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展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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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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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7/2019 [2019] HKCFI 29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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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喺聆訊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同埋交替嘅非禮罪罪名不成立,但係另外一項非禮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該項非禮罪所牽涉嘅行徑係包括咗撫摸X嘅胸部,嘗試X為佢口交同埋乳交,用手指通過底褲邊插X嘅陰部,以及捉住X雙手去撫摸自己嘅陽具。 辯方陳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引用過鄺善麒一案(HCCC 257/2015),要求本席以上述牽涉罪行入面最輕微嘅作為做量刑基礎。不過,該案同本案係有不同之處,喺該案度,控方係清楚表明會以涉案任何一個行為作為控方嘅檢控基礎。但係喺本案入面,控方嘅立案基礎,就住呢一條嘅非禮罪,係除卻可以構成企圖強姦嘅作為之外,所有其他嘅作為全部被納入作為現在被判罪名成立嘅非禮罪嘅基礎,所以並非好似上述鄺善麒案件中以任何一項作為立案基礎,所以本席不認為可以以牽涉該項罪行最輕微嘅作為嚟量刑。 被告同X係同校嘅同學,事發嘅時候X 14歲,被告剛滿18歲。 根據X嘅證供,佢喺事發前一年對被告已經有好感,被告同佢喺WhatsApp亦都有好多主動、露骨以及談及性嘅對話,呢啲對話嘅大膽程度係令人咋舌嘅。X甚至喺WhatsApp嗰度向被告表示唔介意喺佢未成年之前同被告發生性行為,但被告亦都多次向X表示要等到18歲,因為唔想坐監。 除此之外,X亦都多番表示唔滿意被告對佢哋兩個感情事宜議而不決,故此X喺事發之前一日喺逼被告向佢表白之後,仍然拒絕咗佢,呢個就係本案發生嘅背景。但係喺咁樣嘅背景之下,X喺事發當日仍然邀請被告同埋其他男同學去佢屋企,而佢媽媽同埋家庭傭工事後就出咗街。其他同學都陸續離開咗之後,X仲容許被告同自己獨處一室,X呢啲係不智嘅行為。甚至佢媽媽都好奇怪地,可以容許自己個女同幾個喺青春期嘅男同學喺自己屋企而冇成年人在場嘅,呢一啲係令本席極為費解嘅。本席認為被告好大可能係因為受到X無論之前或者當日嘅挑逗,而佢喺表白咗,但係X又唔接納,佢急於挽回感情,加上一時衝動之下干犯今次嘅罪行。 被告現年21歲,之前並冇刑事紀錄。根據佢個背景報告同埋勞教中心個報告,佢係父母親嘅獨子,來自一個中產家庭,接受過良好嘅教育。事件發生之後仍然如期完成咗佢嘅職業訓練課程,亦都短暫工作過。佢同父母關係和諧,而佢父母認為佢係一個單純、內向,有正面思維嘅年青人。對佢今次犯事感到非常詫異。佢父母有自責冇向被告提供正確方向嘅性教育,但係由於被告仍然年輕,所以希望法庭能夠給予佢改過自新嘅機會。佢父母致法庭嘅信件亦都表示,佢哋認為被告今次已經受到教訓,會明白到守法嘅重要性,佢哋對被告係寄予無限量嘅支持。 勞教中心嘅醫生就認為由於被告嘅體重過輕,所以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感化官就認為被告嘅悔意係真誠嘅,對父母亦都感到愧疚,自己亦都願意承擔法律責任,感化官認為需要對被告循循善誘,佢先至可以適當處理兩性關係。但係由於佢有良好嘅背景,並且顯示出改變自己嘅決心,加上父母嘅支持,感化官認為佢有好大可能可以洗心革面,亦都認為父母安排佢去澳洲接受資訊科技方面嘅資訊課程係一個適當嘅安排,故此感化官推薦佢接受為期12個月嘅感化。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被告父母同埋同學為佢撰寫嘅求情信,大律師嘅求情說話以及本案嘅案情。考慮到被告喺事發嘅時候只有18歲,而本案亦都有住獨特嘅情節同埋背景,從佢同埋X嘅WhatsApp可見,呢兩名年青人對性方面感到好奇,充滿幻想,亦都想作出探索,呢啲係不難理解嘅。而且被告並唔係完全缺乏守法嘅意識,佢係知道同未成年嘅少女發生性行為係需要負上刑責,但係明顯地佢受到不斷嘅挑逗同埋慫恿,喺當時嘅環境,呢名血氣方剛嘅年青人一時衝動把持不住先至會干犯今次嘅罪行。 考慮到被告喺呢件事件就住企圖強姦罪已經被判罪名不成立,只係就住一罪非禮罪被定罪,亦都被扣押咗超過兩個星期嚟獲取勞教中心報告,所以已經一償鐵窗嘅滋味,本席相信佢已經得到教訓,重犯機會不高。 喺考慮年青人自新為大前提之下,認為本案存在住可以輕判嘅情況,所以罔開一面判處12個月嘅感化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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