affecting bus driving and tennis coaching work – Female's expenses reduced due to relocation to hotel accommodation – Court found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 Child support reduced to $3,550 per month from 1 July 2021 to 31 December 2021 – No order as to costs as both parties represented themselves and financial situation not comfortable.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hild support order

Outcome: Child support reduced from $12,000 to $3,550 per month from 1 July 2021 to 31 December 2021.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3909/2016[2021] HKFC 23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Nov 2021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909 / 2016

[2021] HKFC 23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6 年第 3909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 11 月 4 日
判決日期:  2021年 11 月 26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則為‘女方’。

2.在2007年,訴訟雙方結婚。在2009年7月,訴訟雙方誕下兒子(‘兒子’)。在2016年4月,男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6年5月,經雙方同意男方將呈請書更改為分居一年。在2016年12月,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7年4月19日,區域法院陳忠基法官頒令訴訟雙方獲兒子共同管養,女方獲照顧及管束,男方可獲合理探視。

3.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問題,在2018年11月29日,本席頒令將附屬濟助排期審訊。在審訊之第一天,女方放棄自己的附屬濟助要求,只爭取兒子贍養費。

4.經過審訊後,在2019年8月14日本席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2)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予女方$1,734,000整筆款額,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3)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2,000港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9年9月1日,以後每月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4)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5.在2019年11月6日,本席頒令拒絕男方之上訴許可申請。

6.男方說,其後他向家人借款,清付女方判決之一筆付款$1,734,000,也按裁決付女方每月$12,000作為兒子之贍養費,直至2020年5月。

7.在2020年6月5日,男方以傳票申請將兒子贍養費減為每月$1,000。經男方承諾在2021年1月1日後儘快分期清付由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欠付之贍養費共$70,000,及經訴訟雙方同意,在2020年7月13日本席頒令︰-

(1)  由2020年6月1日起,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之命令之每月定期付款命令暫緩執行,直至2020年12月31日為止。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由2021年1月1日起,男方須恢復按上述2019年8月14日命令支付每月$12,000之定期付款予女方作為兒子之贍養費;

(2)  由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2,000作為兒子贍養費。

8.在2020年12月29日,男方又作出申請,要求將兒子贍養費減至每月$1,000,由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在2021年1月18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本席頒令︰-

(1)  由2021年1月1日起,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之命令之每月定期付款命令暫緩執行,直至2021年6月30日為止。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由2021年7月1日起,男方須恢復按上述2019年8月14日命令支付每月$12,000之期付款予女方作為兒子贍養費。

(2)  由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2,000作為兒子之贍養費。

9.在2021年6月29日,男方又作出申請,要求將兒子贍養費減至每月$1,000,由2021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為止。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在2021年8月16日本席頒令將本申請排期審訊。

10.除了兒子贍養費事宜外,訴訟雙方就男方探視也有不少爭拗,就此男方在2020年11月16日提出申請,要求‘執行探視權’。在2021年4月14日女方提出申請,要求更改兒子由女方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和許可女方帶兒子升學及移民英國。在2021年8月16日,本席頒令上述兩張有關兒子事宜的傳票排期在2021年12月16日聆訊(預留30分鐘)。

法律原則

11.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下稱《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12.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13.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

(1)  女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女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她的經濟需要。

(2)  男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男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他的經濟需要。

(3)  在2019年8月14日的判令作出以後,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本席的意見

女方的經濟狀況

14.在2019年8月14日之判決書,本席接受,除了退休金$267,431以外,女方並無資產。女方現年45歲,大學碩士學歷,具專業會計師資格,婚前在投資銀行任會計師,當時月入為約4萬。婚後,女方為家庭主婦,至今已12年沒有工作。審訊時,女方說打算全職工作。女方說,她已年紀不少,又離開了職場多年,再加上晚上須回家照顧現年為10歲之兒子,要重返高薪但工作時間長之職位,殊不容易。女方打算找一份公司會計朝九晚六工作,她說月薪應為約2萬餘。對於女方之說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在2019年8月14日之判決書,本席接受女方家庭每月開支$36,300,兒子每月開支$8,300為合理。本席認為兒子應攤分一半之家庭每月開支。換言之,本席裁定兒子之需要為每月$26,450。男方說,女方應攤分一半。按女方月入為約2萬計算,她須攤分每月一般開支$18,150,再加上其個人開支,本席認為她並無經濟能力去攤分兒子之開支。女方並無贍養費要求。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作出以下的安排,來應付兒子之需要。首先男方付女方$14,450×12×10=$1,734,000,這是在未來10年兒子每月$14,450之生活費。此外,男方須每付兒子$12,000作為兒子之生活費。[1]

15.按女方2021年9月6日之表格E,女方有存款$1,165,443和強積金$347,972。她並無工作收入,每月一般開支為$35,320,個人開支$7,600及子女開支$4,800。女方說,因應兒子尚年紀少,在過去兩年她沒有出外工作,以判決所得之整筆付款來維持生計。但兒子在今年升中一,她會嘗試找工作。女方又說,在大約今年7月起她和兒子搬到酒店住,月租為約$10,000,每月租金支出可節省約$10,000。在過去兩年女方不出外工作,這是她的打算,本席認為並非在判決以來女方之謀生能力有重大之改變。若將女方2021年9月6日之表格E與以前提交者相比較,兒子之開支每月減少了$3,500,由大約今年7月開始,兒子應攤分之租金也每月減少了$5,000,所以,由約2021年7月起,兒子之開支由每月$26,450減為每月約$18,000,扣除上文第14段提及之每月$14,450撥備,餘下為每月$3,550。

男方之經濟狀況

16.男方現年52歲,中五畢業。由2009年至今,男方並無全職工作。在2009年,男方將名下一間私人公司之股份出售,得約130萬。在2010年初,男方將前婚姻居所出售,淨得約2百萬。在2012年初,男方有銀行存款423萬。在同年,男方將他和其姨媽共同持有之一個工業大廈單位出售,男方淨得約640萬。在2012年初,男方名下有資產共約1,063萬。在2019年審訊時,男方表示他的資產淨值只餘下約90萬。在2019年8月14日之判決書,本席之裁決為︰除了男方承認他現在之存款和股票約90萬之外,男方應尚有72+43+12萬,以上共217萬。此外,男方尚持有家族投資公司之1/7股份價值為$2,819,775。在2019審訊時,男方說,他可以做網球教練或巴士司機,每月可賺取約$20,000。男方又已搬回祖屋居住,可省回租金開支。他又說,訴訟雙方都有責任供養兒子,所以女方應攤分一半兒子之開支。他建議每月付$15,000支持兒子的生活開支。[2]

17.按男方2021年7月19日之表格E,除了有數千元存款,另有家族投資公司之1/7股份價值為$2,819,775,他並無資產。他在長洲家族物業居住,並無租金開支。他每月收入為$4,700,一般開支為$940,個人開支為$4,200。按2019年8月14日之判決,當時男方應有217萬,所以在作出$1,734,000之付款後,男方本仍有資金約43萬。男方說,就本訴訟他共花律師費約100萬,本席接受以上餘款可算為已花在男方律師費。男方佔家族投資公司1/7股權,但並無證據,現男方可將其股權變現。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現男方並無可動用之資產之說法。

1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男方以上的每月開支為合理。

19.在2019年審訊時,男方說打算當網球教練或巴士司機,預計每月收入為約$20,000。當時男方建議每月付$15,000作為兒子贍養費。但他說,在2019年底至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發、停工、停學接踵而至,政府也頒下各種社交距離限制措施,令巴士司機需求大減,他難以入職,亦令網球教練工作機會大減,他是大失預算,也因而須一再申請下調兒子之贍養費。他說,在過去兩年大部份時間,他只有一至兩位私人學生學網球,月入只有$1,000 - $2,000,根本無法維持自己的生計,在收入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在今年初他硬着頭皮向家人提出替家族投資公司作跑腿,每月可支$4,000車馬費至今。他又說,考網球教練資格考試不合格,逢近月社交距離限制放寬,一些團體恢復辦網球班,在約9月開始,他幫手為助教,一星期教6天,每天2至3小時,時薪$100,相信會有約每月$5,000收入。在2021年10月31日,他重考教練資格,至今尚未知結果,若教練資格合格,會有時薪$220,收入也可以增加。他又說在教班後已無私人學生。男方說,在已停止工作10多年後現重返社會工作,從頭做起,適應毫不容易。

20.新冠疫情爆發,嚴重地影響男方當巴士司機、網球教練的打算。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這是判決作出以後發生影響男方謀生能力之重大改變。按男方現時之情況,考慮到新冠疫情尚在演變之階段,又考慮到目前女方並無工作,本席認為現將男方應付之兒子贍養費減至每月$3,550,由2021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為止。

21.在過去一段長時間,因男方支付兒子贍養費減少,女方須作出補貼,若日後男方收入增加,在公平原則考慮下,女方可考慮要求男方按其經濟能力作出補償。

頒令

22.本席頒令更改2019年8月14日之命令如下︰-

(1)  男方須付女方兒子之贍養費之金額由每月$12,000下調為每月$3,550,由2021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之止;

(2)  上述所有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訟費

23.雙方都是親自行事,又各自的經濟狀況都不算寬裕,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1] 見判決書第21, 30, 31, 32, 33, 34 段

[2] 見判決書第22, 23, 26, 27, 28, 29段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